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協議爭議解析:契約解釋原則與仲裁實務指南

協議爭議解析:契約解釋原則與仲裁實務指南

律點通
2025-08-01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契約糾紛仲裁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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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內容有爭議?掌握法律原則助您釐清權益

您是否曾簽署一份協議,卻在日後發現雙方對其內容有不同解讀,甚至因此引發爭議?在台灣,無論是商業合約、租賃契約,或是其他形式的書面協議,當文字意義產生歧義時,法律將如何判斷?身為律點通,我將帶您了解處理協議解釋爭議的核心法律原則,並透過實務案例,讓您更清楚自己的權益與應對之道。

協議解釋的核心:探求「真意」

當一份協議產生爭議時,法院或仲裁庭的首要任務,並非僅是字面解釋,而是要探求當事人簽約時的「真實意思」。這就好比一份藏寶圖,文字是線索,但更重要的是繪製者的本意。

根據我國《民法》的規定,契約的成立,建立在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礎上。即使有些非必要細節沒有明確約定,只要重要事項雙方有共識,契約原則上就成立了。因此,法律在解釋協議時,會盡力找出雙方當時真正的想法。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這條文告訴我們,即使協議文字表面意義明確,若有其他證據(如締約背景、磋商過程、履行行為、交易習慣等)顯示當事人有不同於文字的真意,仍應以真意為準。這也是為什麼在協議爭議中,單純咬文嚼字往往不夠,還需綜合考量。

特定協議的解釋原則:定型化契約與仲裁協議

除了普遍的「真意探求」原則外,針對特定類型的協議,法律還有更具體的解釋規定,以保護弱勢一方或尊重當事人選擇的爭議解決方式。

定型化契約:消費者保護的尚方寶劍

當您簽署的是由企業經營者預先擬定、無法協商的「定型化契約」(例如手機門號合約、健身房會員契約),法律對您的保護會更多元。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這表示,如果定型化契約條款有模糊不清的地方,法院會優先做出對消費者有利的解釋。此外,《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也進一步規範,判斷定型化契約是否公平,需考量契約性質、目的、所有條款內容、交易習慣等,避免企業利用優勢地位訂立顯失公平的條款。

仲裁協議:獨立於主契約的爭議解決機制

許多商業協議會約定以「仲裁」取代法院訴訟來解決爭議。這種「仲裁協議」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

《仲裁法》第3條:「當事人間之契約訂有仲裁條款者,該條款之效力,應獨立認定;其契約縱不成立、無效或經撤銷、解除、終止,不影響仲裁條款之效力。」

這就是著名的「獨立性原則」。即使主契約因為某些原因(例如詐欺、無效)而有爭議,仲裁條款仍然可能有效。這意味著,關於主契約是否有效,仲裁庭仍有權進行審理和裁決。

此外,《仲裁法》第4條也規定,如果雙方有仲裁協議,但一方卻跑去法院提起訴訟,另一方可以在法院進行實質辯論前,聲請法院停止訴訟程序,並要求對方提付仲裁。這保障了當事人選擇仲裁的權利。

案例解析:從實務看協議解釋的關鍵

法律條文可能抽象,但透過實際案例,更能理解其應用。

案例一:協議真意與後續爭議

某甲與某乙簽訂了一份關於土地權利移轉的協議書,其中約定某甲需支付價金。後來某乙主張某甲未付清款項而提告。法院在審理時,發現雙方對協議中「買受標的」的理解有落差,某甲認為是公有地的合法使用權,且需無第三人行使權利才能付款。法院最終駁回某乙的訴求,並指出即使協議文字有其表面意義,但法院在解釋時,仍會探求當事人簽約時的真實意圖。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即使協議文字明確,法院仍可能透過其他證據,來判斷雙方真正的約定內容。若您對協議的真意有疑慮,應在訴訟初期就充分舉證說明。

案例二:仲裁條款中的「可」字怎麼解?

某甲公司與某乙公司簽訂一份開發合約,其中爭議解決條款寫著:「倘未達成協議時,任何一方『可』於給予對造30日通知後,將爭議事項交給仲裁中心進行仲裁。」後來發生爭議,某乙公司認為這個「可」字代表他們有權選擇仲裁或訴訟,而非強制仲裁。法院在審理時,確實採納了某乙公司的說法,認為契約中使用「可」而非「應」或「必須」,明確表示當事人擁有程序選擇權,而非強制仲裁。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協議中用字遣詞的精確性至關重要,尤其是涉及爭議解決方式的條款,一個字的差異,可能就決定了您是必須走向仲裁庭,還是可以選擇法院訴訟。

協議爭議的實務應對指南

面對協議爭議,掌握以下實務應對策略,能幫助您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

簽約前:預防勝於治療

  • 明確性與一致性: 協議條款務必清晰明確,避免模糊或歧義的詞語。特別是涉及爭議解決方式(仲裁或訴訟)的條款,應具體載明仲裁機構、規則、地點等,並確保與其他條款不衝突。
  • 爭議解決條款設計: 若選擇仲裁,請使用「應」或「必須」等強制性詞語,以確保其拘束力;若希望保留訴訟選擇權,則使用「可」或「得」。
  • 定型化契約審慎: 若您是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定型化契約條款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的平等互惠原則,避免顯失公平。若能與消費者就重要條款進行磋商並留下紀錄,將更有利於條款的有效性。

爭議發生時:冷靜應對,掌握時機

  • 全面審閱契約: 爭議發生時,第一時間應全面審閱所有相關文件,包括主契約、補充條款、附件及往來函件,釐清各方權利義務及爭議解決機制。
  • 探求當事人真意: 在解釋協議時,除了文字表面,更要結合簽約背景、磋商過程、履行情況、交易習慣等,找出雙方當時的真實意圖。
  • 及時提出妨訴抗辯: 若協議中已約定仲裁,但對方卻向法院提起訴訟,您應在法院進行本案言詞辯論前,及時聲請法院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對方提付仲裁,以維護仲裁協議的效力。

結論

協議爭議的解決,往往涉及對契約內容的解釋。理解「真意探求」的核心原則,以及定型化契約和仲裁協議的特殊規定,是您維護自身權益的基石。透過本文的說明,希望能幫助您在面對協議爭議時,不再徬徨無助,而是能夠有條不紊地釐清問題,並採取適當的應對措施。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協議解釋中的「真意探求」原則?

A: 「真意探求」是協議解釋的最高指導原則。它指的是法院或仲裁庭在解釋協議內容時,不單單只看協議文字的表面意義,而是要綜合考慮協議簽訂的背景、雙方在簽約前的協商過程、協議履行中的實際行為、相關行業的交易習慣,以及其他所有能反映當事人真實意圖的情形。即使文字寫得很清楚,但若有證據顯示雙方當時的真實意思不同於文字,則應以真實意思為準。這有助於避免一方利用文字漏洞,而使另一方遭受不公平對待。

Q: 我的合約同時有仲裁條款和法院管轄條款,這該怎麼辦?

A: 當協議中同時存在仲裁條款和合意管轄法院條款時,實務上會採取「真意探求說」來判斷其優先順序。法院會仔細分析所有條款的內容、簽訂時間順序(例如補充協議是否在後簽訂)、交易習慣以及當事人締約目的,以探求雙方是否有優先選擇仲裁的真實合意。如果解釋後仍有疑義,法院可能會傾向於不停止訴訟程序,讓當事人保有訴訟權。因此,在簽約時應特別注意條款的明確性與一致性,避免爭議。

Q: 如果仲裁條款中寫的是「可」或「得」進行仲裁,這代表仲裁是強制性的嗎?

A: 根據台灣實務的趨勢,仲裁條款中若使用「可」、「得」等字眼,通常會被解釋為賦予當事人選擇以仲裁或訴訟解決爭議的權利,而非強制性的唯一解決途徑。這意味著,除非協議中明確使用「應」、「必須」等強制性詞語來排除法院管轄,否則當事人仍保有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因此,在簽訂協議時,務必留意這些關鍵字,它們決定了您未來爭議解決的選項。

Q: 如果我簽的是定型化契約,裡面的仲裁條款會不會因為不公平而無效?

A: 定型化契約中的仲裁條款並非當然無效。法院會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3條,綜合考量契約的性質、締約目的、全部條款內容、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情事,來判斷該仲裁條款是否「顯失公平」。如果仲裁條款的內容合理,例如仲裁地點、費用負擔等未對消費者造成不合理的負擔或剝奪其基本權利,且消費者有機會了解並接受該條款(例如經過磋商),則該條款仍可能被認定為有效。因此,若您認為定型化契約中的仲裁條款不合理,可以主張其無效,但需提出具體證據證明其顯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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