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子女親屬不同意?法律保障孩子最佳利益指南
收養,是為孩子尋找一個穩定、充滿愛的家,讓他們在健全的環境中成長。然而,當家族中對於收養的意見不一致,甚至有親屬明確表示不同意時,這份美好願景可能面臨挑戰。身為律點通,我理解您可能正處於兩難,無論是希望孩子被收養,或是擔心收養對孩子不利。這篇文章將為您深入剖析台灣法律如何處理這類親屬不同意收養的狀況,特別是當生父母不同意時,我們該如何保障孩子的權益,讓您對法律途徑有更清晰的認識。
了解法律基石:收養同意權與「兒童最佳利益」
在台灣,子女被收養,原則上必須取得其生父母的同意。這項同意權是生父母親權的重要一環。然而,這項權利並非絕對,法律在特定情況下設有例外規定,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福祉。
關鍵法條解析
1. 《民法》第1076-1條:父母同意權的核心與例外
這條法規是處理收養同意權的關鍵。
《民法》第1076-1條第1項:「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這表示,雖然父母原則上擁有同意權,但如果他們「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甚至「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例如失蹤、重病昏迷),即使父母不同意,法院仍可能認可收養。
白話解釋: 「未盡保護教養義務」不僅指經濟扶養,更包含對孩子的關懷、探視、教育及情感連結。如果父母長期對孩子不聞不問、不負責任,導致親子關係名存實亡,就可能被認定為未盡義務。而「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則指父母拒絕同意的理由,明顯與孩子的最佳利益相悖,例如出於報復或不合理的情緒因素。
2.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8條:兒童最佳利益優先
這條法規明確指出,當父母對出養意見不一致時,法院的最高指導原則是「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8條第1項:「父母對於兒童及少年出養之意見不一致,或一方所在不明時,父母之一方仍可向法院聲請認可。經法院調查認為收養乃符合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時,應予認可。」
白話解釋: 即使父母意見分歧,法院會以孩子的福祉為最優先考量,這甚至可能超越生父母的同意權。法院會綜合評估收養人的適任性、孩子的意願(特別是年滿七歲以上),以及收養對孩子身心發展和生活穩定性的影響。
此外,根據《民法》第1079條,收養必須以書面為之並經法院認可才生效力。若對法院的認可裁定不服,利害關係人可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及《家事事件法》第97條提起「抗告」,請求上級法院重新審理。
實務案例:法院如何判斷?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抽象,透過實際案例,更能幫助您理解法院在處理收養爭議時的考量。
案例一:長期失聯,法院為孩子開路
小恩(化名)自幼由生母與繼父照顧,生父在離婚後便長期失聯,對小恩不聞不問,甚至連小恩生病都不曾關心。繼父對小恩視如己出,提供了穩定且充滿愛的家庭環境,小恩也與繼父感情深厚。為了讓小恩擁有更完整的家庭,繼父聲請收養小恩,但失聯多年的生父卻突然出現表示不同意。
法院審理後認為,儘管生父提出不同意,但他長期未盡保護教養義務,導致與小恩之間已無實質親子關係。考量繼父已扮演主要養育者角色,且收養確實符合小恩的「最佳利益」,最終裁定認可收養,免除了生父的同意。
案例啟示: 這個案例說明,當生父母長期未盡責任,導致與孩子間的親子連結消失時,法院會優先考量孩子的福祉,即使生父母不同意,仍可能認可收養。
案例二:積極關懷,法院尊重親權
小晴(化名)的生父再婚後,希望由新配偶收養小晴。但小晴的生母雖然與生父離婚,卻一直透過學校老師關心小晴的狀況,也願意支付扶養費,並明確表達希望維繫親子關係的意願,堅決不同意收養。儘管生父主張生母探視受阻,但生母提供了積極關懷的證據。
法院審理後認為,生母並非不聞不問或對孩子漠不關心,她有積極維繫親子關係的努力與意願,難謂其未盡保護教養之責。法院強調,如果新的收養關係建立在破壞仍有實質連結的親子關係之上,並不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因此駁回收養聲請。
案例啟示: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法院會審慎評估生父母是否實質放棄親權。只要生父母有心維繫親子關係,並付出努力,法院不會輕易剝奪其親權。
如果您是收養案件中的親屬,如何保障自身權益與孩子福祉?
無論您是孩子的生父母,或是其他關心孩子的親屬,當面對收養議題時,您的積極參與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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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是被要求同意的生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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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收養: 務必簽署書面同意書,並建議經公證,或在法院審理時當庭口頭表示並記明筆錄,以確保其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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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收養: 務必在法院審理期間積極到庭陳述意見,明確表達不同意之意。同時,提出證據證明您已盡或有意願盡保護教養義務,例如定期探視、關懷子女的紀錄(通訊軟體對話、照片、證人)、支付扶養費的證明(匯款紀錄、收據)、為子女教育、醫療等事務付出的努力。若過去探視受阻,應說明原因並證明您曾積極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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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是其他關心孩子的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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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陳述意見: 若您認為收養不符合兒童最佳利益,應向法院提出具體理由及證據,例如收養人不適任、收養會對兒童造成負面影響等。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會考量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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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抗告: 若法院裁定認可收養,且您認為您的權利因該裁定而受侵害,應在收到裁定書後 10日不變期間內,向原裁定法院提出抗告狀,請求上級法院撤銷或變更原裁定。務必注意時效,逾期將喪失抗告權。
重要提醒: 任何主張都應有證據支持,口說無憑。書面紀錄、照片、證人證詞等都能成為您主張的有力證據。
結語
收養案件的審理,核心始終圍繞著「兒童最佳利益原則」。當親屬間對收養有不同意見時,法院會審慎權衡各方情況,特別是生父母的親權與孩子長遠發展的福祉。了解相關法律規定,並積極配合法律程序,是保障孩子權益的關鍵。希望這篇文章能讓您在面對收養議題時,不再感到徬徨無助,能夠更堅定地為孩子的未來做出最有利的選擇。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情況下,即使生父母不同意,孩子還是可能被收養?
A: 根據《民法》第1076-1條,若生父母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有顯然不利子女的情事,或事實上無法表達意願,法院在考量孩子最佳利益後,仍可能認可收養。這通常發生在生父母長期對孩子不聞不問,或其拒絕同意的理由明顯不利於孩子時。
Q: 法院如何判斷什麼是「兒童最佳利益」?
A: 法院在判斷「兒童最佳利益」時,會綜合評估多方面因素,包括收養人的經濟能力、健康狀況、家庭環境、教養能力、與孩子的感情連結、孩子本身的意願(特別是七歲以上),以及收養對孩子未來身心發展、生活穩定性的影響等,以確保收養真正有利於孩子。
Q: 我是孩子的生母/生父,不同意收養,該怎麼辦?
A: 您務必在法院審理期間積極出庭,明確表達不同意,並提出證據證明您有持續關心孩子、盡到扶養義務,或有強烈意願維繫親子關係。例如:提供探視紀錄、通訊對話、扶養費支付證明等,證明您未曾放棄親權。
Q: 如果法院已經裁定認可收養,我還有機會反對嗎?
A: 若您認為法院的認可裁定侵害您的權利,可在收到裁定書後 10日不變期間內,向原裁定法院提起「抗告」,請求上級法院撤銷或變更原裁定。務必把握時效,逾期將喪失抗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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