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許多跨國婚姻家庭而言,擴展家庭的方式不只有生育,收養也是一個充滿愛與希望的選擇。當您考慮收養一位台灣的孩子,無論您是外國籍配偶,或是夫妻雙方皆為外國籍,這條路徑會比國內收養多了一些涉外法律的考量。別擔心,律點通將帶您一步步釐清外國人收養台灣兒童的法律程序,讓您的家庭夢想得以實現。
跨國收養台灣兒童,您需要知道的法律基礎
外國人收養台灣兒童,並非單純適用台灣法律,還會牽涉到收養人本國的法律。這是一個複雜但有明確規範的過程,主要依循以下幾部重要法規:《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及《家事事件法》。
雙重法律適用原則:跨國收養的核心
這是跨國收養最獨特的環節。根據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4條第1項,收養的成立與終止,必須同時符合收養人本國法與**被收養人本國法(即我國法)**的規定。這意味著,如果您是澳洲籍,收養台灣孩子時,除了要符合台灣《民法》和《兒少法》的規定,也必須符合澳洲的收養法律。法院在審理時,會要求您提供本國法關於收養要件的證明。
而收養關係成立後的效力,例如養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則依收養人本國法決定(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4條第2項)。
法院認可:保障兒童最佳利益的關鍵
在台灣,收養關係必須經過法院裁定認可才能生效,這是絕對的要件。 《民法》第1079條第1項明確規定:
《民法》第1079條第1項:「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法院在審理未成年人收養案件時,最重要的考量是「養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民法》第1079條之3前段強調: 《民法》第1079條之3前段:「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這不只是形式上的審查,法院會實質評估收養人的品格、經濟能力、家庭狀況、教養經驗等,甚至可能要求主管機關進行訪視調查,或要求收養人與孩子先行共同生活、接受親職教育課程,以確保孩子能獲得最妥善的照顧。
國內優先原則與媒合服務
台灣法律規定,兒童出養原則上應委託經許可的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收養人,並以國內收養人優先。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1項與第3項規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1項:「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年盡扶養義務而擬予出養時,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3項:「第一項出養,以國內收養人優先收養為原則。」 這表示在有國內外收養人同時符合條件時,會優先考慮國內收養人。但在實務上,若經國內媒合未果,仍可轉為國際出養。
儘管針對外國人收養我國兒童,法律座談會曾討論過「無須強制檢附我國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評估報告」的討論,但為符合「兒童最佳利益」原則,法院實務上仍普遍會要求或仰賴由我國合法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所出具的評估報告,這份報告會全面評估收養人狀況,確保收養品質。
實際案例分享:跨國收養的暖心旅程
讓我們透過一個實際案例,來看看跨國收養的過程如何實現。在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的一起案件中,一對來自澳洲的戊先生與己太太,希望能收養一位未滿7歲的台灣小男孩小華(化名)。小華的法定代理人是當地政府的社會局。
法院審理時,首先依據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同時檢視了澳洲新南威爾斯州法規與台灣法律,確認這對澳洲夫妻符合兩地對於收養的資格與要件。由於小華在國內媒合後未能找到合適的收養家庭,因此才轉為國際出養,這也符合了國內收養人優先原則的精神。
更重要的是,法院詳細審閱了由台灣忠義基金會所提供的收出養評估報告。這份報告深入評估了戊先生與己太太的身心健康、家庭環境、經濟狀況,以及他們對收養的準備程度。報告結果顯示,這對夫妻非常適合收養孩子,且收養行為符合小華的最佳利益。由於小華的生母親權已被停止,因此毋庸其同意。
最終,法院認可了這份跨國收養。這個案例不僅展現了台灣法院在跨國收養中對雙重法律適用的嚴謹,更凸顯了兒童最佳利益原則在整個過程中的核心地位,以及專業媒合機構在確保收養品質上的關鍵作用。
跨國收養實務操作指引:您該怎麼做?
了解法律原則後,實際操作上您需要注意什麼呢?
誰來聲請?去哪聲請?
- 原則上,聲請人應由收養人及被收養人共同提出。如果被收養人未滿七歲且無法定代理人,則僅由收養人聲請。
- 管轄法院為收養人住所地的法院。若收養人在台灣沒有住所,則由被收養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家事事件法》第114條第1項)。
應備文件清單(可能包含但不限於)
- 聲請狀與收養契約書(需書面為之)。
- 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如護照影本、戶籍謄本)。
- 收養人的素行良好證明(如國際警察紀錄證明或無犯罪紀錄證明)。
- 收養人的職業、財產及健康證明文件,以證明有能力提供妥善照顧。
- 被收養人父母同意書(若有,需書面並公證;若有免除同意情形,應提供相關證明)。
- 證明收養行為符合收養人本國法律要件的證明書(通常需經台灣駐外單位驗證)。
- 由台灣合法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出具的收出養評估報告。
- 若收養人無法親自到場,需提出經台灣駐外機關認證的授權書。
- 其他文件,如結婚證明、跨國收養課程結業證書等。
常見注意事項
- 法院訪視調查: 法院為確保兒童最佳利益,會函請主管機關或兒童福利機構進行訪視調查。即使收養人居住國外,主管機關也會彈性處理,例如委託當地機構或台灣駐外單位協助查證。
- 共同生活與親職教育: 法院可能要求收養人與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一段期間,並接受親職準備教育課程。
- 費用負擔: 聲請認可收養的程序費用原則上由聲請人(收養人)負擔。
- 裁定生效時點: 收養關係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並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生效( 《家事事件法》第117條及 《民法》第1079條第5項)。
結論:為您的跨國家庭添磚加瓦
跨國收養台灣兒童是一個需要耐心與專業協助的過程。從了解雙重法律適用原則,到準備繁瑣的文件,每一步都關係著孩子未來的幸福。然而,只要您依循法律規範,配合法院與社福機構的審查,並始終以孩子的最佳利益為核心,您的跨國家庭就能順利迎接新成員,共同開啟充滿愛的嶄新篇章。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雙重法律適用原則」?對我們跨國家庭有什麼影響?
A: 「雙重法律適用原則」是指當外國人收養台灣兒童時,收養關係的「成立」必須同時符合收養人所屬國家的法律,以及台灣的法律。例如,如果您是美國籍,您需要證明這項收養符合美國法律,同時也符合台灣《民法》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規定。這確保了收養在兩地都具有合法性,但收養後的權利義務關係(效力)則單純依收養人本國法決定。
Q: 外國人收養台灣兒童,一定要透過台灣的收出養媒合機構嗎?
A: 雖然法律座談會曾討論過國人收養外國兒童不強制要求我國媒合報告,但在外國人收養我國兒童的實務中,法院為確保「兒童最佳利益」,仍普遍會要求或仰賴由我國合法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所出具的評估報告。這份報告會全面評估收養人的家庭背景、經濟能力、親職能力、身心健康等,並確認已符合國內優先原則。因此,為了順利通過法院認可,提供這份報告在實務上是必要的。
Q: 法院在審核收養案件時,如何判斷「兒童最佳利益」?
A: 法院判斷「兒童最佳利益」是一個綜合性的考量,不只看收養人的經濟能力。它會評估收養人的品格、身心健康、家庭穩定性、是否有照顧其他兒童的經驗、對孩子的教養觀念、以及能否提供孩子一個穩定且充滿愛的成長環境。法院可能會透過社工訪視、要求收養人參與親職準備課程,甚至讓收養人與孩子先行共同生活一段時間,來全面評估是否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
Q: 如果被收養兒童的生父母失聯或不願同意收養,該怎麼辦?
A: 《民法》第1076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了生父母同意的例外情況,例如父母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的情事而拒絕同意,或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如失聯、入監服刑等)。在這些情況下,法院可以免除其同意。您需要向法院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停止親權的裁定,或證明生父母失聯、未盡扶養義務的證據,由法院依職權調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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