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成年收養關係終止與撤銷:法律權益全解析

成年收養關係終止與撤銷:法律權益全解析

律點通
2025-07-1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收養法律家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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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份成年收養關係面臨挑戰,甚至走到無法維繫的地步時,您或許會感到迷茫與無助。這份曾經基於愛、扶持或特定目的而建立的法律上親子情誼,究竟能否劃上句點?在台灣,處理收養關係的結束,主要涉及「撤銷收養」與「終止收養」這兩種法律途徑。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這兩者的區別、適用時機,並透過實際案例,幫助您釐清方向,保障自身權益。

什麼是「撤銷收養」?

「撤銷收養」指的是收養行為在成立之初就存在某些法律上的瑕疵,例如收養時有詐欺、脅迫等情況,或是未符合特定法定要件。一旦收養被撤銷,這份收養關係將「溯及既往」地失效,就像從未發生過一樣。

撤銷收養的常見原因

根據《民法》規定,以下情況可能導致收養被撤銷:

  • 未經配偶同意的收養:如果收養者有配偶,卻未經配偶同意而單獨收養,其配偶可以請求法院撤銷。

《民法》第1079-5條第1項:「收養子女,違反第 一千零七十四條之規定者,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這表示,如果收養時違反了夫妻應共同收養或經配偶同意的規定,受影響的配偶可以在知情後6個月內,或法院認可收養後1年內,向法院聲請撤銷。

  • 意思表示不自由:收養行為是法律行為的一種,如果是在錯誤、詐欺或脅迫下所為的意思表示,也可以依《民法》第88條、第89條、第92條相關規定請求撤銷。例如,被收養者是受到詐騙才同意收養,事後發現可以請求撤銷。

重要提醒:撤銷權有時間限制!通常必須在知悉事實後6個月內,或法院認可收養後1年內提出,一旦錯過,權利就可能喪失。

什麼是「終止收養」?

相較於「撤銷」的「從未發生」,「終止收養」是指一份原本合法成立的收養關係,因為事後發生了特定事件,導致關係無法繼續維持,而向「將來」消滅。這也是成年收養家庭在關係破裂時,最常處理的法律途徑。

終止收養的兩種方式

  1. 合意終止: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雙方都能理性和平地達成共識,同意結束收養關係。這種情況下,只需雙方簽署書面文件即可生效,無需向法院聲請認可

《民法》第1080條第1項:「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 《民法》第1080條第2項:「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 這表示只要雙方都同意,並以書面方式記錄下來,成年收養關係即可合法終止。

  1. 裁判終止: 當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或一方不願終止時,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聲請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法院會審酌是否有《民法》第1081條所列的重大事由:

《民法》第1081條第1項:「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 二、遺棄他方。 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其中, 「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是實務上最常被援引的理由,也是彈性最大、最需要法院個案判斷的部分。它指的是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親子感情和信賴基礎已嚴重破裂,達到無法回復、難以繼續維持有如親子般關係的程度。法院在判斷時,會綜合考量以下因素:

  • 感情基礎是否破裂:例如長期不相往來、惡言相向、缺乏關懷等。
  • 是否履行扶養義務:養子女是否孝順養父母,養父母是否盡扶養義務。
  • 財產爭議:因財產分配等問題引發的嚴重爭執。
  • 不法行為:一方對他方有詐欺、侵占等不法侵害行為。
  • 訴訟頻繁:兩造間因各種糾紛頻繁提起訴訟。

實際案例解析:當親情不再

以下兩個案例,將幫助您更具體地理解「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在成年收養中的應用:

案例一:為財產收養,情誼難維繫

年近七旬的林阿姨,因為想在晚年有人照應,且希望將自己的農舍傳承下去,便收養了她的侄女小雅為養女。林阿姨原以為,有了這層關係,小雅會像親生女兒一樣照顧她。然而,在林阿姨將農舍贈與小雅後,小雅卻對林阿姨態度冷淡,不僅鮮少關心,更因財產問題與林阿姨產生多次爭執,甚至對簿公堂。林阿姨心灰意冷,認為這份收養關係已名存實亡,遂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這份收養關係的建立,顯然帶有財產上的考量,與收養制度的本質(建立真實親子關係)有所偏離。由於小雅在取得財產後未盡扶養義務,反而與林阿姨頻生爭執,導致雙方缺乏互信互愛,親情基礎已完全喪失。因此,法院判決准許林阿姨終止與小雅的收養關係。

指導意義:收養若非基於真實的親子感情,而僅為財產利益,一旦利益衝突,極易導致關係破裂,法院會將此納入「重大事由」的判斷。

案例二:長期不睦,雙方合意終止

張媽媽在養先生過世後,發現養女小芳對她不聞不問,鮮少探視,甚至在張媽媽住院時也未曾陪同。更讓張媽媽心寒的是,小芳還被發現有偽造遺產分割協議書、詐術勸誘張媽媽解除定存等行為。兩母女因房屋買賣等事宜產生嚴重爭執,溝通完全陷入僵局,親情已難以維繫。最終,雙方都同意結束這份收養關係,共同向法院聲請終止。

法院怎麼說? 法院審理後認為,張媽媽與小芳之間確實因財產及相處問題產生重大爭執,導致親情破裂,且雙方均同意終止收養關係。雖然終止原因的細節雙方仍有爭議,但法院基於兩造間關係已實質破裂,且均有終止意願,裁定准許終止收養關係。

指導意義:財產糾紛、缺乏關懷、溝通不良等因素,足以構成「重大事由」。即便當事人對終止原因有爭執,但若雙方都已認知關係無法維繫並同意終止,法院也會准許。

實務操作指引:如何處理收養關係的結束?

面對收養關係的結束,無論是「撤銷」還是「終止」,都涉及法律程序。以下是給您的實用建議:

1. 釐清您的情況:是「撤銷」還是「終止」?

  • 如果您認為收養行為從一開始就有問題(例如,您是被騙才同意收養,或收養時未經配偶同意等),您可能需要考慮提起「撤銷收養之訴」。請務必注意法律規定的時效,以免錯過權利。
  • 如果您認為收養關係在成立後才變質(例如,養子女不孝、虐待,或雙方感情破裂到無法維繫),那麼您可能需要考慮「終止收養關係」。
  • 如果雙方能合意,成年收養關係可透過書面協議終止。
  • 如果無法合意,則需向法院提起「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之訴」。

2. 準備充分的證據

無論是撤銷或終止,都需要提出證據來支持您的主張。特別是裁判終止的「其他重大事由」,更需要具體的證據來證明關係破裂的程度,例如:

  • 通訊紀錄:Line、簡訊、電子郵件等,顯示雙方互動狀況或爭執內容。
  • 書信或協議文件:證明雙方曾有過的約定或溝通。
  • 錄音、錄影:紀錄衝突或不法行為。
  • 醫療證明:若有虐待或傷害情況。
  • 財產往來紀錄:銀行對帳單、匯款證明等,證明財產糾紛。
  • 訴訟紀錄:證明雙方曾因其他糾紛對簿公堂。
  • 證人證詞:親友或知情人士的證詞。

3. 家事調解的重要性

在台灣,家事案件通常會先進行強制調解。這是一個讓雙方在法院外透過協商解決爭議的機會。即使您認為關係已無法挽回,調解仍可能幫助您找到一個對雙方傷害最小的解決方案。

結語:理解法律,守護權益

成年收養關係的建立與結束,都承載著複雜的情感與法律責任。當這份關係面臨難關時,理解「撤銷」與「終止」的法律概念、適用條件以及所需程序,是您保障自身權益的第一步。請記住,無論是哪種情況,充分的事實準備與證據蒐集,都將是您面對法律挑戰時最有力的後盾。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提供清晰的指引,幫助您勇敢面對,並為自己做出最好的選擇。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收養關係終止後,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還有繼承權嗎?

A: 收養關係終止後,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包括繼承權)將「向將來」消滅。這意味著終止後,雙方不再互有繼承權。但如果養子女恢復與本生父母的關係,則與本生父母之間恢復繼承權。

Q: 如果我發現收養時對方隱瞞了重要資訊,導致我做出錯誤的收養決定,我該怎麼辦?

A: 如果您認為收養時對方有詐欺、脅迫或隱瞞重要事實導致您錯誤收養,您可以考慮向法院提起「撤銷收養之訴」。請務必注意,這類訴訟有法定的除斥期間,通常是從您知悉事實之日起6個月內,或從法院認可收養之日起1年內。建議您盡快蒐集相關證據,並尋求專業協助。

Q: 我和我的成年養子女感情已經完全破裂,彼此不相往來,這樣可以終止收養嗎?

A: 如果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之間的感情和信賴基礎已嚴重破裂,達到無法回復、難以繼續維持有如親子般關係的程度,這可能符合《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4款「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的要件。您可以向法院聲請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並需提供具體證據證明關係破裂的事實。

Q: 我如果想終止收養,但養子女不同意怎麼辦?

A: 如果養子女不同意合意終止收養,您仍可以向法院提起「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之訴」。此時,您需要證明存在《民法》第1081條所列的法定終止事由,例如養子女對您有虐待、遺棄,或有其他重大事由導致關係無法維持。法院會根據您提供的證據和事實進行審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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