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後,您可能因為各種原因,選擇了收養或被收養,建立起一段新的家庭連結。這段關係,本應是基於愛與信任。然而,如果有一天,您發現這段收養關係的成立,似乎存在一些不為人知的「瑕疵」或「問題」,您是否會感到困惑,甚至不知道該如何是好?「律點通」深知您的疑慮,今天就來為您深入解析,在台灣的法律框架下,成年收養關係究竟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撤銷」,以及您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成年收養關係,真的可以「撤銷」嗎?
在台灣,收養關係並非一旦成立就不可動搖。法律為保障當事人的權益,特別針對收養行為中的特定瑕疵,賦予了「撤銷」的權利。這與大家常聽到的「終止收養」或「收養無效」是不同的概念,我們稍後會詳細說明。
什麼情況下,收養關係可能「得撤銷」?
主要依據《民法》第1079條之5,收養關係可能因為以下幾種情況而得以撤銷:
1. 收養者有配偶,卻未共同收養 (《民法》第1074條之違反)
如果您是收養者的配偶,但您的伴侶在收養子女時,卻沒有與您共同收養,這就違反了《民法》第1074條的規定。此時,身為配偶的您,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這段收養關係。
《民法》第1079條之5第1項:「收養子女,違反第 一千零七十四條之規定者,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白話解釋: 簡單來說,如果您的配偶在收養他人子女時,沒有經過您的同意或與您一同辦理,您有權利在發現這個情況後的六個月內,或是從法院認可收養之日起一年內,向法院提出撤銷的請求。
2. 未經特定關係人同意 (《民法》第1076條或第1076條之2第2項之違反)
雖然這部分條文較常適用於未成年收養,但原則上,若收養行為未經法律要求之特定人同意(例如收養未成年人未經其父母同意,或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時未經他方同意),被收養者的配偶或法定代理人,也可以請求法院撤銷。
《民法》第1079條之5第2項:「收養子女,違反第 一千零七十六條或第 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者,被收養者之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白話解釋: 這條主要保障的是被收養者(尤其未成年)的權益。例如,當您被收養時,如果法律規定需要特定人士(如您的配偶或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但實際上卻沒有取得,那麼這些特定人士就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向法院提出撤銷。
重要提醒: 無論是上述哪種情況,法律都設有時間限制。您必須在「知悉事實之日起六個月內」,或者「自法院認可收養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撤銷請求。一旦超過這個期限,您的撤銷權利就會消滅。
「撤銷」、「終止」與「無效」:傻傻分不清楚?
這三種概念是處理收養關係問題時最容易混淆的。理解它們的差異,是您採取正確法律行動的關鍵。
法律概念 | 定義 | 發生原因 | 法律效果 | 時間限制 |
---|---|---|---|---|
收養無效 | 收養行為自始、當然、確定不發生法律效力 | 違反強制性、公益性要件(如輩分不相當、年齡差距不足、欠缺收養意思合致) | 自始無效,無需法院判決即不生效力,但實務上常需「確認收養無效之訴」確認 | 無時間限制(確認之訴) |
收養得撤銷 | 收養行為雖已成立,但因違反特定要件,法律賦予特定人撤銷權 | 違反當事人利益相關的要件(如未經配偶同意) | 經撤銷後,收養關係溯及既往失效 | 有除斥期間(6個月或1年) |
收養終止 | 收養關係合法成立後,因事後發生之原因而消滅 | 雙方合意或一方請求法院宣告(如虐待、遺棄、重大侮辱、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依《民法》第1081條) | 向將來消滅,不溯及既往 | 無時間限制(法院宣告終止) |
簡單來說:
- 無效: 這段收養關係從一開始就「不存在」,因為它嚴重違反了法律的基本要求。
- 得撤銷: 這段收養關係雖然成立了,但因為程序上有「瑕疵」,法律給您機會去「取消」它,讓它回到最初沒發生的狀態。
- 終止: 這段收養關係是合法成立的,但在之後的相處中發生了「問題」,導致無法繼續維持,所以決定「結束」它。
真實案例分享:法院認可了,就不能說無效嗎?
我們來看看一個實際的例子,讓您更了解法律的運作:
情境故事: 小陳在多年前透過法院認可程序,被王先生收養。當時,小陳以為王先生是真心想收養他,但實際上,王先生收養小陳的真正目的,是為了規避某些法律責任,並非真心想建立親子關係。多年後,小陳發現了這個事實,他很困惑:「法院都已經認可了,這段收養關係還有辦法改變嗎?」
法律解析: 根據台灣的法院見解,即使法院已經認可了收養,這個認可裁定只代表形式上的程序合法。如果收養行為本身「欠缺收養意思之合致」(也就是說,收養者和被收養者,其中一方或雙方根本沒有真心想建立收養關係),那麼這段收養關係從一開始就是「無效」的。
這時候,小陳不能直接向戶政機關要求取消登記,而是需要向法院提起「確認收養關係無效之訴」。一旦法院判決確認這段收養關係從一開始就是無效的,那麼這段關係才真正地「不存在」了。這個案例告訴我們,法院的認可裁定雖然重要,但它並不能掩蓋收養行為本身的實質瑕疵。
結論:保障您的權益,從了解開始
成年收養是一件嚴肅且影響深遠的法律行為。當您對於收養關係的有效性或存續產生疑問時,務必釐清問題的性質:究竟是「無效」、還是「得撤銷」、抑或是需要「終止」?不同的情況,需要採取不同的法律途徑。
給您的實用建議:
- 仔細檢視收養過程: 回想當初收養時,是否有任何未經同意、或與事實不符的情況?
- 注意時間限制: 如果您認為收養關係有得撤銷的事由,請務必在法律規定的六個月或一年內提出。
- 釐清問題性質: 區分是「自始無效」、「程序瑕疵得撤銷」還是「事後關係破裂需終止」。這將決定您應採取哪種法律行動。
了解這些法律知識,能幫助您在面對收養關係的爭議時,更有方向地保障自己的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成年收養後,如果發現當初有問題,還有機會撤銷嗎?
A: 是的,如果收養行為存在《民法》第1079條之5所規定的特定瑕疵(例如收養者有配偶卻未共同收養),或是一般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瑕疵(如被詐欺、脅迫),您仍有機會向法院請求撤銷收養。但請務必注意法律規定的時間限制。
Q: 撤銷收養和終止收養有什麼不同?
A: 撤銷收養是因為收養行為本身存在瑕疵,經撤銷後收養關係溯及既往失效,就像從未發生過一樣。而終止收養是收養關係合法成立後,因事後發生某些原因(如虐待、遺棄),經雙方合意或法院宣告,使收養關係向將來消滅,對過往的關係不產生影響。
Q: 如果當初收養時,對方欺騙我,我能怎麼辦?
A: 如果收養行為是基於詐欺或脅迫而成立,這屬於意思表示的瑕疵。您可以依據《民法》關於意思表示瑕疵的規定(如第88條、第92條)向法院提起撤銷收養之訴。這類訴訟也有其時效性,建議盡快尋求專業協助。
Q: 法院認可的收養,就一定沒問題嗎?
A: 法院的認可裁定具有形式上的確定力,但並不代表收養行為本身沒有實質上的瑕疵。例如,如果收養當事人之間根本沒有「收養的意思合致」,那麼即使法院認可了,這段收養關係從一開始就是無效的。此時,您需要向法院提起「確認收養關係無效之訴」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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