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收養無效或撤銷?釐清您的身分關係與法律程序

收養無效或撤銷?釐清您的身分關係與法律程序

律點通
2025-07-17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收養法律身分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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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清您的收養關係:無效與撤銷,您必須知道的法律知識

您是否曾對自己的收養關係感到困惑?或許您正考慮終止一段收養,卻不確定這段關係在法律上是否真的有效?在台灣,收養關係的成立與效力,遠比您想像的複雜。它不僅影響著身分關係,更牽動著繼承、扶養等權利義務。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收養關係中最重要的兩個概念:「無效」與「撤銷」,幫助您釐清現況,找到下一步的方向。

收養「無效」:從未存在的身分關係

「收養無效」的意思是,這段收養關係從一開始、自始至終就不具備法律效力,法律上視同這段收養從未發生過。即使您可能已經辦理了戶籍登記,或甚至經過法院的認可裁定,只要存在無效的事由,這段關係在實質上就是不存在的。

哪些情況會導致收養無效呢?主要有以下幾種:

  • 違反身分單一性: 一個人不能同時被兩個人收養。例如,您已經是A的養子女,卻又被B收養,那麼後來的收養就是無效的。
  • 輩分不相當: 收養者與被收養者之間的輩分必須符合倫理。例如,您的旁系血親在八親等以內,如果輩分不相當,就不能收養。
  • 年齡差距不足(民國74年修正後): 如果收養關係是在民國74年(西元1985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後成立的,收養者必須比被收養者年長20歲以上。若不符合,收養即為無效。

這些無效事由,在《民法》中都有明確規定。特別是《民法》第1079條之1,直接列舉了多種導致收養無效的情況:

《民法》第1079條之1:「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三條、第一千零七十三條之一、第一千零七十五條、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者,無效。」

這條文明確指出,如果收養行為違反了年齡差距、輩分相當、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養子女等重要規定,那麼這個收養關係從一開始就是無效的。

收養「撤銷」:有瑕疵但可被解除的關係

相對於「無效」,「收養撤銷」是指收養關係在成立時雖然有些瑕疵,但在未經法院判決撤銷前,這段關係仍然是有效的。只有當具備撤銷權的人向法院提出請求,並經法院判決確定後,這段收養關係才會溯及到收養行為時失效。

常見的得撤銷事由,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修正前後的差異

  • 年齡差距不足(民國74年修正前): 如果您的收養是在民國74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前成立的,當時收養者與被收養者年齡相距未達20歲,實務上認為這段收養關係只是「可撤銷」,而非當然無效。
  • 有配偶者未共同收養(民國74年修正前): 在民國74年修正前,如果夫妻一方有配偶卻未與配偶共同收養子女,這段收養關係也是「可撤銷」的。
  • 意思表示有瑕疵: 如果收養是在受詐欺、脅迫或有重大錯誤的情況下成立,也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

現行《民法》第1079條之5,則明確規定了哪些情況可以撤銷,以及撤銷權的行使期限:

《民法》第1079條之5:「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四條之規定者,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六條或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者,被收養者之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這條文指出,例如有配偶者未共同收養,其配偶可以請求法院撤銷。但請特別注意,撤銷權通常有時間限制,例如從知道事實起六個月內,或從法院認可起一年內。逾期就不能再請求撤銷了。

實際案例分享:釐清您的收養困境

理解法條可能有些抽象,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情境來幫助您理解:

情境一:法律修正前的「年齡差」收養

想像一下,王先生在民國70年(1981年)收養了小華,當時王先生只比小華大15歲。依照當時的《民法》規定,收養者必須年長被收養者20歲以上。雖然王先生不符合這個年齡要求,但在民國74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前,這樣的收養關係並非「無效」,而是屬於「可撤銷」的範疇。

這意味著,如果有人想挑戰這段收養關係的效力,他們需要向法院提起「撤銷收養之訴」。更特別的是,對於這種舊法時期的年齡限制瑕疵,法院實務上認為並沒有明文規定的「除斥期間」(也就是時間限制),因此,有撤銷權的人可能在很長一段時間內,甚至多年後,仍有權請求撤銷這段收養。這與現行法明確規定撤銷期限有很大的不同。

情境二:法院認可後,發現收養意願有問題

李小姐多年前被張先生收養,並經過法院裁定認可。多年後,李小姐偶然間發現,當初張先生收養她,並非出於真心想建立親子關係,而是為了某些不法目的,例如為了取得某些福利或規避債務。從法律上來看,這種缺乏真實收養意願的行為,應該是「無效」的。

然而,由於這段收養關係已經獲得法院的認可裁定,這份裁定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因此,李小姐不能僅憑自己發現事實就主張收養無效,也不能直接要求戶政機關塗銷登記。她必須向法院提起一項特定的訴訟——「確認收養關係無效之訴」。只有在法院審理後,判決確認這段收養關係確實無效,這段關係才算真正從一開始就不存在。這也提醒我們,即使是「無效」的收養,在某些情況下仍需要透過司法程序來確認。

我該怎麼做?實務操作建議

  1. 確認收養時間點: 首先,請確認您的收養關係是在民國74年(1985年)6月5日民法親屬編修正前,還是修正後成立的。這是判斷適用舊法或新法,以及收養是「無效」還是「可撤銷」的關鍵分水嶺。
  2. 檢視收養條件: 回想當初收養時,是否有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例如年齡差距、輩分、是否有配偶共同收養等。
  3. 選擇正確訴訟程序:
  • 如果您認為收養關係屬於「無效」,且已獲法院認可,您需要向法院提起「確認收養關係無效之訴」。
  • 如果您認為收養關係屬於「可撤銷」,您則需要向法院提起「撤銷收養之訴」,並務必注意是否有法定的除斥期間限制。
  1. 準備證據: 無論是主張無效或撤銷,您都需要提供相關證據來支持您的主張。
  2. 考量養子女最佳利益: 如果涉及未成年的養子女,法院在審理時會將「養子女最佳利益」作為重要的考量因素。

結論:掌握資訊,釐清未來

收養關係的「無效」與「撤銷」是兩個截然不同,卻又容易混淆的法律概念。它們決定了您的收養關係從一開始就是不存在的,還是需要透過法律程序才能解除。了解這些區別,並知道如何採取正確的法律行動,是您釐清身分關係、保障自身權益的第一步。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對收養關係的效力有更清晰的認識,並更有信心地面對未來的挑戰。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收養無效和撤銷,對我來說差別在哪裡?

A: 無效: 法律上從來沒存在過,就像沒發生一樣。但如果法院已經認可,需要打「確認收養無效之訴」來宣告。 撤銷: 法律上曾經有效,只是有瑕疵。需要打「撤銷收養之訴」,經法院判決後才解除。撤銷通常有時間限制。

Q: 我的收養是在民國74年以前成立的,是不是就沒有「無效」的問題?

A: 不完全是。民國74年修法前,某些情況(如年齡差距不足、有配偶未共同收養)是「可撤銷」而非「無效」。但一些根本性的問題(如一人同時為二人養子女)在修法前後都可能導致「無效」。建議您根據具體情況,比對當時的法規。

Q: 如果我的收養關係已經法院認可了,還能主張無效嗎?

A: 可以,但不能直接主張無效或要求戶政機關塗銷。由於法院的認可裁定具有拘束力,您必須向法院提起「確認收養關係無效之訴」,由法院判決確認後,收養關係才溯及無效。

Q: 我該怎麼知道我的收養屬於「無效」還是「可撤銷」?

A: 首先,確認收養成立的年份,判斷適用民國74年修正前或修正後的民法。其次,對照當時的《民法》親屬編規定,檢查收養當時是否有違反年齡、輩分、共同收養等要件,或是否有詐欺、脅迫等意思表示瑕疵。

Q: 主張收養無效或撤銷,有沒有時間限制?

A: 無效: 原則上沒有時間限制,但如果已獲法院認可,仍需透過訴訟確認。 撤銷: 現行法通常有時間限制(例如知悉事實起6個月,或法院認可起1年)。但要注意的是,民國74年修法前,某些可撤銷事由(如年齡差距不足)實務上認為沒有除斥期間,可以隨時請求撤銷。

Q: 如果我主張收養無效或撤銷,對養子女會有什麼影響?

A: 若收養被確認無效或撤銷,養子女與養父母間的法律上親子關係會被解除,溯及至收養時。這將影響到繼承權、扶養義務等。對於未成年養子女,法院會特別考量其「最佳利益」,例如是否會影響其生活安排、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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