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成年收養關係撤銷:保障您的法律權益與家庭穩定

成年收養關係撤銷:保障您的法律權益與家庭穩定

律點通
2025-07-1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收養法律家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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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收養關係撤銷:保障您的法律權益與家庭穩定

成年收養,是許多人選擇建立家庭、延續情感的重要方式。然而,您是否曾擔心,這份得來不易的收養關係,未來可能因為某些狀況而面臨挑戰?特別是關於「收養撤銷」這個法律概念,究竟有哪些情況可能導致收養關係被撤銷?又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呢?身為律點通,我們將深入淺出地為您解析成年收養的撤銷事由與程序,讓您能更安心地建立穩固的家庭連結。

什麼情況下,成年收養關係可能被撤銷?

收養關係的撤銷,主要規範在我們的《民法》親屬編中。以下是成年收養可能被撤銷的幾種主要情況:

1. 未經配偶同意的收養

這是最常見的撤銷事由之一。根據《民法》規定,無論是收養者還是被收養者,若有配偶,通常都需要配偶的同意才能完成收養。如果少了這個同意,收養關係就可能被撤銷。

  • 收養者有配偶,卻未與配偶共同收養:

《民法》第1074條:「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這表示,如果您有配偶,除非是收養配偶的子女,否則收養他人子女時,原則上必須與配偶一同收養。若違反此規定,您的配偶有權請求法院撤銷該收養。

  • 被收養者有配偶,其收養未經配偶同意:

《民法》第1076條之二第二項:「被收養者有配偶者,應得其配偶之同意。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對於成年收養來說,被收養人通常已成年並可能已婚,這條規定尤其重要。如果被收養人有配偶,但收養時未取得其配偶的同意,那麼被收養人的配偶就有權請求法院撤銷收養。

上述兩種情況,都歸屬於《民法》第1079條之5所規範的撤銷事由:

《民法》第1079條之5:「收養子女,違反第 一千零七十四條之規定者,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收養子女,違反第 一千零七十六條或第 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者,被收養者之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許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依前二項之規定,經法院判決撤銷收養者,準用第 一千零八十二條及第 一千零八十三條之規定。」

這條文清楚指出,撤銷權的行使有時間限制,也就是所謂的「除斥期間」:從知悉事實之日起算六個月內,或從法院認可收養之日起算一年內,如果超過這個期限,就不能再請求撤銷了。

2. 意思表示有瑕疵

收養本質上是一種法律行為,需要當事人雙方真實且自由的意願。如果收養者或被收養者在表達收養意願時,存在以下情況,該收養行為也可能被撤銷:

  • 錯誤: 例如,您在收養時對對方的身份、背景有重大誤解,且這個錯誤足以影響您收養的決定。
  • 詐欺: 也就是被對方欺騙,在不實資訊下做出收養的決定。
  • 脅迫: 在受到威脅或強迫的情況下,心生畏懼而同意收養。

這些情況都可能依據《民法》總則編關於意思表示瑕疵的規定(如《民法》第88條、第89條、第92條)來請求法院撤銷收養。

撤銷、無效與終止:搞懂這些法律概念

在收養關係中,除了「撤銷」之外,還有「無效」和「終止」的概念,它們之間有很大的不同:

  • 收養撤銷: 指收養關係一開始是有效的,但因為存在某些法律規定的瑕疵(例如未經配偶同意、意思表示不自由),經有權利的人向法院請求並判決後,收養關係才歸於消滅。在判決確定前,收養關係仍屬有效。
  • 收養無效: 指收養行為從一開始就違反了法律的強制規定或根本要件,導致收養關係自始、當然、確定地不發生效力,不需要法院判決。例如,收養者與被收養者輩分不相當,或年齡差距不足等。這時應提起「確認收養關係無效之訴」。
  • 終止收養: 指原本合法有效的收養關係,因為雙方同意(合意終止)或一方有法定事由經法院宣告(裁判終止)而消滅。終止收養是針對有效的收養關係,使其向未來消滅,與收養行為本身的瑕疵無關。

實務案例解析:從故事看懂法律

案例一:王先生的困擾:配偶不知情,收養有效嗎?

王先生與太太結婚多年,但他自行收養了一位成年人小陳,並完成了法院的認可程序,但這件事太太完全不知情,也沒有同意。後來太太得知此事,感到非常震驚,想知道這個收養關係是否有效,她能怎麼辦?

根據當時的法律函釋(與現行《民法》第1074條及第1079條之5精神一致),像王先生這樣有配偶卻未與配偶共同收養的情況,收養行為本身並非無效,而是在法律上仍屬有效,只是王太太作為收養者的配偶,有權利向法院請求撤銷這個收養關係。但王太太必須注意,這個撤銷權有時間限制,必須在知道事實後的六個月內,或從法院認可收養後的一年內提出,否則就喪失了撤銷的權利。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收養程序走了法院認可,如果存在法律規定的瑕疵,關係仍可能被撤銷。同時,也強調了除斥期間的重要性,時間一過,權利就可能消失。

案例二:小李的疑慮:被騙簽下的收養協議,能反悔嗎?

小李在一次偶然的機會下認識了張先生,張先生向小李描繪了一個美好的未來,並承諾收養小李後會給予經濟上的支持,甚至說服小李簽署了收養協議並通過了法院認可。然而,事後小李發現張先生所說的一切都是謊言,根本沒有履行承諾,小李感覺自己是被欺騙才同意收養的。小李想知道,他能撤銷這個收養嗎?

根據法律見解,收養行為本質上是一種「契約」,如果當事人(無論是收養者或被收養者)在簽署收養協議時,是因為被詐欺、脅迫,或對重要事項有重大錯誤而做出意思表示,那麼這個收養關係是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的。小李可以蒐集相關證據,證明張先生確實有詐欺行為,並因此影響了他收養的意願,然後向法院提起撤銷收養之訴。這與上述未經配偶同意的撤銷事由不同,是屬於「意思表示瑕疵」的範疇。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收養關係的成立,除了形式上的程序,更重要的是當事人真實且自由的意願。如果意願不自由或基於錯誤資訊,法律會提供救濟途徑。

實務操作指引:當您考慮撤銷收養時

如果您面臨成年收養可能需要撤銷的情況,請務必遵循以下步驟:

  1. 確認撤銷事由: 仔細核對您的情況是否符合《民法》第1079條之5所列的特定撤銷事由(如未共同收養、未經配偶同意等),或是屬於意思表示有瑕疵(錯誤、詐欺、脅迫)的情形。釐清是「得撤銷」還是「無效」,兩者的法律效果和訴訟方式不同。
  2. 確認撤銷權人: 只有法律規定的特定人才能提起撤銷之訴。例如,如果是未共同收養,只有收養者的配偶有權請求撤銷。
  3. 注意除斥期間: 這是最重要的環節!務必在法定的六個月或一年期限內提起訴訟。一旦超過期限,您就喪失了撤銷的權利。
  4. 證據蒐集與保全: 這是訴訟成功的關鍵。您需要準備相關文件,例如戶籍資料、婚姻狀況證明、收養契約,以及足以證明對方有欺騙、脅迫行為,或您自身存在重大錯誤的證據(如通訊記錄、錄音、證人證詞等)。
  5. 了解法律效果: 一旦收養被法院判決撤銷,收養關係將歸於消滅。這通常意味著被收養人會回復其本生父母的姓氏,並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也會回復。事先了解這些效果,有助於您做好準備。

結論:保障您的收養關係穩定性

成年收養是一項莊重且影響深遠的法律行為。理解收養關係可能被撤銷的事由、了解誰有權利撤銷、以及最重要的「除斥期間」限制,是保障您自身權益的關鍵。透過本文的解析,希望您能更清楚地認識成年收養的法律面向,確保您所建立的家庭關係,在法律上是穩固且受到保障的。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成年收養關係被撤銷後,會有什麼法律後果?

A: 收養關係一旦被法院判決撤銷,其法律效果是收養關係將歸於消滅。這表示被收養人會回復其本生父母的姓氏,並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也會隨之回復。原先因收養而產生的親屬關係、繼承權等都將不復存在。

Q: 如果我的收養關係已經超過了六個月或一年的期限,還有辦法撤銷嗎?

A: 《民法》第1079條之5規定的「除斥期間」是法律上嚴格的時效限制。一旦超過這個期限,撤銷權就會消滅,即使有符合撤銷的事由,法院也會駁回您的撤銷請求。因此,務必在期限內採取行動。

Q: 「收養撤銷」和「收養無效」有什麼根本上的不同?

A: 最根本的不同在於「效力」的狀態: 收養撤銷: 收養關係在被撤銷前是有效的,只是存在瑕疵,需要透過法院判決才能使其消滅。 收養無效: 收養關係從一開始就不發生效力,因為它違反了法律的強制規定或欠缺根本要件,不需法院判決就當然無效。您需要提起的是「確認收養關係無效之訴」。 這兩者的訴訟類型、時效限制和對第三人的影響都不同,區分清楚非常重要。

Q: 如果我發現收養時對方有欺騙行為,我該如何蒐集證據?

A: 蒐集證據是關鍵。您可以從以下方面著手: 通訊記錄: 如訊息、電子郵件、社群媒體對話,顯示對方的不實陳述或承諾。 錄音/錄影: 若有對方承認欺騙或威脅的對話,可作為重要證據。 書面文件: 任何與對方承諾、事實不符的文件或契約。 證人證詞: 如果有第三方知情或曾聽聞相關事實,可請其作證。 財務紀錄: 若涉及金錢承諾或詐欺,相關轉帳、交易紀錄也能提供線索。 請務必保留原始證據,並諮詢專業律師協助評估證據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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