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子女收養,親屬同意人必知:您的同意權與法律責任

子女收養,親屬同意人必知:您的同意權與法律責任

律點通
2025-07-1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收養法律親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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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收養,您是關鍵的「親屬同意人」嗎?

當家族中的未成年子女面臨收養,您可能被告知需要簽署一份「同意書」,或是代為處理相關事宜。這時,您或許會感到疑惑:我的角色是什麼?我的同意真的那麼重要嗎?

別擔心!身為律點通,我將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台灣法律中,關於子女收養時「親屬同意人」的權利與義務。了解這些,能幫助您更清楚自己的定位,確保收養過程合法順利,並為孩子爭取到最好的未來。

釐清您的角色:父母同意與法定代理人同意

在台灣的收養法律中,有兩類重要的「同意」需要區分,而您可能同時扮演其中一個或兩個角色:

1. 父母的同意:基於血緣關係的親權

首先,無論孩子幾歲,原則上都必須取得生身父母的同意才能被收養。這項規定是基於父母與子女之間獨特的親權關係,即使父母已經離婚,或甚至被停止親權,只要沒有特殊情況,他們的同意仍然是必須的。

《民法》有明確規範:

《民法》第1076-1條第1項:「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民法》第1076-1條第2項:「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

白話解釋: 這條法律告訴我們,父母的同意是收養的基礎。但如果父母長期不照顧孩子、對孩子很差,或是根本無法表達意見(例如失蹤、植物人),法院在考量孩子最佳利益下,可以免除他們的同意。此外,這份同意書通常需要書面形式,而且最好經過公證,以確保其真實性。

2. 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代為意思表示:依據孩子的年齡而定

除了父母的同意,如果被收養的孩子是未成年人,還需要其「法定代理人」的參與。法定代理人通常是孩子的父母,但如果父母無法行使親權(例如過世、被剝奪親權),則會由監護人擔任。

法定代理人的參與方式,會根據孩子的年齡有所不同:

被收養子女年齡法定代理人角色說明
未滿七歲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孩子還小,無法獨立表達意見,由法定代理人直接代表孩子簽署收養相關文件。
滿七歲以上同意孩子已有初步表達能力,雖然可以自行表示收養意願,但仍需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才能生效。

《民法》第1076-2條第1項:「被收養者未滿七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

《民法》第1076-2條第2項:「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白話解釋: 簡單來說,七歲以下的孩子,法定代理人要「代替」他們做決定;七歲以上的孩子,法定代理人則要「同意」他們的決定。如果生父母本身就是法定代理人,他們依照這條規定代為或同意了,那麼《民法》第1076-1條的父母同意就也一併滿足了。

法院的把關: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無論上述哪種同意,最終的收養關係都必須經過法院的認可才能成立。

《民法》第1079條之1:「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白話解釋: 法院在審核收養案件時,最重要的考量就是「孩子(養子女)的最佳利益」。法官會全面評估收養對孩子的身心發展、生活環境、教育等各方面影響,確保收養對孩子是真正好的。

親屬同意人可能遇到的情境

身為親屬同意人,您可能會遇到一些特殊情況,了解這些能幫助您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情境一:未成年的媽媽出養自己的孩子,爺爺奶奶的角色是什麼?

小雅(16歲)未婚生下小寶。現在,小雅決定讓小寶被一對好心的夫妻收養。小雅作為小寶的生母,也是小寶的法定代理人,她可以為小寶代為意思表示。但問題來了,小雅自己還是未成年人,那麼她的爸爸媽媽(也就是小寶的爺爺奶奶)需要參與嗎?

法院怎麼看: 實務上認為,雖然小雅是小寶的法定代理人,但收養對小雅的身分權益影響重大。因此,為了保護未成年小雅的權益,她的法定代理人(也就是小寶的爺爺奶奶)也應該參與這個出養的決定,通常會在向法院聲請認可時,將小雅的法定代理人也列入相關文件,以確保程序周全。

情境二:我是孩子的監護人,可以收養這個孩子嗎?

李伯伯是小華(14歲)的監護人,因為小華的父母都不在了。李伯伯對小華視如己出,現在想正式收養小華。他可以直接以監護人的身分,代表小華同意收養,然後自己再以收養人的身分提出申請嗎?

法院怎麼看: 這種情況涉及法律上的「自己代理禁止」原則。意思是,一個人不能同時代表雙方進行同一項法律行為,因為這可能產生利益衝突。李伯伯既是收養人,又是被收養人(小華)的法定代理人,如果讓他自己同意,就可能無法完全保障小華的利益。

因此,實務上會要求李伯伯不能直接代理小華。他可能需要先辭去監護人職務,或是向法院聲請指定一位「特別代理人」來代替小華表達收養的同意,這樣才能確保收養過程的公正性,並維護小華的最佳利益。

給親屬同意人的實用提醒

您的同意或代為意思表示,是收養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環。請務必仔細了解相關法律規定,並注意以下幾點:

  • 確認孩子年齡: 根據孩子的年齡,您參與的方式不同(代為或同意)。
  • 書面與公證: 父母的同意書建議進行公證,以避免日後爭議。
  • 利益衝突迴避: 如果您同時是收養人又是被收養人的法定代理人,請務必尋求專業協助,避免「自己代理」的問題,可能需要指定特別代理人。
  • 子女最佳利益: 所有的決定都應以孩子的最佳利益為核心,法院也會以此為最高指導原則。

結論

作為「親屬同意人」,您的角色舉足輕重。您的簽名或同意,不僅僅是一個形式,更是對孩子未來生活的重要承諾與保障。了解這些法律知識,能讓您在協助孩子邁向新生活的過程中,更加從容、安心,確保每一步都合法合規,為孩子鋪設一條穩固的幸福之路。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孩子生父母已經離婚,誰需要簽署收養同意書?

A: 即使生父母已經離婚,原則上仍需要雙方的同意才能收養子女,除非他們有《民法》第1076-1條但書所列的特殊情況(例如長期未盡保護教養義務、對子女顯然不利,或事實上不能表達意見)。

Q: 如果我是孩子的監護人,而且想收養這個孩子,我可以直接簽署同意書嗎?

A: 不行。根據「自己代理禁止」原則,您不能同時擔任收養人又代表被收養人(受監護人)同意收養。這種情況下,您需要向法院聲請指定一位「特別代理人」來代替孩子表達同意,或考慮先辭去監護人職務,以避免利益衝突,確保收養的合法性。

Q: 收養同意書一定要經過公證嗎?

A: 根據《民法》第1076-1條第2項規定,父母的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雖然法律有但書規定,若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但為了確保同意的真實性、避免日後爭議,並加速法院審查,建議還是進行公證。

Q: 法院在審核收養案件時,最重視什麼?

A: 法院在審核未成年人收養案件時,最重視的是「養子女的最佳利益」。法官會全面考量收養對孩子的身心發展、生活環境、教育、福利等各方面所帶來的影響,並委託社福機構進行訪視調查,綜合判斷收養是否真正有利於孩子的長遠發展。

Q: 如果孩子已經滿七歲,他自己同意被收養了,還需要我的同意嗎?

A: 是的,仍然需要您的同意。根據《民法》第1076-2條規定,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雖然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收養行為仍需得到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才能生效。您的同意是法律上必要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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