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正考慮成年收養嗎?這份指南助您釐清迷思
成年收養,在台灣的法律實務中,是一個日益受到關注的議題。或許您與某位長輩或晚輩有著超越血緣的深厚情感,希望透過法律程序確立親子關係;又或者您是繼親,想正式收養長期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無論您的動機為何,成年收養絕非僅是簽署一份文件那麼簡單。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有其獨特的審查重點與考量。身為律點通,我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成年收養的法律規範,並提供實務上的關鍵指引。
成年收養,跟您想的不一樣?法條解析
收養旨在創設法律上的親子關係,其成立與效力皆受《民法》親屬編的嚴格規範。無論是被收養人是成年或未成年,一些基本要件是共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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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契約與法院認可:根據《民法》第1079條規定,收養必須以書面契約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的認可裁定確定時,收養關係才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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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限制:《民法》第1073條規定,收養者(收養人)的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若夫妻共同收養,一方長於二十歲,另一方長於十六歲亦可;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繼親收養)時,則僅需長於十六歲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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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生父母同意:《民法》第1076-1條規定,子女被收養時,原則上應得其本生父母的書面同意並經公證。即便被收養人已成年,實務上通常仍要求本生父母的同意,除非有特殊例外情況(如父母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然而,成年收養與未成年收養最大的不同,在於其獨有的「特別限制」。這是法院審查成年收養案件的核心:
《民法》第1079-2條:「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一、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二、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三、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
這條規定是為了防止成年收養被濫用。法院會嚴格審查收養動機,避免當事人藉此規避扶養義務、損害本生父母權益,或有其他不符收養本質的重大事由。
法院在看什麼?成年收養的「真實」考驗
傳統上,收養可能帶有延續宗嗣、保持家產等目的。但現代收養制度,特別是成年收養,已更著重於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因長期共同生活、相互照顧、扶持依靠所累積的深厚親情連結。當這種「宛若事實上父母子女關係」的情感已然存在,法律上的收養便成了對這份真實情感的「事後承認」。
因此,法院在審查成年收養時,不僅會檢視形式上的法律要件,更會深入調查雙方當事人的「真實動機」與「收養目的」,判斷是否存在建立法律親子關係的必要性與正當性。
不是每份愛都能被認可!實務案例給您的啟示
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看看法院是如何判斷成年收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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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為「傳宗接代」卻被駁回的遺憾 一位舅舅想收養已成年的外甥,聲稱是為了完成母親的遺願,希望有子嗣傳宗接代。然而,法院調查發現,舅舅與外甥從小並未共同生活,外甥也一直稱呼他「舅舅」,即使收養成立也不打算改口叫「爸爸」。法院認為,雖然舅舅有其目的,但雙方之間缺乏長期共同生活、相互扶持的實質連結,難以認定已建立起如父子般的深厚情感。單純為了「傳宗接代」或名義上的需要,不符合現代成年收養「承認事實親子關係」的本質,最終法院駁回了這份收養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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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繼父與繼女,多年相伴終獲認可 一位繼父與其成年繼女聲請收養。繼父與繼女的生母結婚後,繼女便與他們同住多年,繼父與生母一同照顧扶養繼女長大成人。法院審理後發現,繼父與繼女之間相處融洽、互動緊密,早已建立起深厚的家庭情感。這種因長期共同生活、共同扶養而形成的「事實上親子關係」,完全符合成年收養的目的。法院最終認可了這份收養,讓他們法律上的關係與事實上的情感相符。
從這兩個案例可以看出,法院的判斷標準,不在於血緣遠近,而在於是否存在真實、穩固的「類親子情感連結」。
申請成年收養,您該怎麼做?實用建議
理解法院的審查重點後,以下是您在申請成年收養時的具體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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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妥書面契約與相關文件:確保收養契約符合法律規定,並準備好雙方身分證明、戶籍謄本、本生父母同意書(若有)、配偶同意書(若有)等必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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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實質關係是關鍵:這是成年收養能否成功的核心。您需要盡可能提供證據,證明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存在長期共同生活、相互照顧、扶持依靠的事實,以及已建立宛若事實上父母子女的深厚情感連結。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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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住期間的戶籍資料、租賃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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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費用分擔證明(如水電瓦斯帳單、共同帳戶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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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照顧、探視、陪伴的具體事證(如醫療照顧、生活協助、重要節日共同參與的照片或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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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友的證詞或書面證明,證明雙方關係的緊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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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在法院陳述時,應真誠表達收養目的,強調情感連結而非僅為財產或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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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不當動機:法院對成年收養的審查日益嚴格,若收養目的僅為繼承財產、規避扶養義務、改變姓氏以延續香火、或單純為取得名份等,而無實質親子情感連結,則極可能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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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對本生父母的影響:若成年被收養人是其本生父母唯一的扶養義務人,收養後將切斷與本生父母的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可能導致本生父母生計無著,法院會因此不予認可。您應提供本生父母無需被收養人照顧、扶養之證明文件。
結論
成年收養不僅是法律程序的踐行,更是對一份深厚情感的法律認可。法院的審查重心,已從傳統的繼承或宗嗣考量,轉向更為核心的「事實上親子關係」與「正當收養目的」。因此,在您準備申請時,務必仔細檢視自身情況,並準備充分的證據,證明您與被收養人之間存在真實、穩固且符合收養本質的情感連結。這將是您成功跨越成年收養門檻的關鍵。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成年收養和未成年收養的主要差異是什麼?
A: 成年收養與未成年收養在法律要件上有些共通點,例如都需要書面契約和法院認可、有年齡限制等。但最大的差異在於成年收養有《民法》第1079-2條的特別限制,法院會更嚴格審查收養動機,防止濫用,並特別強調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是否已存在「宛若事實上父母子女之情感依附關係」。未成年收養則更注重「養子女的最佳利益」,會審查收養人的經濟、健康狀況等。
Q: 申請成年收養時,法院最看重哪些證據?
A: 法院最看重的是證明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存在長期共同生活、相互照顧、扶持依靠的事實,以及已建立深厚情感連結的證據。這包括:同住期間的戶籍資料、共同生活費用分擔證明、日常生活相互照顧或陪伴的具體事證(如醫療探視、重要節日共同參與的照片或紀錄)、親友的證詞或書面證明,以及雙方在法院陳述時對收養目的的真誠說明,強調情感連結而非僅為財產或名義。
Q: 如果被收養人的本生父母不同意收養,還有機會成功嗎?
A: 原則上,成年收養仍需要被收養人本生父母的書面同意並經公證。但如果本生父母有《民法》第1076-1條但書所列的特殊情況,例如: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的情事而拒絕同意,或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如失蹤、長期昏迷等),則可能可以免除其同意。在這些情況下,您需要向法院提出充分的證據來證明這些例外情況。
Q: 成年收養後,被收養人與本生父母的關係會如何?
A: 根據《民法》規定,收養關係成立後,被收養人與其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會停止。這意味著被收養人不再對本生父母負有扶養義務,也不再享有繼承權等。因此,如果被收養人是其本生父母唯一的扶養義務人,法院可能會因為收養會導致本生父母生計無著而駁回收養聲請。在申請前,務必審慎評估此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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