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繼承權與收養關係:搞懂成年收養的法律門檻

繼承權與收養關係:搞懂成年收養的法律門檻

律點通
2025-07-20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繼承法律收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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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收養會影響我的繼承權嗎?繼承關係人必懂的法律門檻

身為繼承關係人,您或許會好奇:如果家族中有人決定收養一位成年人,這會對我的繼承權益產生什麼影響?成年收養在法律上並非毫無限制,尤其在台灣,對於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的親屬關係、年齡差距,甚至收養的「真實目的」,都有嚴格的規定。了解這些法律門檻,是保障您自身繼承權益的第一步。

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淺出地解析《民法》中關於成年收養的關鍵條文,並透過實際案例,讓您更清楚地掌握這些複雜的法律概念。

一、收養的親等與年齡限制:誰可以收養誰?

收養關係的成立,首先必須符合《民法》對親等與年齡的嚴格要求。這些規定旨在維護家庭倫理秩序,避免親屬關係混亂。

1. 年齡差距的規定

根據 《民法》第1073條,收養者與被收養者之間有明確的年齡差距限制:

《民法》第1073條:「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簡單來說,一般情況下,收養人必須比被收養人年長至少20歲。但如果是夫妻共同收養,或是一方收養配偶的子女(俗稱「繼親收養」),則有較為彈性的年齡限制。如果違反這項規定,收養將會是無效的。

2. 不得收養的親屬關係

更為關鍵的是,並非所有親屬都可以互相收養。 《民法》第1073條之1明確列出了禁止收養的親屬類型:

《民法》第1073條之1:「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一、直系血親。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 直系血親: 像是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這些具有直接血緣關係的親屬,是絕對不能互相收養的。
  • 直系姻親: 例如公婆與媳婦、岳父母與女婿,這些因婚姻關係而產生的直系親屬,原則上也不能互相收養。但這裡有一個重要的例外: 如果是「繼親收養」,也就是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則不在此限。
  • 旁系血親(六親等內)及旁系姻親(五親等內),且輩分不相當者: 這點比較複雜。「親等」是衡量親屬關係遠近的標準,「輩分不相當」則是指違背倫理秩序。例如,外祖父收養外孫,即使在親等上可能符合,但輩分上外孫是晚輩,卻成為外祖父的「養父子」,這就屬於「輩分不相當」,法院是不會認可的。

二、成年收養的「真實目的」:法院怎麼看?

對於成年人的收養,法院除了審查上述親等與年齡限制外,還會特別檢視收養的「目的」是否純正。這點對於繼承關係人來說尤其重要,因為它關乎收養的效力。

《民法》第1079條之2規定了法院不予認可成年收養的幾種情形:

《民法》第1079條之2:「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一、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二、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三、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

這代表,如果收養的動機是為了規避債務、不正當繼承遺產,或是單純為了「傳宗接代」卻沒有實質的親子情感連結,法院都可能認定其違反收養目的而駁回聲請。法院會深入調查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是否已建立起長期共同生活、相互照顧、扶持依靠的「事實上親子關係」。

三、實務案例解析:收養的成功與失敗

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來看看這些規定如何在現實生活中被應用:

案例一:直系姻親,收養行不通!

一位林奶奶,她的女兒不幸過世後,她非常疼愛女兒的丈夫王先生,希望能夠收養他為養子,讓王先生繼續留在這個家庭。林奶奶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

然而,法院最終駁回了林奶奶的聲請。理由是,王先生是林奶奶的「女婿」,他們之間屬於直系姻親關係。根據《民法》規定,直系姻親原則上不得收養。即使女兒已經過世,姻親關係也不會因此當然消滅。因此,這件收養聲請因為違反了《民法》第1073條之1的限制,無法被認可。

給繼承關係人的啟示: 姻親關係即便在配偶過世後也不一定會消滅,想透過收養來建立新的親屬關係,必須特別注意法律對親等與姻親的限制,否則收養無效,自然也無法產生繼承權的變動。

案例二:為「傳宗接代」而收養,法院說不行!

陳伯伯未婚且沒有子女,他希望能夠收養外甥小明為養子,主要動機是想完成母親「傳宗接代」的心願。雖然小明已經成年,也同意被收養,但小明與陳伯伯平時很少往來,也從未同住,小明也表示即使收養後也不會改口叫陳伯伯「爸爸」,仍會稱呼「舅舅」。

法院在審查後,駁回了陳伯伯的收養聲請。法院指出,成年收養的實質意義,是為了承認那些因長期共同生活、相互扶持而形成的「事實上親子關係」。本案中,陳伯伯與小明之間並沒有長期共同生活的實質,情感交流也與一般父子親情相去甚遠。單純為了「傳宗接代」的目的,不符合收養制度的本質,因此被認定為違反了《民法》第1079條之2所指的「違反收養目的」之重大事由。

給繼承關係人的啟示: 成年收養絕非僅是簽署書面同意那麼簡單。法院會嚴格審查收養的真實目的,如果缺乏實質的親子連結,僅為繼承、規避義務或傳宗接代等目的,即使形式上符合,也可能被判決無效。這意味著,若有家族成員以此為目的進行收養,其效力可能存疑,進而影響繼承權。

四、保障您的繼承權益:實用建議

  • 仔細核對親等與輩分: 在考慮或審視任何收養行為時,務必確認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是否符合《民法》第1073條之1的規定,特別是旁系親屬的「輩分不相當」問題。
  • 了解成年收養的實質要件: 成年收養的核心在於「事實上親子關係」的建立。若缺乏長期共同生活、相互扶持的實質連結,僅為特定目的而收養,則風險極高。
  • 注意收養目的的正當性: 任何意圖規避法律義務、不正當繼承或僅為形式上的「傳宗接代」之收養,都可能被法院駁回或認定無效。
  • 收養必須經法院認可: 所有的收養,無論是未成年或成年,都必須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未經法院認可的收養,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結論

成年收養的法律規定錯綜複雜,尤其是其對繼承權的影響,更是繼承關係人必須釐清的重點。了解《民法》中關於親等、年齡及收養目的的限制,能夠幫助您判斷收養的合法性與有效性,進而保障自身的繼承權益。任何不符合法律要件的收養,都可能被認定無效,其所衍生的繼承權變動也將不被承認。掌握這些知識,讓您在面對家族事務時更有底氣。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成年養子女的繼承權與親生子女有何不同?

A: 根據《民法》第1077條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的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親生子女)相同。這表示,一旦收養關係合法成立,成年養子女就擁有與親生子女相同的繼承權利與義務,例如可以繼承養父母的遺產,並負擔扶養義務。同時,養子女與其本生父母(親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會停止,但如果是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繼親收養),則本生父母與子女的權利義務不受影響。

Q: 如果收養的目的是為了取得繼承權,法院會認可嗎?

A: 法院在審查成年收養時,會特別檢視其動機與目的。如果收養的唯一或主要目的是為了規避法定義務、不正當取得繼承權,或是其他非關建立實質親子關係的目的,法院可能會依據《民法》第1079條之2第3款「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而駁回收養聲請。法院強調成年收養應是承認已存在之事實上親子關係,而非單純的利益導向。

Q: 收養關係未經法院認可會有什麼後果?

A: 根據《民法》第1079條規定,收養必須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如果收養行為存在無效、得撤銷的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例如親等、年齡限制),法院將不予認可。一旦法院不予認可,該收養關係即不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這意味著,被收養人不會因此取得養子女的身分,也無法享有繼承權等相關權利,原有的親屬關係和繼承順位也不會改變。

Q: 繼親收養在親等限制上有什麼特別的例外?

A: 繼親收養是指夫妻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這種情況在《民法》第1073條之1第2款「直系姻親不得收養」的規定中設有例外。也就是說,即使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存在直系姻親關係(例如繼父收養繼女),只要符合繼親收養的條件,就不受此條款的限制。此外,在年齡差距上,繼親收養也較為彈性,收養人只需長於被收養者16歲以上即可(《民法》第1073條)。這個例外是為了保障重組家庭中親情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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