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收養:您的配偶同意了嗎?法律與實務全解析
身為成年被收養人,您可能正考慮建立新的親子關係,或是想釐清現有的收養法律狀態。在這個過程中,有一個關鍵的法律環節您絕對不能忽視,那就是「配偶的同意」。這不僅關乎法律程序,更影響您現有家庭的和諧與穩定。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這項重要規範,確保您的收養之路順遂無礙。
為什麼成年被收養需要配偶同意?
當您決定被他人收養,這不僅是您個人的決定,也會對您原有的家庭關係產生法律上的影響。特別是您的婚姻關係,更是法律所重視的。為了維護夫妻共同生活的和諧,以及家庭倫常的穩定,我國《民法》特別規定了這項要件。
《民法》第1076條:「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但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這條法規明確指出,如果您已經結婚,當您被他人收養成為養子女時,原則上必須取得您配偶的同意。這份同意是收養關係能否合法成立的重要前提之一。
例外情況:何時不需要配偶同意?
當然,法律也有考量到特殊情況。如果您的配偶有以下兩種情形之一,則無需其同意:
- 不能為意思表示: 例如,配偶因重病、植物人狀態或重度精神障礙等原因,客觀上無法理解或表達其意願。這通常需要醫療證明來佐證。
-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指您的配偶失蹤且音訊全無已達三年以上,無法取得聯繫。此時,您可能需要向法院聲請「失蹤宣告」。
如果配偶沒有同意,收養會怎麼樣?
您可能會想,如果沒有取得配偶的同意,收養是不是就無效了呢?答案是:並非當然無效,而是「得撤銷」 。
《民法》第1079條之2 第2項:「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六條或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者,被收養者之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這表示,如果收養行為未經您配偶同意,這份收養關係並不會立刻失效。您的配偶或您的法定代理人(如果您有)有權向法院聲請撤銷這份收養。但請注意,這個撤銷權是有時間限制的,也就是所謂的「除斥期間」:
- 從知悉收養事實之日起,六個月內;或者
- 從法院認可收養之日起,一年內。
一旦超過這些期限,即使當初沒有取得同意,收養關係也會變得確定有效,您的配偶就不能再聲請撤銷了。這也提醒我們,最好在一開始就妥善處理同意事宜,避免日後產生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法院如何審查收養?
所有收養關係的成立,都必須經過法院的認可。法院在審理時,除了會確認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是否有真實的收養意願,也會仔細審查是否符合所有法律要件,包括您配偶的同意。
《民法》第1079條第1項:「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此外,對於成年人被收養的情況,法院會更加謹慎,會審查收養目的是否正當,例如是否意圖規避法定義務,或對您本生父母不利等。這些都是為了確保收養關係是基於真實的親情連結,而非其他不法目的。
實際案例:配偶同意在法院怎麼看?
讓我們透過幾個實際的法院案例,來看看配偶同意在實務上是如何被審視的:
案例一:小王被收養,妻子親自到庭表支持
假設小王(被收養人)和阿蔡(收養人)多年來情同父子,小王成年後想正式成為阿蔡的養子。小王已婚,他的妻子小文知道這件事後,為了表示支持,特地陪同小王和阿蔡一起到法院,親口向法官表達她同意這份收養關係。法官看到小文的真誠意願,也確認了這份收養是出於真心,最終順利認可了這段收養關係。
- 律點通解析: 這個案例顯示,法院非常重視配偶的真實意願。即使法律沒有強制規定配偶同意的形式,但實務上,法院會鼓勵甚至要求配偶親自到庭,或提供書面同意書並加以公證,以確保同意的真實性與明確性。
案例二:謝先生的兩位成年兒子被收養,媳婦們以不同方式表達同意
謝太太(收養人)想收養她先生(謝先生)與前妻所生的兩位成年兒子小志和小佑為養子。小志和小佑都有自己的家庭。在辦理收養手續時,小志的妻子小鄭選擇將同意書拿去公證,確保法律效力;而小佑的妻子小周則選擇親自到法院,向法官表達她的同意。法院審核後,認為這份收養是為了讓家庭關係更完整,且兩位媳婦都明確表達了支持,因此也順利認可了這份收養。
- 律點通解析: 這個案例進一步說明,配偶同意的形式可以是多元的,無論是經過公證的書面同意書,或是親自到法院向法官表達同意,只要能明確證明配偶的真實意願,法院都會採納。
給成年被收養人的實用建議
- 務必取得書面同意: 如果您有配偶,請務必取得其明確的書面同意書。這份文件應清楚載明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基本資料,以及配偶同意收養的意願。
- 考慮公證或法院見證: 為了避免日後爭議,強烈建議將您配偶的書面同意書進行公證,或是在向法院聲請認可時,請您的配偶親自到庭,向法官表示同意並記明筆錄。這能大大增加同意的法律效力與證明力。
- 準備例外情況的證明: 如果您的配偶屬於「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的例外情形,請務必準備好相關的證明文件,例如醫療診斷書、戶籍謄本上的失蹤紀錄或法院的失蹤宣告裁定等。
- 確保收養目的正當: 法院會審查成年收養的動機與目的。請確保您的收養是基於真實的親情連結,而非為了規避任何法定義務(如扶養義務)或其他不當目的。這將有助於法院順利認可您的收養聲請。
結語
成年收養是一項重要的身分法律行為,它將為您的人生帶來新的篇章。而您的配偶同意,是確保這段新關係合法、穩定且和諧的關鍵。理解並遵循《民法》的相關規定,妥善處理好配偶同意的環節,不僅能讓收養程序順利進行,更能保障您與家人的權益,讓這份新建立的親子關係充滿祝福與圓滿。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為什麼我已經成年了,被收養還需要配偶同意?
A: 即使您已成年,被收養仍會對您原有的夫妻關係產生法律上的影響。根據《民法》第1076條規定,這是為了維護夫妻共同生活的和諧,避免因收養而影響您現有的家庭穩定性。法律希望確保所有相關家庭成員都能理解並接受這項身分變更。
Q: 如果我的配偶不同意我被收養,那收養關係就無效了嗎?
A: 不,收養關係並非當然無效。根據《民法》第1079條之2規定,這種情況屬於「得撤銷」的行為。這表示在您的配偶向法院聲請撤銷並經法院判決撤銷之前,收養關係仍然是有效的。然而,您的配偶有權在知悉事實起六個月內或法院認可起一年內向法院聲請撤銷。一旦超過這個期限,撤銷權就會消滅,收養關係將確定有效。
Q: 我的配偶要如何表達同意才有效?需要公證嗎?
A: 《民法》第1076條本身並未強制規定配偶同意的形式,但實務上,法院為了確保同意的真實性與明確性,通常會要求提供書面同意書。強烈建議將這份同意書進行公證,或者請您的配偶在向法院聲請認可時,親自到庭向法官表示同意並記明筆錄。這些方式都能有效證明配偶的真實意願,減少日後爭議。
Q: 如果我的配偶因故無法表達意見(例如生病昏迷),我還能被收養嗎?
A: 可以的。根據《民法》第1076條的但書規定,如果您的配偶屬於「不能為意思表示」(例如因重病、精神障礙等無法表達意願),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的情況,則無需其同意。但您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例如醫師診斷證明書、醫療證明,或戶籍謄本記載失蹤、法院的失蹤宣告裁定等,向法院證明配偶確實無法表達意見。
Q: 我的配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我已經被收養了,他現在才知道,還有辦法撤銷嗎?
A: 您的配偶仍有機會聲請撤銷。根據《民法》第1079條之2規定,您的配偶可以在「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六個月內」,或者「自法院認可之日起一年內」向法院聲請撤銷該收養。只要還在這些「除斥期間」內,您的配偶就可以行使撤銷權。一旦超過這些期限,撤銷權就會消滅,收養關係將確定有效。
Q: 我與配偶關係不睦,他可能不會同意我被收養,該怎麼辦?
A: 如果您的配偶明確表示不同意,且不屬於《民法》第1076條但書所列的例外情況(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那麼在法律上,您將難以合法地被收養,因為配偶的同意是收養成立的法定要件。若在未取得同意的情況下進行收養,該收養將面臨被配偶撤銷的風險。建議您應先與配偶溝通,或尋求其他解決方案,因為即使強行收養,也可能導致後續的家庭糾紛與法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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