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成年收養關係如何解除?撤銷與終止的法律解析

成年收養關係如何解除?撤銷與終止的法律解析

律點通
2025-07-1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家事法律收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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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開成年收養關係的法律面紗:當緣分走到盡頭,該如何選擇?

身為成年被收養人,您是否曾經對自己的收養關係產生疑問?或許是隨著時間推移,與養父母的關係產生了變化;或許是過去的某些情境,讓您考慮是否能解除這份法律上的連結。這篇文章將為您詳細解析台灣法律中,成年收養關係的兩種解除方式:「撤銷收養」與「終止收養」,並透過實務案例,幫助您更清晰地理解您的權益與可能的途徑。

撤銷收養 vs. 終止收養:兩者有何不同?

在法律上,「撤銷收養」與「終止收養」是兩種截然不同的概念,它們的適用時機與法律效果也大相逕庭。了解這兩者的區別,是您釐清自身狀況的第一步。

| 特性 | 撤銷收養 (Revocation of Adoption) 收養目的:收養旨在建立擬制之親子關係,若此目的已無法達成,即可能構成重大事由。

  • 感情與信賴破綻: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感情與信賴基礎是否已嚴重破裂,且無法回復原有狀態。
  • 實際關係:兩造是否長期缺乏互動、聯繫,形同陌路。
  • 經濟扶養與精神支持:成年養子女與養父母間應有的經濟扶養互助關係、親子間一般交往及精神上相互扶持等是否已不存在。
  • 社會一般觀念:依社會通念,該收養關係是否已無繼續維持之必要或可能。
  • 個案情狀:法院會針對每個案件的具體事實進行判斷,例如長期失聯、惡言相向、財產糾紛、行為脫序等,都可能被認定為重大事由。

實務案例分享:法院如何判斷「難以維持」?

「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是一個彈性條款,法院會根據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來判斷。以下我們將分享兩個匿名的實務案例,幫助您了解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的考量。

案例一:小陳與養父的「失聯」故事

小陳在小時候被養父收養,但後來養父與養母離婚,養父也搬離了原本的住處。從此以後,小陳與養父幾乎沒有再聯繫,時間一晃就是將近十年。儘管法律上小陳與養父仍是父子,但實際上兩人形同陌路,沒有任何親子間的互動或感情連結。養父認為這段關係已經名存實亡,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雖然小陳已經成年,但收養的目的在於建立實質的親子關係。長達近十年的失聯,且雙方缺乏任何實質的親子互動與感情交流,足以證明這段關係的感情與信賴基礎已經嚴重破裂,與收養的本意相違背。因此,法院同意終止這段收養關係。

給您的啟示: 如果您與養父母之間長期失聯,且沒有實質的親子互動,即使沒有發生嚴重的衝突,這份「有名無實」的關係也可能被法院認定為「難以維持收養關係」的重大事由。

案例二:林先生與養子的「金錢糾紛」困境

林先生的養子成年後,經常不聽管教,甚至會因為金錢索求不遂而對林先生吼叫、損毀家中物品,還在外積欠不少債務。林先生曾為養子擔任連帶保證人,但養子卻又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繼續貸款。兩人已經有七、八個月沒有同住,林先生感到心力交瘁,認為這段關係已經無法維持,因此聲請終止收養。

法院怎麼說? 法院在審理後,駁回了林先生的聲請。法院指出,林先生雖然提供了曾為養子作保的證據,並陳述了養子過往的不當行為,但這些證據主要來自林先生的單方說法,且法院認為,單純的家庭衝突、金錢糾紛,或僅是林先生主觀上覺得關係淡薄,並不足以證明兩造關係已經破裂到「無法回復原有親子共同生活之圓滿狀態」的程度。換句話說,法院認為林先生提出的證據,尚不足以構成終止收養的「重大事由」。

給您的啟示: 法院對於「其他重大事由」的認定有其嚴格性。單純的家庭衝突、金錢糾紛或一方主觀感受,若沒有達到足以破壞收養關係本質的嚴重程度,且缺乏充分客觀證據證明,法院可能不會輕易准許終止收養。您需要提出具體、客觀且足以證明收養關係已無法維繫的證據。

我想聲請終止收養關係,該怎麼做?

如果您在評估自身情況後,認為符合法律上終止收養的條件,並決定聲請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您可以參考以下程序:

  1. 確認請求權人:作為成年被收養人,您就是主要的請求權人。
  2. 蒐集證據:這是最關鍵的一步。您需要蒐集能證明收養關係已「難以維持」的具體證據。例如:
  • 長期失聯的證明:通聯記錄、戶籍遷出證明、尋人紀錄等。
  • 缺乏互動的證明:例如共同生活時間、探視次數、訊息往來頻率等。
  • 關係破裂的證明:如因財產、行為等問題產生的糾紛紀錄、警方報案紀錄、就醫證明等。
  • 其他足以證明親子感情與信賴基礎已崩潰的客觀資料。
  1. 撰寫書狀:向管轄法院(通常是您或養父母住所地的家事法庭)遞交「宣告終止收養關係」的聲請狀。書狀中應詳細說明事實經過、您聲請的理由,以及所依據的法條,並附上您蒐集到的所有證據。
  2. 法院審理:法院會針對您的聲請進行調查,可能會傳喚您與養父母開庭,或要求您提供補充資料。
  3. 裁定:法院在審理後會做出准許或駁回終止收養關係的裁定。
  4. 戶政登記:如果法院裁定准許終止收養關係,在裁定確定後,您需要持確定裁定書向戶政機關辦理終止收養登記,這樣您的收養關係才會正式解除。

結語:為自己的關係做出選擇

解除收養關係是一項重大的決定,它不僅涉及法律層面,更觸及情感與個人身份認同。了解「撤銷收養」與「終止收養」的法律差異,並掌握「其他重大事由」的判斷標準,能幫助您更理性地評估自身狀況。如果您正考慮這條路,請務必仔細蒐集相關證據,並依照程序進行,為自己的未來做出最適合的選擇。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撤銷收養和終止收養到底有什麼不同?

A: 撤銷收養是指收養關係在成立時,就存在法律上的瑕疵,例如收養者未經配偶同意、或有詐欺、脅迫等情況,導致這份收養關係從一開始就是有問題的,經法院判決後會溯及既往地失效。而終止收養則是針對合法成立的收養關係,因為後來發生了某些事情,導致這份關係無法再維持下去,例如雙方合意或一方有重大過失等,終止後是向將來發生效力,不溯及既往。

Q: 如果養父母和我都同意終止收養,程序會很複雜嗎?

A: 如果您已經成年,且養父母與您雙方都同意終止收養關係,那麼程序相對簡單。根據《民法》第1080條,您們只需要以書面方式共同表示終止收養的合意,並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即可,無需經過法院認可。但如果被收養人是未成年人,則仍需要法院的認可。

Q: 如果養父母不同意,我該怎麼辦?是不是很難終止?

A: 如果養父母不同意終止收養,您作為成年被收養人,可以依據《民法》第1081條向法院聲請宣告終止收養關係。這條文列出了多種情況,例如養父母對您有虐待、重大侮辱、遺棄,或故意犯罪受重刑等。如果沒有這些具體行為,但關係已嚴重破裂,您可以主張「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雖然這需要向法院提出聲請並舉證,但只要您能提供充分客觀證據證明關係已無法維繫,法院仍可能准許。

Q: 「其他重大事由」指的是什麼?我的情況符合嗎?

A: 「其他重大事由」是一個概括性條款,指除了虐待、遺棄、重罪等明確事由外,足以破壞收養關係本質的重大情事。實務上,法院會綜合考量多方面因素,例如您與養父母是否長期缺乏互動、感情疏離、形同陌路,或因財產、行為等問題產生嚴重衝突,導致親子間的信賴基礎完全崩潰,已無法達成收養目的(建立擬制親子關係)。每個案件的認定標準都不同,需要根據具體事實和證據來判斷。

Q: 終止收養後,我的法律關係會變回怎樣?

A: 收養關係終止後,您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將會消滅。這意味著您不再是他們的法定繼承人,他們也不再是您的繼承人,雙方不再有扶養義務。同時,您與您的原生父母及原生家庭的親屬關係,將會恢復。例如,您將恢復對原生父母的繼承權,原生父母也將恢復對您的繼承權。

Q: 終止收養需要準備哪些證據?

A: 您需要準備能證明收養關係已「難以維持」的客觀證據。這可能包括:通聯記錄(證明長期失聯)、戶籍資料(證明分居)、書信或訊息截圖(證明關係惡化、衝突)、社工或心理諮商紀錄(若有)、財產糾紛相關文件、甚至證人證詞等。關鍵在於這些證據必須具體且能客觀呈現您與養父母之間關係破裂的嚴重程度,而非僅是單方面的主觀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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