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收養關係名存實亡:成年收養終止,您該知道的事
在家庭關係日益複雜的現代社會,收養已不再罕見。然而,當一段成年收養關係隨著時間推移,可能因各種原因而變得形同陌路,甚至產生摩擦。對於身為繼承關係人的您來說,這不僅是情感上的困擾,更可能牽涉到重要的法律權益,例如繼承權與扶養義務。究竟,這樣的收養關係能否被終止?終止後又會產生什麼影響?讓律點通為您詳細解析。
終止收養?還是撤銷收養?先搞懂這兩個關鍵差異!
在探討如何結束收養關係前,我們必須先釐清兩個常被混淆的法律概念:「終止收養」與「撤銷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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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收養(Termination of Adoption):這指的是一段合法有效成立的收養關係,因為某些特定原因(例如雙方合意或法院宣告)而向未來消滅。它不會追溯到收養關係成立之初,而是在終止後,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才開始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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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意終止:養父母與養子女雙方同意,並以書面方式向法院聲請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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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終止:當一方有法定事由,經另一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法院,由法院依職權宣告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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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收養(Annulment of Adoption):這表示收養行為在成立當下就存在法律上的瑕疵(例如,收養未經配偶同意),導致該收養關係在被法院撤銷後,溯及既往地歸於無效。這就像是從未存在過這段收養關係一樣。
本篇文章主要探討的,是《民法》第1081條所規範的「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也就是結束一段已有效成立但已無法維繫的成年收養關係。
法院宣告終止成年收養關係的條件
《民法》第1081條明訂了法院可以宣告終止收養關係的幾種情況。對於成年養子女的收養關係,法院會特別審酌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實際關係、經濟扶養互助、親子一般交往及精神上相互扶持等因素,判斷感情或信賴是否已生破綻且難以回復。
《民法》第1081條: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 二、遺棄他方。 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其中,最常見也最具彈性的是第四款「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法院在判斷此一事由時,會綜合考量以下因素:
- 長期缺乏互動或聯繫:雙方是否已形同陌路,長期沒有親情交流。
- 感情與信賴破裂:養親子間的感情或信賴是否已產生無法彌補的裂痕。
- 經濟扶養義務的履行狀況:成年養子女是否履行扶養義務,或養父母是否仍需扶養。
- 可歸責事由:導致關係破裂的原因是否可歸責於其中一方。
請注意:對於成年養子女的收養關係終止,法院不再適用「養子女最佳利益」原則,而是著重於養親子間關係是否已破綻達不能回復之程度。
實務案例分享:法院如何判斷「難以維持」?
以下我們將透過兩個匿名的實際案例,讓您更了解法院在判斷「其他重大事由」時的考量:
案例一:長年斷聯,親情名存實亡
某位養父與養女的生母離婚後,養女便隨生母生活。雖然離婚協議曾提及終止收養,但並未實際向法院聲請。此後數十年,養父與養女幾乎沒有任何聯繫或互動,雙方感情極為疏離,形同陌生人。養父認為這段關係已無實質意義,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
法院判斷:法院認為,兩造自養父離婚後便長期缺乏互動,完全沒有親子間應有的交流與扶持,收養關係僅剩形式。這種「名存實亡」的狀態,已構成《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4款所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之重大事由」,因此准予終止收養。
案例二:養子不法行為,信任蕩然無存
另一位養父與養子之間有收養關係。然而,養子成年後不僅未念養育之恩,竟假冒養父簽名向他人借款,導致養父多次面臨強制執行的困境。這讓養父心力交瘁,不願再與養子維繫任何關係,遂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
法院判斷:法院認為,養子對養父的不法行為已嚴重破壞了養親子間最基本的信任基礎。這種行為不僅侵害了養父的財產權益,也徹底摧毀了親情連結。即使沒有直接的虐待或遺棄,但這種「嚴重破壞信任」的行為,同樣被認定為「難以維持收養關係之重大事由」,法院因此准予終止收養。
聲請終止收養的程序怎麼走?
如果您認為您的情況符合上述條件,可以考慮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關係。這個程序屬於「家事非訟事件」,通常會比一般訴訟來得更具彈性。
- 聲請主體:養父母或養子女任何一方,或是主管機關、利害關係人,都可以提出聲請。
- 管轄法院:應向養父母或養子女住所地的少年及家事法院提出聲請。
- 準備資料:
- 聲請狀:詳細載明聲請人與相對人的基本資料、收養關係成立時間,以及聲請終止的具體事由(例如:長期失聯、不法侵害等),並說明符合《民法》第1081條的哪一款規定。
- 證據資料:例如戶籍謄本(證明收養關係)、證明長期失聯的通聯記錄或戶籍遷徙記錄、證明不法行為的判決書或相關事證、證人證詞等。
- 法院審理:法院會通知雙方到庭陳述意見並進行調查。即使對方未到庭,法院仍會依職權調查事實。
- 法院裁定:經審理後,若符合終止收養要件,法院會作成准予終止收養關係的裁定。
結語:釐清關係,保障權益
終止成年收養關係,是為了讓名存實亡的法律關係回歸真實,這對於繼承關係人而言,有助於釐清家庭成員的權利義務,特別是繼承權與扶養義務。當法院宣告終止收養後,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法律關係即向將來消滅,這意味著雙方將不再互負扶養義務,也不再具有相互繼承的權利。理解這些法律規定與實務運作,能幫助您在面對複雜的家庭關係時,做出更明智的決定,保障自身的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終止成年收養關係後,對我的繼承權有什麼影響?
A: 當法院宣告終止成年收養關係後,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法律關係即向將來消滅。這表示,雙方將不再互負扶養義務,也不再具有相互繼承的權利。養子女會恢復與其原生家庭的繼承關係,而養父母與其養子女之間則不再有繼承關係。因此,在進行遺產規劃或繼承分配時,這項終止的效力會直接影響繼承人的範圍。
Q: 如果我的養子女成年後就失聯,我可以聲請終止收養嗎?需要提供什麼證據?
A: 可以。長期失聯且導致親情疏離、關係名存實亡,符合《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4款「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的要件。您需要提供證明長期失聯的證據,例如: 戶籍謄本(顯示不同住址、未遷入等) 通聯記錄(證明長期無電話、訊息往來) 親友證詞(證明雙方確實沒有互動) 其他足以證明雙方關係已破裂且難以回復的資料。
Q: 聲請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大概需要多久時間才能有結果?
A: 法院審理時間會因個案複雜度、證據多寡、對方是否配合等因素而異。通常,這類家事非訟事件的審理時間可能從數個月到一年不等。如果對方積極抗辯或需要更多調查,時間可能會更長。建議您準備充分的證據資料,並積極配合法院的調查程序,以加快審理進度。
Q: 如果我的養子女不同意終止收養,法院還會准許嗎?
A: 即使養子女不同意,只要您能提出充分證據證明符合《民法》第1081條所列的法定事由(例如虐待、遺棄、重大犯罪或「其他重大事由」),法院仍可能依職權調查事實後,裁定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法院會綜合判斷雙方關係是否確實已破裂至難以維持的程度,而非單純看一方是否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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