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收養的法律門檻:您的配偶同意了嗎?
在台灣,收養不僅是建立親子關係的溫馨決定,更是一項嚴謹的法律行為。特別是當您或您希望收養的對象已成年且已婚時,其中一個最關鍵的法律要件,就是「被收養人的配偶同意」。這不僅是法律的規定,更是維護家庭和諧與婚姻穩定的重要基石。
身為律點通,我將為您深入解析成年收養中,配偶同意的相關法律規定、實務案例,並提供您在申請過程中可能遇到的疑問與實用建議。
核心法規解析:配偶同意的重要性
成年收養,首先要面對的是《民法》的相關規範。其中,最直接關係到「被收養人配偶同意」的條文是:
《民法》第1076條:「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但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這條法規清楚說明,當夫妻中的一方被收養時,其配偶的同意是收養關係能否合法成立的必要條件。這項規定旨在保護現有婚姻關係的穩定性,因為收養將改變被收養人的身分,對其配偶和原有家庭關係產生重大影響。因此,法律要求配偶的同意,以確保收養不會破壞現有的婚姻家庭秩序。
然而,法律也考量到特殊情況:如果配偶「不能為意思表示」(例如因重病昏迷、精神障礙等)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則可免除其同意。
除了配偶同意,法院在審查成年收養申請時,還會依據《民法》第1079條要求收養必須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更重要的是,《民法》第1079-2條也特別針對成年收養設下限制,若有以下情況,法院將不予認可:
- 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例如規避扶養責任)。
- 收養對其本生父母不利。
- 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例如僅為繼承財產,而非建立真實親子情感)。
法院怎麼看?真實案例分享
在實務上,法院對於成年收養的審查非常嚴謹。以下透過兩個實際案例,讓您更了解法院的考量重點:
案例一:長期共同生活的繼親收養
蔡女士與王先生結婚後,王先生的兒子小宏(已成年)便與蔡女士共同生活多年。小宏的生母已過世,他與蔡女士感情深厚,情同母子。蔡女士希望能合法收養小宏,讓這份事實上的親子情誼獲得法律上的認可。在申請過程中,小宏的配偶也明確表示同意這項收養。
法院審理後認為,蔡女士與小宏長期共同生活,彼此間已建立深厚的親子情感,收養目的是為了讓這份情感關係在法律上獲得保障,並非為了規避義務或圖謀不法利益。加上小宏的配偶也明確同意,且對其生父(蔡女士的配偶)或已故生母並無不利影響,因此法院最終認可了這項收養申請。
案例二:為圓滿家庭關係的成年收養
楊女士希望收養楊先生的成年子女小耀。楊女士與小耀長期共同生活,彼此照顧扶持,關係非常融洽,形同母子。他們希望透過法律程序,讓這份情感連結正式成為法律上的親子關係。小耀的配偶也到庭向法院表示同意。
法院在審查時,除了確認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的收養合意與小耀配偶的同意之外,更著重檢視他們之間長期共同生活、相互扶持的事實。法院認為,這種基於真實情感、圓滿家庭關係的收養動機,符合法律所期待的正當收養目的,因此裁定認可。
這兩個案例都明確指出,被收養人配偶的同意是法院認可的關鍵因素之一。同時,法院也會考量收養目的的正當性,例如是否為長期共同生活、相互扶持而建立的真實親子關係。
申請成年收養:實務操作建議
如果您正準備申請成年收養,請務必留意以下幾點,以確保您的申請順利:
- 取得配偶書面同意: 若被收養人有配偶,務必取得其配偶的書面同意書。建議將同意書進行公證,以確保其法律效力與真實性。若不便公證,也可在向法院聲請認可時,請配偶親自到庭以言詞表示同意,並由書記官記明筆錄。
- 檢視例外情形: 若配偶因「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而無法同意,您需要準備相關證明文件,如醫師診斷證明、失蹤證明或死亡宣告判決等,向法院證明符合《民法》第1076條的但書規定。
- 說明收養目的正當性: 由於《民法》第1079-2條的規定,您應向法院清楚說明收養的目的與動機,例如長期共同生活、相互扶持、建立真實親子關係等,而非僅為繼承財產、規避義務或其他不法目的。
- 備妥完整文件: 除了收養契約書和配偶同意書,您還需要準備戶籍謄本、健康檢查證明、財力證明、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等文件,以利法院審查。
結論:周全準備,讓愛圓滿
成年收養是一項重要的身分行為,它不僅讓事實上的親子情誼獲得法律上的認可,也為家庭帶來更多圓滿。在申請過程中,被收養人配偶的同意是不可或缺的環節,請務必妥善處理。周全的法律準備,將幫助您順利完成收養程序,讓這份愛與連結在法律上獲得完整的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為什麼成年收養需要我的配偶同意?
A: 根據《民法》第1076條規定,當夫妻中的一方被收養時,必須得到另一方的同意。這項規定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維護現有婚姻關係的穩定性和家庭和諧。收養會改變被收養人的身分關係,對其配偶及原有家庭產生重大影響,因此法律要求配偶的同意,以確保收養不會破壞現有的婚姻家庭秩序。
Q: 如果我的配偶無法或不願意同意收養,該怎麼辦?
A: 《民法》第1076條設有例外情況:如果您的配偶「不能為意思表示」(例如因精神障礙、植物人狀態等客觀上無法表達意願)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則可以免除其同意。在這些情況下,您需要準備相關證明文件(如醫師診斷證明、失蹤證明、死亡宣告判決等)向法院提出證明。如果配偶是不願意同意,且不符合上述例外情況,收養就無法合法成立,因為配偶的同意是必要條件。
Q: 除了配偶同意,法院在審查成年收養時還會看什麼?
A: 除了配偶同意,法院還會依據《民法》第1079-2條審查收養目的的正當性。法院會特別注意收養是否意圖免除法定義務、是否對被收養人的本生父母不利,或是否有其他重大事由違反收養目的。實務上,法院會綜合考量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的實際互動、共同生活狀況、情感連結、以及收養動機是否為建立真實的親子關係,而非僅為繼承財產或其他不法目的。
Q: 如果我沒有取得配偶的同意就完成了收養,會有什麼後果?
A: 如果收養未依法取得被收養人配偶的同意,該收養行為可能被被收養人的配偶依《民法》第1079-5條請求法院撤銷。撤銷權有時效限制,自知悉事實之日起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逾一年者,就不能再請求撤銷了。因此,務必依法取得配偶同意,以確保收養的穩定性與合法性。
Q: 我的配偶該如何正式表達同意?
A: 配偶的同意應作成書面。建議將同意書進行公證,以確保其法律效力及真實性,避免日後爭議。若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亦可請配偶親自到法院,以言詞向法院表示同意,並由書記官記明於筆錄中,這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相關文章推薦
協議糾紛怎麼辦?搞懂合約解釋原則與仲裁眉角
面對協議糾紛,您是否感到困惑?這篇文章將深入淺出地解釋台灣法律中的協議解釋原則,包括如何探求當事人真意、文義優先的判斷,以及仲裁協議的效力與範圍。透過生活化案例與實用指引,幫助您理解協議條款的法律意義,並在爭議發生時,知道如何維護自身權益,避免不必要的訴訟困擾。
協議爭議別煩惱!掌握法律解釋原則,保障您的權益
面對協議效力爭議,您是否感到困惑?本文將深入淺出地解析台灣法律在解釋契約、定型化契約、仲裁協議及違約金等方面的原則,並透過生活化案例與實用建議,幫助您釐清爭議,有效維護自身權益。
協議爭議解析:契約解釋原則與仲裁實務指南
面對協議爭議,您是否感到困惑?本篇文章將深入淺出地解釋台灣法律中契約解釋的核心原則,包括如何探求當事人「真意」、定型化契約的特殊保護,以及仲裁協議的效力。透過實際案例分析,助您理解爭議解決的關鍵,並提供實用的應對策略,讓您在複雜的法律糾紛中更有方向。
需要專業法律諮詢?
立即加賴,綁定貼身法律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