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成年收養:親等限制與目的審查,您不可不知的法律眉角

成年收養:親等限制與目的審查,您不可不知的法律眉角

律點通
2025-07-17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收養法律親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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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收養:建立法律親子關係前,您不可不知的親等限制與法院審查重點

您是否正考慮收養一位成年人,以建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這是一個充滿愛與責任的重大決定。然而,在台灣,成年收養並非毫無限制,法律對於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的「親等」關係有嚴格規範,法院也會仔細審查收養的真實目的。身為「律點通」,我們將為您深入解析這些關鍵法律規定,幫助您避免法律風險,確保您的收養之路順遂。

法律如何規範成年收養?

在台灣,收養主要依據《民法》規定。以下兩條法條對成年收養至關重要:

《民法》第1073-1條:收養的親等限制

這條法條旨在維護倫常,避免親屬關係混亂。

《民法》第1073-1條:「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一、直系血親。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 直系血親: 您的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等,絕對禁止收養。
  • 直系姻親: 您的配偶的直系血親(如岳父母、公婆),或直系血親的配偶(如媳婦、女婿),原則上禁止收養。
  • 唯一例外: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俗稱「繼親收養」),則不受此限。
  • 旁系血親六親等內、旁系姻親五親等內,且輩分不相當者: 例如,叔叔收養姪子輩分相當,可以;但姪子收養叔叔則輩分不相當,是被禁止的,以避免親屬關係混亂。

《民法》第1079-2條:成年收養不被法院認可的狀況

本條專為成年收養而設,防止制度濫用,確保收養目的正當性。

《民法》第1079-2條:「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一、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二、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三、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

當您向法院聲請認可成年收養時,法院會審查:

  • 是否意圖免除法定義務: 例如為規避扶養或債務。
  • 是否對本生父母不利: 考量對原生家庭的負面影響。
  • 是否違反收養目的: 收養核心是創設法律上的親子關係。法院會審酌真實動機,判斷是否符合建立親子關係的本質,避免僅為財產或其他不正當目的的虛偽收養。

成年收養的真實案例解析

以下兩個案例,幫助您理解法律規定在現實中的應用:

案例一:親等限制的紅線——女婿不能被岳母收養

陳太太想收養她的女婿李先生為養子,因為感情親近。然而,李先生是陳太太的「直系姻親」,根據《民法》第1073-1條第2款規定,直系姻親不得收養。即使雙方同意,法院也無法認可此收養,因為它違反了法律對親屬倫常的明確限制。這提醒我們,收養必須符合法定的親等關係,否則將被認定為無效。

案例二:成年收養目的的審查——傳承與繼承的考量

張阿姨膝下無子女,與成年姪女小芳感情深厚,希望收養小芳以傳承香火並將來繼承財產。聲請初期,法院曾因無長期共同生活且涉及繼承而駁回。但上級法院審理後,最終認可了收養。法院認為,只要收養雙方有建立法律親子關係的真意,動機未違反公序良俗,即使包含繼承考量,且被收養人有自主意識,就應認可。這顯示法院對成年收養目的的審查,已更注重動機的正當性與有無脫法行為,而非僵化要求「事實上親子關係」的存在。

實用建議:確保您的成年收養之路順遂

  • 仔細核對親等關係: 這是收養合法性的基礎。務必確認您與被收養人之間不屬於《民法》第1073-1條所列的禁止收養親屬。
  • 確認收養目的的正當性: 向法院表明您是為了建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即使有繼承等考量,也應強調雙方的情感連結與相互扶持的真意。
  • 準備充分證明資料: 聲請法院認可時,提供能證明雙方有建立親子關係真意的資料,如長期互動、情感連結證明等。
  • 注意年齡差距: 依《民法》第1073條,收養者應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

成年收養是重要的法律行為,影響個人身分與權利義務。透過本文解析,希望能幫助您更清晰地了解台灣法律對於成年收養的限制與審查重點,讓您的收養決定更明智,也讓這份透過法律建立的親子情誼,獲得最堅實的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親等」?在收養中為什麼很重要?

A: 親等是衡量親屬關係遠近的單位。在收養中,親等非常重要,因為《民法》第1073-1條明確規定了某些親等關係之間是不能成立收養的,例如直系血親、直系姻親,以及特定範圍內輩分不相當的旁系親屬。違反這些限制會導致收養無效。

Q: 成年收養會被法院駁回的常見原因有哪些?

A: 成年收養被法院駁回的常見原因包括:意圖規避法律義務(如扶養、債務)、收養對被收養人的本生父母不利,以及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法院會特別審查收養是否真心為了建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而非僅為財產或其他不當目的。

Q: 如果收養的目的是為了繼承財產,會被法院認可嗎?

A: 單純為了繼承財產而收養,可能被法院認定違反收養目的而駁回。然而,如果收養雙方之間確實存在宛如親子般的長期情感連結與相互扶持,且收養動機中包含延續香火或繼承考量,但並無脫法行為或違反公序良俗,法院在綜合判斷後仍可能認可。關鍵在於是否有建立法律親子關係的真實意願。

Q: 繼親收養有什麼特別的規定嗎?

A: 繼親收養是指夫妻其中一方收養另一方與前配偶所生的子女。這種情況是《民法》第1073-1條中「直系姻親不得收養」的唯一例外。只要符合其他收養要件(如年齡差距、書面契約及法院認可),繼親收養是法律所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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