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收養爭議:生父母權益與子女最佳利益的權衡

收養爭議:生父母權益與子女最佳利益的權衡

律點通
2025-07-1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收養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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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被收養,生父母的權利與責任該如何看待?

您好,身為孩子的生父母,當涉及孩子的收養議題時,您心中必然充滿了許多疑問與掙扎。特別是當家庭成員或親友對於收養有不同意見時,這份壓力更是沉重。律點通理解您的處境,本文將深入淺出地為您解析台灣法律對於收養的規定,幫助您了解自身的權利、義務,以及法院在審理收養案件時的考量重點,讓您在面對這些複雜情況時,能有更清晰的判斷依據。

法律如何保障與規範生父母的同意權?

在台灣,孩子被收養,原則上是需要生父母同意的。這份同意權是基於您身為父母的親權而來。然而,法律也考量到孩子的福祉,設定了一些例外情況:

《民法》第1076-1條:「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第一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這條法規告訴我們,雖然父母的同意是基本原則,但有兩種情況下,即使生父母不同意,法院仍可能認可收養:

  1. 長期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對子女不利:例如,生父母長期不照顧、不扶養孩子,甚至對孩子造成負面影響,卻又拒絕同意收養,此時法院為了孩子的利益,可以免除其同意。
  2. 事實上無法表達意願:例如生父母失蹤、重病昏迷等,無法表達同意或不同意的意思。

此外,如果生父母對於孩子出養的意見不一致,或是其中一方下落不明,法律也有特別的規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8條:「父母對於兒童及少年出養之意見不一致,或一方所在不明時,父母之一方仍可向法院聲請認可。經法院調查認為收養乃符合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時,應予認可。法院認可或駁回兒童及少年收養之聲請時,應以書面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為必要之訪視或其他處置,並作成紀錄。」

這表示,即使您與另一方生父母意見不同,法院最終仍會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最優先的考量,來決定是否認可收養。這也是《民法》第1079-1條強調的核心原則。

法院如何判斷「子女的最佳利益」?

「子女的最佳利益」是收養案件中最重要的判斷標準,它不是單一因素,而是綜合考量多面向的結果,包括:

  • 孩子的意願:特別是已能表達意見的孩子,其真實想法會被法院尊重。
  • 身心發展需求:收養是否有利於孩子健全成長、建立穩定的依附關係。
  • 各方條件:收養人(或您的家庭)的年齡、品行、健康、經濟能力,以及對孩子的保護教養意願。
  • 情感連結:孩子與收養人、生父母及其他共同生活者之間的情感狀況。
  • 原生家庭功能:您的家庭是否仍有能力且有意願照顧孩子。
  • 專業評估:社工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的報告,對法院判斷有重要參考價值。

實際案例解析:法院如何做出判斷?

為了讓您更了解法律如何應用在實際生活中,我們將透過兩個匿名化案例,看看法院在面對不同情況時的考量:

案例一:長期未盡義務,生父同意權被免除

小華的生父王先生在小華約6歲時就離開家庭,長達15年來未曾探視或支付任何扶養費用,僅在一次家族喪禮上短暫聯繫。小華一直由母親和繼父照顧,與繼父感情深厚,繼父也希望能正式收養小華。當繼父向法院聲請收養時,王先生表示不同意。然而,法院審理後認為,王先生長期未履行對小華的保護教養義務,其拒絕同意的行為已符合《民法》第1076-1條的例外規定,因此毋庸徵得王先生的同意。法院最終考量小華與繼父的深厚感情,以及收養對小華成長的正面影響,認可了這份收養。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即使是生父母,若長期未盡到對孩子的照顧責任,其同意權可能被法律免除,法院會以孩子的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案例二:原生家庭功能健全,法院駁回收養聲請

小美與生母同住,生母雖然經濟狀況不甚寬裕,但一直努力工作照顧小美,並給予小美充分的關愛。小美的阿姨認為自己經濟條件較好,且與小美感情不錯,便向法院聲請收養小美。生母雖然感謝阿姨的關心,但堅決不同意小美被收養。法院在審理後,透過社工訪視報告得知,儘管生母的物質條件不比阿姨優渥,但她對小美的照顧無微不至,原生家庭功能健全,小美在原生家庭中也能獲得良好的成長環境。法院最終認為,兒童應有在原生家庭成長的權利,並未發現有「出養必要性」,因此駁回了阿姨的收養聲請。

這個案例說明:即使收養人條件優越且與孩子感情良好,若生父母仍有能力且有意願照顧孩子,原生家庭功能健全,法院仍可能基於「兒童應有於原生家庭成長之權利」而認定無「出養必要性」,進而駁回收養聲請。

給生父母的實用建議

  1. 了解您的權利與義務:清楚《民法》第1076-1條關於父母同意權及其例外規定,這對您至關重要。
  2. 證明您對孩子的關愛:如果您希望保留親子關係,請盡可能留下您長期照顧、探視、支付扶養費用的證據,證明您有盡到保護教養義務。
  3. 強調孩子最佳利益:無論您是同意或不同意收養,在法院程序中,都應將「孩子的最佳利益」作為核心考量,並準備相關證據來支持您的主張。
  4. 尋求專業協助:社工機構的訪視評估報告對法院判斷具有重要參考價值。您可以主動尋求社工協助,讓他們了解您與孩子的實際情況。

結論

收養是一個涉及孩子未來幸福的重大決定。作為生父母,您的同意權固然重要,但法律最終仍會以「孩子的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理解這些法律規定與實務判斷原則,能幫助您在面對收養議題時,更有能力維護自己與孩子的權益,做出最符合孩子福祉的選擇。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不同意孩子被收養,法院就一定會駁回收養聲請嗎?

A: 不一定。雖然生父母的同意是收養的基本原則,但《民法》第1076-1條設有例外。如果法院認定您對孩子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或者您事實上不能表達意願,那麼即使您不同意,法院仍可能為了孩子的最佳利益而認可收養。法院會綜合考量所有情況。

Q: 我和孩子的另一位生父母對收養意見不一致,法院會怎麼處理?

A: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8條,當生父母意見不一致時,法院仍會受理收養聲請。此時,法院會優先考量「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來做出裁定。這意味著,即使其中一方不同意,若收養被法院認定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法院仍可認可收養。

Q: 法院判斷「子女最佳利益」時,會考慮哪些具體因素?

A: 法院會綜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包括孩子的意願(特別是已具表達能力者)、收養人與您(生父母)的年齡、職業、品行、健康、經濟能力、保護教養意願與態度、孩子與收養人及生父母之間的情感連結、原生家庭功能是否健全,以及社工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的評估等。這些因素會被全面權衡以做出對孩子最有利的決定。

Q: 如果我曾經長期未照顧孩子,現在想挽回親子關係,還有機會阻止收養嗎?

A: 法院會綜合考量您未盡義務的時間長度、程度、原因,以及您目前是否有積極維繫親子關係的意願和行動。如果您能證明您現在已積極履行保護教養義務,並能為孩子提供良好環境,法院會將此納入「最佳利益」的考量。但若過去的疏忽已造成孩子與您情感疏離,或收養關係已建立穩定,仍需視個案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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