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收養,您需要知道的法律眉角
您是否正考慮收養一位成年人,或是身為成年人,希望被某位長輩收養,讓彼此的感情在法律上獲得正式的身份?成年收養在台灣,是許多人希望能將深厚情誼昇華為法律親情的途徑。然而,它與收養未成年子女大不相同,法院在審核時有著更嚴格且獨特的考量。身為律點通,我將為您深入解析成年收養的法律關鍵,幫助您釐清方向,少走冤枉路。
成年收養的核心:事實上親子關係的「事後承認」
傳統上,收養常被視為為未成年子女提供家庭溫暖的制度。但成年收養的本質,更像是對一段 「事實上已存在,且如親生父母子女般深厚」 的親情關係,進行法律上的「事後承認」。這意味著,法院會非常重視您與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之間,是否因長年共同生活、相互照顧、扶持依靠等互動,而累積了深厚、強固的情感連結。如果沒有這份真實的情感基礎,僅僅是為了繼承、傳宗接代或老後照顧等目的,那麼收養被認可的機率將大幅降低。
法律怎麼說?成年收養的特殊門檻
在台灣,所有收養案件都必須向法院聲請認可才能生效。雖然《民法》中關於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差距(《民法》第1073條)、夫妻共同收養原則(《民法》第1074條),以及被收養人本生父母的同意(《民法》第1076條之1)等規定,成年收養與一般收養皆適用。然而,成年收養卻多了一道獨特的「過濾機制」,那就是《民法》第1079條之2:
《民法》第1079條之2:「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 一、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 二、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 三、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
這條法規是成年收養的「照妖鏡」,它要求法院必須仔細審查收養的動機是否正當。簡單來說:
- 第一款:避免規避責任。 例如,為了逃避債務、免除對本生父母的扶養義務等不法目的而收養,法院會直接駁回。
- 第二款:考量本生父母權益。 如果收養會對被收養人的本生父母造成明顯不利,例如惡意斷絕關係、剝奪權益,法院也不會認可。
- 第三款:確保收養目的純正。 這是最關鍵也最具彈性的一款。法院會綜合判斷,收養是否真正基於建立親情關係,而非僅為形式上的「名份」。單純為了繼承財產、傳宗接代、或只為老後照顧而無實質親情連結,都可能被視為違反收養目的。
實務案例解析:為什麼有些成年收養會被駁回?
法院在審理成年收養案件時,會仔細檢視聲請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的真實關係。讓我們看看兩個情境故事,了解法院的判斷標準:
駁回案例:名份而非親情
「阿華從小就跟舅舅感情很好,舅舅也一直很疼他。舅舅因為沒有自己的孩子,便想收養已經成年的阿華,希望完成傳宗接代的心願。雖然兩人都同意,但法院在審理時發現,阿華和舅舅從未真正同住生活,平時互動也僅止於偶爾探望,阿華也一直稱呼舅舅為『舅舅』,而非『爸爸』。法院認為,這種關係並未達到法律上認定『宛若事實上父母子女』的深厚親情連結,最終駁回了他們的收養聲請。這個案例(改編自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司養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提醒我們,單純為了『傳宗接代』等形式目的,而無實質親子關係,是難以被認可的。」
認可案例:親情連結是關鍵
「小雅自幼失怙,長年來都由一位沒有血緣關係的阿姨照顧扶養,兩人不僅同住一個屋簷下,生活起居也相互扶持,感情比親生母女還要深厚。成年後,小雅和阿姨都希望能透過法律程序,正式確立這份深厚的母女情。法院在審理後,考量她們長期共同生活、彼此照顧的真實情況,認為她們之間確實存在宛如親生父母子女般的親情連結,最終順利認可了這份收養(改編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養聲字第80號民事裁定)。這個案例說明,只要有真實、長期的親情連結,法院是會予以認可的。」
成年收養的實務建議:如何證明您的「親情連結」?
既然「事實上親子關係」是成年收養的關鍵,那麼您該如何向法院證明呢?
- 證明長期共同生活: 提供戶籍謄本、租賃契約、水電費單據、共同居住地址的信件等,證明您們曾或正長期同住。
- 證明相互扶持照顧: 提供共同出遊照片、親友證詞、醫療照顧紀錄(例如一方生病時另一方陪伴照顧的證明)、經濟往來證明(例如金錢資助、共同負擔家計)等。
- 釐清收養動機: 在聲請書或法院問話時,應強調是基於深厚情感,欲將事實上的親子關係法律化,而非僅為繼承財產、老後照顧或傳宗接代等單一目的。
- 取得本生父母同意: 務必取得被收養人本生父母的書面同意,並經公證,或於法院調查時明確表示同意。這是基本且重要的要件。
結論:讓真情獲得法律的肯定
成年收養並非僅是形式上的名份轉換,而是讓一段真實存在的深厚親情,獲得法律上的肯定與保障。法院重視的是您們之間是否已建立起「宛若事實上父母子女」的關係。只要您能誠實陳述事實,並準備充分的證據,證明您們之間的真摯情感與長期扶持,相信您的收養聲請將有更高的機會獲得法院的認可。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成年收養與一般收養(未成年人收養)最大的不同是什麼?
A: 成年收養與一般收養最大的不同,在於法院審核的重點。一般收養著重「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確保收養人能提供良好成長環境。成年收養則更強調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是否已存在「宛若事實上之父母子女關係」的深厚情感連結,並且會特別審查收養動機,避免有規避法律義務或其他不當目的,這是《民法》第1079條之2所特別規定的。
Q: 成年被收養人是否需要得到親生父母的同意?
A: 是的,根據《民法》第1076條之1規定,無論被收養人是成年或未成年,原則上都應取得其本生父母的書面同意,並經公證。除非有特殊例外情況,例如本生父母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有明顯不利子女情事而拒絕同意,或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才可能不需要同意。
Q: 我只是想讓對方繼承我的財產,可以收養他嗎?
A: 單純以繼承財產為目的而收養,且沒有長期共同生活或深厚親子情感連結,法院通常會駁回您的聲請。因為這可能被法院認定為《民法》第1079條之2第三款「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的情形。法院會嚴格審查收養動機,確保收養是基於建立親情關係,而非僅為形式或規避法律責任的目的。
Q: 成年收養聲請時,需要準備哪些證據來證明真實的親子關係?
A: 為了證明您與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之間存在宛若事實上的親子關係,您可以準備以下證據:共同居住的戶籍謄本、租賃契約、水電費單據;證明共同生活的照片、親友證詞;相互照顧的醫療紀錄、探病紀錄;經濟往來證明(例如金錢資助、共同負擔家計);以及其他足以證明長期、穩定、深厚情感互動的資料。這些都能幫助法院判斷您們關係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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