法律專欄跨國收養之路:台灣法律指南與實務解析

跨國收養之路:台灣法律指南與實務解析

律點通
2025-07-1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收養法律家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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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國界,築起愛的家:台灣跨國收養法律全攻略

當您決定將愛延伸至世界的另一端,收養一位來自異國的孩子,這是一份無比神聖的承諾。然而,這份跨越國界的愛,也伴隨著相應的法律挑戰。作為律點通,我理解您對台灣法律程序的疑惑與期待。這篇文章將為您詳細解析在台灣進行跨國收養的法律眉角,助您更清晰地邁向圓滿的家庭。

為什麼跨國收養這麼複雜?「兩邊法律」都得過關!

您可能會好奇,為什麼收養一個外國孩子,台灣的法律還不夠,還需要看孩子的本國法呢?這正是跨國收養最核心的原則,台灣的《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有明確規定: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4條第1項:「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

這條法律白話來說,就是當收養關係涉及到不同國籍的人時,不論是收養的成立終止,都必須同時符合收養人(您,台灣國民)的本國法,以及被收養人(外國兒童)的本國法。這可不是「二選一」,而是「兩者皆須符合」!舉例來說,如果您想收養一位越南籍的兒童,那麼這份收養契約,就必須同時符合台灣《民法》和越南《收養法》的規定,缺一不可。

台灣法院認可:跨國收養不可或缺的關鍵

即便您與孩子的外國生父母已經簽好收養契約,甚至在外國完成了某些法律程序,這份收養關係在台灣仍未生效。因為台灣法律明確規定:

《民法》第1079條第1項:「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這表示,所有收養關係,無論是國內或跨國,都必須以書面契約為基礎,並且必須經過台灣法院的認可,才能在台灣產生法律效力。法院在審查時,會確認收養是否符合我國法律規定,並且最重要的,是會依據《民法》第1079條之1的「養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來判斷。這代表法院會綜合考量您(收養人)的經濟能力、身心健康、親職能力、家庭環境、收養動機等所有因素,確保收養對孩子是最好的安排。

收出養評估報告,真的需要嗎?實務上的彈性與考量

許多家庭在辦理國內收養時,會被要求提供「收出養評估報告」。那麼,跨國收養是否也需要呢?這曾經是實務上的一個爭議點。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簡稱《兒少法》)第17條的規定,聲請法院認可收養,原則上應檢附收出養評估報告。但對於本國人收養外國兒童,特別是收養程序已在國外完成的情況,台灣的司法實務傾向於採取更具彈性的做法。

目前的主流觀點是:如果收養程序已依照外國(地區)法令完成,法院不應單純以未檢附我國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的評估報告為由,而駁回您的聲請。

然而,這不代表法院會放寬審查。為了確保被收養兒童的權益,法院仍可以依據《兒少法》第17條第2項的職權,要求主管機關或專業團體進行訪視調查,或是要求收養人與孩子先行共同生活一段期間,甚至要求收養人接受親職準備教育課程等,這些都是為了更全面地評估收養是否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

實務案例分享:從真實故事看懂收養之路

讓我們透過兩個匿名化的真實案例,來看看台灣法院是如何處理跨國收養的:

案例一:我國人收養配偶的越南籍子女

張太太與越南籍的李先生結婚後,張太太想收養李先生與前妻所生的女兒小花(越南籍)。他們在台灣法院提出了收養認可聲請。

法院審理時發現,這是一件典型的「我國人收養外國籍子女」的案件,因此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規定,必須同時符合台灣法律和越南法律。法院仔細檢視了收養人張太太的年齡、親職能力、經濟狀況,以及小花生母的同意書等文件,並確認這些都符合台灣《民法》的要求。同時,法院也確認了這份收養符合越南當地的收養法規。

更重要的是,法院為了小花的最佳利益,主動請訪視單位到張太太家裡進行訪視,了解張太太與小花的互動狀況、家庭環境等。訪視報告顯示,張太太經濟狀況良好、親職能力佳,與小花互動也很正向,而且小花自己也表達了願意被收養的意願。最終,法院認為這份收養對小花是最好的,因此認可了這份收養。

案例二:美國夫婦收養台灣籍兒童

一對美國籍的史密斯夫婦,希望收養兩名台灣籍的未成年兒童。這兩名孩子因為原生家庭狀況不佳,生母的親權已被法院停止,由社會局擔任監護人。這對美國夫婦是透過國際收出養媒合服務機構,在確認台灣本地沒有合適收養家庭後,才進行的國際媒合。

法院在審理時,同樣依循「雙方本國法」的原則。雖然收養人是美國籍,但由於美國的國際私法有「反致」原則(簡單來說,就是美國法律會將適用權指回台灣法律),所以最終還是以台灣法律作為主要的審查依據。

法院詳細審查了這份收養是否符合台灣《民法》和《兒少法》的規定,包括是否有書面契約、監護人(社會局)的同意、以及收出養評估報告等。法院也仔細評估了史密斯夫婦的身心健康、經濟能力、親職能力、社會支持系統及居家環境。由於孩子原生家庭確實無法提供健全的成長環境,且史密斯夫婦各方面條件都非常良好,法院最終認為這份收養完全符合這兩名台灣籍兒童的最佳利益,因此予以認可。

這兩個案例都再次強調了台灣法院在處理跨國收養時,會嚴格遵循「雙方本國法」原則,並以「養子女最佳利益」作為最高指導原則,確保每一份收養都能為孩子帶來穩定與幸福。

給跨國收養家庭的實用建議

跨國收養的過程雖然需要耐心,但只要掌握關鍵,就能事半功倍:

  1. 徹底了解雙方本國法: 在啟動收養前,務必詳細研究台灣《民法》、《兒少法》等規定,以及被收養兒童母國的相關法律。
  2. 書面契約不可少: 依《民法》第1079條第1項規定,收養必須以書面契約為之。
  3. 法院認可是關鍵: 即使您已在外國完成收養手續,回到台灣仍須向台灣法院聲請認可。管轄法院通常是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住所地的法院。
  4. 生父母同意原則: 原則上需取得被收養兒童生父母的書面同意並經公證。但若生父母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無法表達意願,則有例外情形。
  5. 準備充足文件: 所有來自外國的文件,例如出生證明、收養證明、生父母同意書等,都必須經過台灣駐外館處的驗證,並附上合格的中文譯本。主動準備收養人的健康證明、財力證明、無犯罪紀錄證明等,有助於法院評估您的收養資格。
  6. 重視兒童最佳利益: 法院審理時,會以孩子的最佳利益為核心。展現您穩定的經濟能力、良好的身心健康、足夠的親職能力及和諧的家庭環境,並對孩子的語言文化適應有具體規劃。

結語:愛的旅程,法律為您領航

跨國收養是一段充滿挑戰但也充滿希望的旅程。儘管涉及複雜的法律條文和程序,但只要您細心準備,理解「雙方本國法」與「養子女最佳利益」這兩大核心原則,並配合法院的審查,您就能順利地將這份跨越國界的愛,安穩地帶入您的家庭。願您的愛的旅程,最終圓滿、幸福!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收養外國兒童,需要找台灣的收出養媒合機構嗎?

A: 根據目前的實務認定,如果您已經依照外國(地區)的法律完成了收養程序,並向台灣法院聲請認可,原則上法院不會因為您沒有檢附台灣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出具的評估報告而直接駁回。不過,法院仍可能為了確保兒童的最佳利益,要求主管機關或專業團體進行訪視調查。

Q: 如果被收養的兒童已經七歲以上,他的意願重要嗎?

A: 是的,非常重要。根據《民法》第1076條之2第2項,滿七歲以上的未成年人被收養時,除了需要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法院在審理時也會考量被收養人的意願。法院會綜合判斷,確保收養是符合孩子最佳利益的。

Q: 跨國收養的文件非常多,有哪些是特別需要注意的?

A: 所有來自外國的文件,例如出生證明、收養證明、生父母同意書等,都必須經過台灣駐外館處的驗證,並附上合格的中文譯本。此外,您也應該主動準備好自己的健康證明、財力證明、無犯罪紀錄證明等,這些都有助於法院評估您的收養資格。

Q: 如果收養程序很漫長,對孩子的生活會有什麼影響?

A: 跨國收養確實可能需要較長時間。在此期間,您應盡力為孩子提供穩定的生活環境和情感支持。法院在審理時,也可能要求收養人與孩子先行共同生活一段期間,這段時間對孩子適應新環境和建立親子關係非常重要。同時,您也應考量孩子來台後的語言學習和文化適應問題,提前規劃支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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