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收養關係有效嗎?無效與撤銷的法律關鍵解析

收養關係有效嗎?無效與撤銷的法律關鍵解析

律點通
2025-07-17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收養法律親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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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清收養效力:無效與撤銷大不同

親愛的收養關係當事人,您是否曾好奇,您與養子女或養父母之間的收養關係,在法律上是否完全有效?或者,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這段關係可能會被認定「無效」或「撤銷」呢?

這兩個詞彙,在日常生活中或許會被混用,但在法律上,它們的意義、構成要件以及對收養關係造成的影響,可是天差地遠!身為律點通,今天就來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收養關係中的「無效」與「撤銷」,幫助您更清楚地了解自己的權益與責任。

什麼情況下收養會「無效」?

「收養無效」指的是,這段收養關係從一開始就根本不存在法律效力。它像是從未發生過一樣,法律上不承認其存在。通常是因為收養行為違反了法律中非常根本、強制性的規定,或者欠缺了成立收養關係最重要的實質要件。

以下是幾種常見導致收養無效的情況:

  • 違反法定年齡限制:

《民法》第1073條:「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如果收養人的年齡與被收養人的年齡不符合上述規定,除非有特殊但書情況,否則該收養關係即屬無效。

  • 違反特定親屬限制: 《民法》第1073條之1明確規定,直系血親、直系姻親,以及輩分不相當的旁系血親或姻親,都不得收養為養子女。例如,您不能收養自己的父母、祖父母,或是輩分上是您「叔叔阿姨」的人作為您的養子女。違反這些規定,收養也無效。

  • 一人同時為二人養子女: 《民法》第1075條規定:「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這是法律上的絕對禁止。如果被收養人已經是別人的養子女,又被其他人收養,後來的收養行為就會是無效的。

  • 未經法院認可:

《民法》第1079條第1項:「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 這是現行法下非常關鍵的一點。現在的收養,必須經過法院的審查與認可,才能合法生效。如果沒有經過法院認可,不論雙方私下約定多麼完善,法律上該收養關係仍然是無效的。

  • 欠缺收養的真實意思: 收養關係的成立,必須是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真實地建立親子關係的意願。如果只是為了繼承遺產、規避債務或其他非收養本意的目的,而沒有真實的收養意思合致,那麼該收養關係也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重要提醒: 雖然法律上說無效是「當然」的,但若您的收養關係已經過法院認可,即使發現有無效的事由,您也不能自行認定它無效。為了維護身分關係的安定性,您必須向法院提起「確認收養關係無效之訴」,經法院判決確定後,該收養關係才會溯及自始無效。

什麼情況下收養可以「撤銷」?

「撤銷收養」則是指,收養關係在成立時雖然表面上是有效的,但因為存在某些法律允許撤銷的瑕疵,特定的人可以在一定的時間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一旦法院判決撤銷,這段收養關係的效力同樣會溯及既往,如同從未存在。

以下是幾種常見導致收養可以被撤銷的情況:

  • 意思表示有瑕疵: 如果收養人或被收養人是在「錯誤」、「詐欺」或「脅迫」的情況下做出收養的決定,受害者可以在特定期間內,依《民法》第88條、第89條或第92條規定,向法院請求撤銷收養。例如,您被騙說收養某人可以獲得巨額財產,後來發現根本不是事實。

  • 有配偶者未共同收養:

《民法》第1079條之5第1項:「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四條之規定者,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民法》第1074條規定,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時,原則上應與其配偶共同為之。如果一方私自收養,另一方配偶可以在規定時間內向法院請求撤銷。

  • 有配偶者被收養未得配偶同意:

《民法》第1079條之5第2項:「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六條或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者,被收養者之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民法》第1076條規定,有配偶者被收養時,應得到其配偶的同意。如果未經同意就被收養,被收養者的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

重要提醒: 撤銷收養有嚴格的「除斥期間」(行使權利的期限),通常是自知悉事實之日起6個月內,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1年內。一旦錯過這個期限,您將喪失撤銷權,收養關係就確定有效了。

實際案例解析:當收養關係出現爭議時

案例故事:已認可的收養,真的就萬無一失嗎?

陳先生多年前收養了小華,並順利取得了法院的認可裁定。多年來,他們一家人相處融洽。然而,隨著時間過去,陳先生偶然發現,原來小華在被他收養之前,就已經被另一對夫妻收養過,只是這段關係當時沒有被公開,也沒有依法終止。這讓陳先生非常困惑與不安:既然法院都認可了,這段收養關係還會出問題嗎?

法院怎麼說:

根據《民法》第1075條,一個人是不能同時成為兩個家庭的養子女的。這種情況屬於法律明確規定的「收養無效」事由。即使陳先生與小華的收養關係已經過法院認可,這個根本性的缺陷仍然存在。然而,為了維護身分關係的穩定性與法院裁定的公信力,陳先生不能自行宣告收養無效。他必須向法院提起一個叫做「確認收養關係無效之訴」。

只有經過法院審理,並判決確認該收養關係確實無效後,這段收養關係才會被法律正式認定為從一開始就沒有效力。這代表著,即使有法院的認可,如果收養行為本身存在根本的無效原因,最終還是可以透過法律途徑來釐清和更正。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法院認可雖然重要,但它並非能讓所有隱藏的法律瑕疵都自動消失。當發現收養關係可能存在無效的事由時,仍需依照法律程序尋求救濟。

收養效力判斷實用指引

面對收養關係的效力問題,您可以從以下幾個面向來思考與判斷:

  1. 確認收養時點: 首先,釐清您的收養行為發生在什麼時候?因為《民法》親屬編曾多次修正,不同時期的法律規定,對於收養的要件及其違反後的法律效果(無效或得撤銷)可能有所不同。例如,民國74年以前的法律,對於某些現在會導致無效的情況,當時可能只認定為可以撤銷。

  2. 區分「無效」與「撤銷」:

  • 收養無效: 檢查收養行為是否違反了《民法》第1079條之4所列的根本性規定(如年齡、親屬關係、一人同時為二人養子女、未經法院認可等),或是否有欠缺真實收養意思的情況。若有,您可能需要考慮提起「確認收養關係無效之訴」。
  • 撤銷收養: 審視收養行為是否屬於《民法》第1079條之5所列的事由(如配偶未共同收養、被收養人配偶未同意),或是否存在意思表示瑕疵(錯誤、詐欺、脅迫)。若有,且您是法律規定的撤銷權人,並仍在法定除斥期間內,則可考慮提起「撤銷收養之訴」。
  1. 法院認可的意義: 即使您的收養關係已獲得法院認可裁定,若後來發現存在無效的實體事由,您仍不能自行認定其無效。必須透過特定的司法程序(如「確認收養關係無效之訴」)來推翻其形式上的效力。

結論:釐清關係,保障權益

收養關係的建立,是家庭中一段重要的連結。然而,若收養過程存在法律上的瑕疵,可能為未來的家庭關係帶來不確定性與潛在爭議。了解收養「無效」與「撤銷」的區別,判斷您的收養關係是否符合法律要件,是保障您與家人權益的關鍵第一步。

無論是確認關係的有效性,或是尋求法律途徑解決爭議,及早釐清,才能確保這份得來不易的親子情誼,在法律上也能穩固且長久。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收養關係已經法院認可了,還會有無效的問題嗎?

A: 是的,即使收養關係已經過法院認可,如果該收養行為本身存在《民法》規定的根本性「無效」事由(例如違反年齡限制、親屬限制、一人同時為二人養子女等),法律上它仍然是無效的。然而,為了身分關係的安定性,您不能自行認定無效,必須向法院提起「確認收養關係無效之訴」,經法院判決確定後,該收養關係才會溯及自始無效。

Q: 如果收養關係被認定無效或撤銷,對我的權益有什麼影響?

A: 收養關係一旦被認定無效或撤銷,其法律效力將溯及既往,視同該收養關係從未成立。這意味著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不再有法律上的親子關係,例如扶養義務、繼承權等都將隨之消滅。這可能會影響到財產繼承、戶籍登記、醫療決定等諸多方面。因此,釐清收養效力對您的權益至關重要。

Q: 我怎麼知道我的收養關係是無效還是可以撤銷?

A: 這需要根據收養行為發生的具體原因來判斷。簡單來說,如果收養關係違反了《民法》中非常根本、強制性的規定(如年齡限制、特定親屬關係、一人同時為二人養子女、未經法院認可等),通常會導致「無效」。而如果是在收養過程中存在意思表示瑕疵(錯誤、詐欺、脅迫),或是違反了配偶共同收養、被收養人配偶同意等規定,則屬於「得撤銷」的情形。建議您檢視收養時的具體情況與相關法條,以初步判斷是何種情況。

Q: 提起「確認收養關係無效之訴」或「撤銷收養之訴」有時間限制嗎?

A: 「確認收養關係無效之訴」原則上沒有時間限制,因為無效的法律行為是自始、當然無效的。但「撤銷收養之訴」則有嚴格的「除斥期間」限制。通常是自知悉事實之日起6個月內,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1年內。一旦錯過這個期限,您將喪失撤銷權。因此,若您認為收養關係有得撤銷的事由,務必把握時效。

Q: 舊法時期的收養,判斷無效或撤銷的標準一樣嗎?

A: 不一樣。我國民法親屬編曾多次修正,不同修正版本對於收養的要件及違反要件的法律效果(無效或得撤銷)規定不同。例如,在民國74年民法修正前,違反年齡限制或有配偶者未共同收養,實務上多認為僅是「得撤銷」而非「當然無效」。因此,判斷舊法時期的收養效力,必須回溯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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