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收養:配偶同意是關鍵嗎?
在台灣,家庭關係的建立與變動,法律上都有嚴謹的規範。當您考慮收養一位成年人,不論是繼親收養、親屬收養,或是其他形式的成年收養,一個常被問到的問題是:「被收養的成年人如果已經結婚了,他的配偶是否需要同意?」答案是肯定的!
作為「律點通」,我們將為您詳細解析台灣民法中,成年收養時「被收養人配偶同意」的相關法律規定與實務運作,讓您的收養之路更加順遂。
法律怎麼說?了解收養的關鍵條文
收養關係的成立,旨在建立如同血親般的親子連結。為了確保這段關係的合法性與家庭和諧,民法設有幾項重要規定,特別是關於配偶同意的要件:
一、被收養人有配偶時,配偶應同意
這是最核心的規定,直接關係到您所關心的問題。
《民法》第1076條:「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但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白話解釋: 如果您想收養的成年人已經結婚,那麼這位成年人的配偶「必須」同意這項收養。這是為了維護既有婚姻關係的穩定性。除非配偶因某些特殊狀況(如植物人、昏迷等無法表達意願,或失蹤超過三年生死不明),否則這份同意是不可或缺的。
實務操作重點:
- 書面與公證: 最保險的方式是簽署書面同意書,並經過公證,以確保其真實性與法律效力。
- 法院筆錄: 若無法公證,也可以在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時,由被收養人的配偶親自到庭,以口頭方式向法官表示同意,並由書記官記明筆錄。
- 無條件、無期限: 這份同意必須是完全且沒有附加任何條件或期限的。
二、收養須經法院認可
收養不僅是家庭內部的事,更是一項法律行為,必須經過法院的審查與認可。
《民法》第1079條:「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白話解釋: 所有收養都必須簽訂書面契約,並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會審查所有法律要件是否符合,例如前面提到的配偶同意,若有任何不符規定之處,法院將不會認可收養。
三、成年收養的特別審查要件
針對成年收養,法院會進行更嚴格的實質審查,以確保收養目的純正。
《民法》第1079-2條:「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 一、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 二、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 三、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
白話解釋: 法院會特別留意收養是否為了規避債務、扶養義務,或對被收養人的原生家庭造成不利影響,又或者是否有其他不符合建立親子關係本意的目的(例如純粹為了繼承遺產、取得國籍等)。只要有這些情況,法院就不會認可收養。
實務案例解析:讓法律不再抽象
或許您會想,這些法條在實際生活中是如何運用的呢?讓我們透過兩個匿名的實際案例,看看法院是如何審理成年收養案件的。
案例一:繼母收養成年繼子女
情境: 麗月阿姨與謝伯伯結婚多年,感情深厚。謝伯伯有幾位已成年的子女,他們從小就與麗月阿姨像親生母子般相處。現在,麗月阿姨想正式收養這些成年子女,讓他們在法律上成為自己的養子女。
法院怎麼看: 法院審理時,除了確認麗月阿姨與這些成年子女的真實親子情感外,也特別檢視了其中有配偶的成年子女,他們的配偶是否都已明確表示同意。因為這些同意書都經過公證,且法院確認收養動機單純,沒有規避義務或不法目的,最終裁定認可了這項收養。
啟示: 這個案例清楚說明,即使是繼親收養,且被收養人已成年,其配偶的同意仍是不可或缺的環節,確保家庭關係的穩定。
案例二:姑姑收養成年姪女
情境: 王叔叔與李阿姨的姪女王小雅,從小就由他們夫婦照顧長大,感情深厚,情同親生。王小雅成年後也已結婚,但仍與王叔叔、李阿姨保持緊密聯繫。現在,王叔叔與李阿姨希望正式收養王小雅為養女,讓這份親情在法律上得到確認。
法院怎麼看: 法院在審理這起收養案時,除了確認王叔叔與李阿姨收養王小雅的真實意願,以及王小雅本身的同意外,也特別要求確認王小雅的配偶是否同意這項收養。由於所有當事人都親自到庭向法院表達了意願,並簽署了相關文件,且法院認定這份收養是基於深厚的情感連結,沒有不法目的,最終也認可了這項收養。
啟示: 這個案例再次強調,無論收養的具體關係為何(繼親或旁系血親),只要被收養人已婚,其配偶的同意都是法院審查的重點。同時,法院也會考量收養的實質情感基礎。
實用建議:確保您的收養順利進行
為了讓您的成年收養程序順利,以下是一些實用的操作指引與注意事項:
- 取得明確的配偶同意: 這是最重要的步驟。請務必讓被收養人的配偶簽署書面同意書,並建議進行公證。如果無法公證,請務必請其配偶在法院審理時親自到庭表達同意。
- 準備充分的證明文件: 如果被收養人的配偶屬於《民法》第1076條的例外情況(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您需要提供相關的醫療證明、失蹤證明或戶籍謄本等,以供法院審查。
- 確認收養目的正當: 誠實說明收養的真實目的,確保沒有規避法定義務、影響本生父母權益或違反收養本意的情況。法院會對成年收養進行實質審查,目的不純將導致不認可。
- 備齊所有必要文件: 除了收養契約書、被收養人配偶同意書外,還需準備所有相關的戶籍謄本、身分證明文件、財力證明等,以利法院審查。
結語
成年收養不僅是法律上的程序,更是家庭情感的延伸與確認。理解並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特別是被收養人配偶的同意要件,是確保收養關係合法有效、家庭和諧穩定的重要一步。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更清楚地掌握成年收養的關鍵要點,讓您的家庭關係更加圓滿。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為什麼成年人被收養也需要配偶同意?
A: 成年人被收養,在法律上會產生新的親子關係,進而影響其與配偶之間的家庭結構、扶養義務、繼承權利等。民法第1076條要求配偶同意,是為了尊重並維護婚姻關係的穩定性與和諧,避免收養行為對既有家庭造成不必要的衝突或損害。
Q: 如果被收養人的配偶不同意收養,或聯絡不上、生病了怎麼辦?
A: 如果被收養人的配偶明確表示不同意,原則上收養將無法成立。但若配偶有《民法》第1076條但書所列的例外情況,即「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則可免除其同意。您需要向法院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例如醫師診斷證明(證明不能為意思表示)、失蹤人口證明或戶籍謄本(證明生死不明已逾三年),由法院審酌認定。
Q: 成年收養會不會影響到被收養人原來的繼承權?
A: 會。收養關係成立後,被收養人與收養人之間產生擬制血親關係,相互間有繼承權。同時,被收養人與其本生父母及其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在收養關係存續中是停止的,這也包括繼承權。但若收養關係終止,則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恢復。若被收養人有配偶,其配偶的繼承權通常不會直接受影響,但家庭財產規劃可能需重新考量。
Q: 法院在審核成年收養案件時,最看重什麼?
A: 法院在審核成年收養時,除了形式上符合法條要件(如配偶同意、書面契約)外,最看重的是收養的「真實目的」與「對各方利害關係的影響」。特別是《民法》第1079-2條所列的三種不認可事由:是否意圖免除法定義務、是否對本生父母不利、以及是否有其他重大事由違反收養目的。法院會深入審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是否存在真實、穩固的親子情感連結,確保收養是基於倫常與家庭和諧,而非濫用法律制度。
Q: 繼親收養成年子女,跟一般成年收養有什麼不同?
A: 繼親收養是指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在這種情況下,收養人(繼父或繼母)可以單獨收養,不需與其配偶共同為之(民法第1074條但書)。此外,繼親收養通常具有更強的情感基礎,因為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常有長期共同生活經驗。但無論是繼親收養還是一般成年收養,如果被收養人已婚,其配偶的同意都是《民法》第1076條所要求的必要條件,且都需經過法院認可及《民法》第1079-2條的實質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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