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成年收養:法律要求與實務解析,讓心意成為真實親子

成年收養:法律要求與實務解析,讓心意成為真實親子

律點通
2025-07-1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成年收養身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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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否曾有過這樣的想法:即使已經成年,也能透過法律程序,與某位對您而言意義非凡的人,正式建立起父母子女的關係?成年收養,不只是一紙法律文件,更是將深厚情感昇華為法律上真實親情的過程。然而,相較於收養未成年子女,成年收養在法律上有些獨特的考量與要求。身為律點通,我將為您深入解析台灣成年收養的關鍵要素,幫助您了解如何讓這份心意,獲得法律的認可。

成年收養與一般收養,哪裡不一樣?

收養在台灣《民法》中屬於身分法範疇,目的是創設擬制血親的親子關係。無論是收養未成年人或成年人,都必須符合《民法》相關規定並經法院認可。但兩者在核心考量上,有著顯著差異:

  • 一般收養(未成年人收養): 核心考量是 「被收養子女的最佳利益」 。法院會著重評估收養人是否有能力提供未成年人良好的成長環境、教育與保護。
  • 成年收養: 被收養者已成年,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因此,法院審查的重點更側重於 「收養動機與目的的正當性」 ,以及 「當事人之間是否已存在宛若事實上父母子女之情感依附關係」 。這是一種「事後承認」原則,即將現實中已建立的親子情感,透過法律程序予以確認。

成年收養的法律門檻與關鍵要件

進行成年收養,您必須符合以下重要的法律規定:

1. 雙方合意與書面契約

收養必須以書面契約為之,這是收養成立的基本形式要件。同時,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雙方都必須有收養的意願,並簽署契約。

2. 法院認可:實質審查的關鍵

收養契約簽訂後,必須向法院聲請認可。《民法》第1079條規定:

《民法》第1079條第1項:「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法院的認可並非形式審查,而是會進行實質審查。若有法律規定的無效、得撤銷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法院將不予認可。

3. 年齡差距限制

《民法》第1073條規定了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的最低年齡差距:

《民法》第1073條:「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簡單來說,原則上收養人需年長被收養人20歲以上。若為夫妻共同收養或繼親收養(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則有較寬鬆的年齡限制。

4. 本生父母的同意

無論被收養人是否成年,原則上都需取得其本生父母的同意。《民法》第1076條之1規定:

《民法》第1076條之1第1項:「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這份同意應以書面並經公證為原則,但向法院聲請認可時得以言詞表示並記明筆錄。若本生父母有未盡扶養義務或事實上無法表示意見等例外情形,則可免除同意。

5. 成年收養的特別審查:目的正當性

這是成年收養最關鍵的環節,也是法院審查的核心。《民法》第1079條之2特別針對成年收養設下限制:

《民法》第1079條之2:「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一、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二、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三、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

即使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雙方都同意,若有上述三款情形之一,法院仍應駁回認可聲請。實務上,第三款「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是最常見的駁回理由,例如:

  • 僅為繼承財產: 若收養目的僅為繼承遺產,而無實質親子情感連結,可能被駁回。
  • 規避兵役或取得國籍: 這類功能性目的也可能被認定為違反收養目的。
  • 單純為「傳宗接代」: 若缺乏實質的共同生活與情感依附,僅為傳宗接代的名份,亦可能被駁回。

實務案例:法院如何判斷?

以下透過兩個匿名化的實務情境,讓您更清楚法院在成年收養案件中的審查重點:

案例一:情感連結,法院認可

小雅從小就由隔壁的李阿姨和李伯伯照顧長大,雖然有自己的親生父母,但李阿姨夫婦對她視如己出,無論是學費、生活費,還是精神上的支持,都從未少過。小雅成年後,感念李阿姨夫婦的恩情,也希望正式成為他們法律上的女兒。法院在審理後,考量李阿姨夫婦與小雅之間長期共同生活、相互扶持,已建立起深厚的親子情感,且收養動機單純,並未對小雅的親生父母造成不利影響,最終裁定認可了這份收養。

指導意義: 這個案例說明,當成年收養是為了「事後承認」一段已然存在的、宛如親生父母子女般的情感連結時,法院會予以肯定。關鍵在於長期共同生活、相互扶持所建立的實質親子情感

案例二:目的不純,法院駁回

王先生膝下無子,年事已高,希望收養遠房的姪子小陳,以便將來有人照顧並處理身後祭祀事宜。小陳與王先生關係雖不錯,偶爾會探望,但從小主要由親生父母扶養,成年後也一直維持著伯姪的稱謂與互動模式。法院在審理時發現,儘管王先生的動機看似合理,但收養的核心目的在於建立「親子身分關係」,而非單純的繼承、照顧或祭祀。由於王先生與小陳之間並未建立起如父子般的實質情感連結,彼此仍認同為伯姪關係,法院最終駁回了這份收養聲請。

指導意義: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單純為了「名份」或「功能性」目的(如繼承、照顧、傳宗接代),若缺乏實質的親子情感依附與長期共同生活的事實,即使雙方合意,法院仍可能認定其違反收養目的而駁回。

成年收養的實務操作建議

若您正考慮進行成年收養,以下是幾個實用的建議:

  • 釐清動機: 誠實面對收養的真正目的。確保您的動機是為了建立或確認實質的親子情感連結,而非僅為財產、義務或名份。
  • 證明情感連結: 盡力收集並提供證據,證明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已存在長期、穩定且深厚的類親子情感連結。例如:共同居住的紀錄、相互扶持照顧的證明、生活照片、節日禮物、通訊紀錄、共同參與家庭活動等。
  • 本生父母的溝通: 若被收養人的本生父母仍健在,務必事先與他們充分溝通,取得他們的理解與同意。他們的態度將是法院審查的重要考量。
  • 了解法律效果: 收養成立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如扶養、繼承)將全面切斷,並與養父母建立新的法律關係。務必確保所有當事人對此有清楚的認知。

結論

成年收養是一項莊重且意義深遠的法律行為。它讓心意得以透過法律程序,昇華為真實的親子關係。法院在審查時,最重視的是收養背後那份真摯且深厚的親子情感連結。只要您的動機純正,並能充分證明雙方已建立起宛如事實上父母子女的關係,您就能更有信心地面對收養程序,讓這份特殊的親情,獲得法律的正式認可。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成年收養後,我與親生父母的法律關係會如何?

A: 根據《民法》規定,收養關係成立後,養子女與其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將全面切斷。這表示您與親生父母之間的扶養義務、繼承權等法律連結將會終止,轉而建立與養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Q: 法院會如何審查我的收養動機?

A: 法院會非常嚴謹地審查您的收養動機,特別是依據《民法》第1079條之2。法院會透過書面資料、面談、甚至家訪等方式,了解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的實際互動、共同生活狀況、情感依附程度,以及收養是否意圖規避法定義務、是否對本生父母不利,或是否有其他違反收養目的的重大事由。法院會特別關注您是否已建立起宛如事實上父母子女的深厚情感連結。

Q: 如果我收養的目的是為了繼承財產,會被認可嗎?

A: 若收養的唯一或主要目的是為了繼承財產,而缺乏實質的親子情感連結和共同生活事實,法院很可能會依《民法》第1079條之2第三款「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而駁回您的聲請。法院強調收養的核心在於建立「親子身分關係」,而非單純的財產移轉。

Q: 我需要準備哪些資料來證明我們之間的情感連結?

A: 為了證明您與收養人之間存在實質的親子情感連結,您可以準備以下資料:共同居住證明(如戶籍謄本、租賃契約)、共同生活開銷證明(如水電瓦斯帳單、共同帳戶)、生活照片(顯示長期互動)、親友證詞、往來書信或通訊紀錄、共同參與家庭活動的證明,以及任何能證明您們長期相互扶持、照顧陪伴的具體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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