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收養與繼承:您不可不知的法律眉角
在台灣,隨著社會型態的多元發展,許多家庭選擇透過「收養」來建立親情連結,其中也包含了成年人之間的收養。對於考慮或已經完成成年收養的配偶們來說,最關心的議題之一,莫過於收養關係將如何影響家庭的財產繼承。究竟,收養成年子女後,他們與親生父母、養父母之間的繼承權會如何變動呢?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這些重要的法律規定與實務運作。
釐清收養關係:繼承權的基礎
首先,我們要了解收養在法律上的核心意義。收養是一種法律上的「擬制血親」關係,意思是透過法律程序,讓原本沒有血緣關係的兩人,建立起如同親生父母子女般的權利義務。一旦收養關係合法成立,養子女在法律上,就被視為養父母的「婚生子女」,享有相同的權利與義務,當然也包括了最重要的繼承權。
這項核心原則,明定在《民法》第1077條第一項:
《民法》第1077條第一項:「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這代表,您的養子女將如同您的親生子女一樣,成為您財產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根據《民法》第1138條)。
權利義務的「停止」與「例外」
然而,收養關係並非單純地「增加」一個子女,它同時也影響了養子女與其「本生父母」(即親生父母)之間的關係。《民法》第1077條第二項規定:
《民法》第1077條第二項:「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這條文說明了,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養子女與親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包括繼承權)原則上是「停止」的。也就是說,養子女通常不能再繼承親生父母的遺產。但這裡有兩個非常重要的例外:
- 繼親收養: 如果是夫妻中的一方收養另一方的子女(例如,繼父收養繼子),那麼被收養的子女與未收養的那一方本生父母(例如,繼子的親生母親)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不受收養影響的,他們仍然保有繼承權。
- 養父母與本生父母結婚: 若收養者(養父或養母)在收養子女後,與該養子女的本生父或母結婚,則養子女與其本生父或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會回復,同樣保有繼承權。
繼承權的判斷時點:不追溯原則
關於繼承權,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那就是「判斷時點」。根據《民法》第1147條的規定,繼承是從被繼承人死亡那一刻開始的。這也意味著,您是否擁有繼承權,將以被繼承人過世時的法律關係來判斷。
《民法》第1147條:「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這條文配合《民法》第1083條「收養關係終止」的規定,產生了一個關鍵的法律效果:即使收養關係在繼承開始後才終止,也無法溯及既往地讓養子女取得在繼承開始時已停止的本生父母的繼承權。簡單來說,時間點非常重要!
法院對成年收養的審查:真意為重
現代民法對收養,特別是成年人收養,採取「國家監督主義」。法院會進行實質審查,以確保收養的目的是正當的,避免制度被濫用。這點在《民法》第1079-2條中特別強調:
《民法》第1079-2條:「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一、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二、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三、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
法院會審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是否存有因長期共同生活、相互扶持依靠而產生宛若事實上父母子女關係的「真意」。如果收養目的僅僅是為了繼承遺產、規避債務或其他脫法行為,法院將會駁回您的申請。
實務案例情境:讓法律更貼近生活
案例一:小美的繼承難題——收養終止能追溯嗎?
小美從小被張先生夫婦收養,與親生父母的關係因此在法律上停止。多年後,小美的親生父親過世了。在親生父親過世後,小美才辦理了與張先生夫婦的收養關係終止手續。這時,小美想知道,她是否能因此繼承親生父親的遺產呢?
律點通解析: 根據法院的實務見解,小美無法繼承親生父親的遺產。因為繼承權的有無,是以被繼承人(小美親生父親)死亡時的法律狀態為判斷基準。當小美親生父親過世時,小美仍處於被收養狀態,與親生父母的繼承權是停止的。即使之後收養關係終止,其效力也不會追溯到親生父親過世的那個時間點,因此小美無法取得繼承權。
案例二:王伯伯的收養心願——法院為何不認可?
年邁的王伯伯沒有子女,與長期照顧他的年輕看護小陳情同父子。王伯伯希望將畢生積蓄傳給小陳,便向法院聲請收養小陳為養子。然而,法院在審理後,卻駁回了王伯伯的收養聲請。
律點通解析: 法院在審查成年人收養時,除了形式要件,更會嚴格審核收養的「實質目的」。雖然王伯伯與小陳感情深厚,但如果法院認為王伯伯聲請收養的主要或唯一目的,是為了讓小陳繼承遺產,而非基於建立真實、長期、相互扶持的「親子關係」真意,就可能認定此舉「違反收養目的」,而駁回收養聲請。法院強調,成年收養應是基於宛若事實上父母子女的深厚情感連結,而不僅是財產規劃工具。
成年收養與繼承:給收養配偶的實用指引
- 確認收養的「真實目的」: 進行成年人收養,務必是基於建立真實親子情感的考量,而非單純的財產繼承、規避債務或其他脫法目的。法院會審查您與被收養人之間是否有長期共同生活、相互照顧扶持的事實,以及是否有宛若事實上父母子女的親情依附關係。
- 掌握繼承權的「時點原則」: 再次提醒,收養關係對繼承權的影響,是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法律狀態為準。若在繼承開始時,養子女與本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已因收養而停止,則即使日後終止收養,也無法溯及既往地取得該筆遺產的繼承權。
- 留意特殊情況下的繼承權:
- 繼親收養: 若為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被收養人仍保有對未收養之本生父母的繼承權。
- 養父母與本生父母結婚: 若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本生父母結婚,養子女與本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回復,亦可保有繼承權。
結論
成年人收養是一個深具意義的法律行為,它不僅改變了身分關係,更對財產繼承產生深遠影響。理解《民法》相關規定,特別是繼承權的判斷時點與法院對收養目的的審查標準,對於收養配偶來說至關重要。透過正確的法律知識,您可以更明智地規劃家庭未來,確保親情與財產的傳承都能圓滿順遂。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收養成年子女後,他還能繼承親生父母的遺產嗎?
A: 一般情況下,收養關係存續期間,養子女與其本生父母(親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停止的,這表示養子女原則上不能再繼承親生父母的遺產。但有兩種特殊例外:一是「繼親收養」(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此時被收養人仍保有對未收養之本生父母的繼承權;二是若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本生父母結婚,養子女與本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會回復,亦可保有繼承權。
Q: 法院在審核成年人收養時,最看重什麼?
A: 法院在審核成年人收養時,最看重的是收養的「真實目的」與「真意」。法院會審查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是否存有因長期共同生活、相互照顧扶持而產生宛若事實上父母子女關係的深厚情感連結。如果收養目的僅是為了繼承遺產、規避債務、處理身後事或僅為建立名份,而非基於建立真正親子關係的真意,法院很可能會駁回聲請。
Q: 如果收養關係後來終止了,會影響之前的繼承權嗎?
A: 不會影響。繼承權的有無,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即繼承開始時)的法律狀態為判斷基準。即使收養關係在繼承開始後才終止,其效力也不會溯及既往地使養子女取得在繼承開始時已停止的本生父母的繼承權。因此,一旦繼承事件發生時,您與本生父母的繼承權已因收養而停止,即使之後終止收養,也無法追溯取得該筆遺產的繼承權。
Q: 我身為繼父或繼母,收養配偶的子女,對他們的繼承權有什麼影響?
A: 在這種「繼親收養」的情況下,被收養的子女與其本生父母(未收養的那一方,即您的配偶)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並不受影響。這表示,您的養子女不僅能繼承您的遺產,也能同時保有對其親生父母(您的配偶)的繼承權。這是一種雙重繼承權的特殊情況,旨在維護家庭和諧與人倫常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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