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收養關係終止:法律程序、條件與實務指引

收養關係終止:法律程序、條件與實務指引

律點通
2025-07-1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收養法律家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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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收養關係:您需要知道的法律與實務

收養,是建立一個家庭、給予孩子溫暖的愛與承諾。然而,人生充滿變數,當收養關係面臨無法維繫的困境時,終止收養或許是不得不面對的選擇。這不僅涉及情感的複雜,更牽動著深遠的法律效力。作為律點通,我將為您深入淺出地分析台灣法律中關於收養關係終止的程序、條件與實務考量,希望能幫助您在面對這項艱難決定時,能有更清晰的法律指引。

終止收養的兩大類型:協議與裁判

在台灣,終止收養關係主要分為兩種方式:

1. 合意終止收養(協議終止)

這是指養父母與養子女雙方都同意終止收養關係的情況。聽起來簡單,但法律仍有其嚴謹的規範:

《民法》第1080條: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 「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法院依前項規定為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 「養子女未滿七歲者,其終止收養關係之意思表示,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為之。」 「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關係,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其合意終止收養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單獨終止:一、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二、夫妻之一方於收養後死亡。三、夫妻離婚。」 「夫妻之一方依前項但書規定單獨終止收養者,其效力不及於他方。」

白話解釋: 簡單來說,如果養父母和養子女都同意,可以簽署書面協議來終止。但如果養子女是未成年人,這份協議一定要經過法院認可,法院會以「養子女的最佳利益」作為最重要的考量。此外,未成年養子女的意思表示有特殊規定,例如未滿七歲需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表示,七歲以上則需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如果是夫妻共同收養,原則上要一起終止,除非有特殊情況(如一方死亡或離婚)才能單獨終止。

2. 裁判終止收養(法院宣告或許可終止)

當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或有特定事由時,可以透過法院來終止收養關係。這又分為兩種情況:

  • 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聲請許可終止:

《民法》第1080條之1: 「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養子女未滿七歲者,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向法院聲請許可。」 「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之聲請,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

白話解釋: 如果養父母已經過世,養子女可以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法院會審核是否「顯失公平」,並考量未成年養子女的意思表示方式。

  • 有法定事由,一方請求法院宣告終止:

這是最常見的裁判終止類型,通常是因為養父母或養子女一方有嚴重行為,導致關係無法維持。

《民法》第1081條: 「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二、遺棄他方。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白話解釋: 如果一方有虐待、遺棄、犯重罪,或者有「其他重大事由」導致收養關係難以維繫,另一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就可以請求法院宣告終止。實務上,「其他重大事由」是最常被引用的理由,它涵蓋了各種導致養親子感情破裂、無法回復的情況,例如長期失聯、嚴重不孝、甚至經濟上的惡意侵害行為等。如果養子女是未成年人,法院同樣會將「養子女最佳利益」放在首位考量。

此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0條、第71條也特別規定,當養父母對未成年養子女有虐待、疏忽照顧等不當行為時,為保護兒少權益,養子女、利害關係人或主管機關也可請求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

終止收養的法律效力:關係回復

一旦收養關係依法終止,會產生什麼樣的法律效果呢?

《民法》第1083條: 「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白話解釋: 簡單來說,終止收養後,養子女會回復原來的姓氏,並且回復與親生父母及其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例如繼承權、扶養義務等。但這不會影響到已經合法取得權利的第三人。

實務案例解析:從故事看法律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抽象,讓我們透過實際案例,看看法院是如何判斷這些「重大事由」的:

案例一:關係疏離,難以維繫的親子情

王先生曾收養了小美(未成年),小美是王先生再婚太太的女兒。然而,在收養關係成立兩年後,王先生與太太離婚了,小美也跟著媽媽離開,從此王先生與小美幾乎沒有再聯繫、互動。雖然法律上仍是父女,但實際上兩人之間早已沒有實質的親情維繫。王先生因此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王先生與小美母親離婚後,小美隨生母生活,雙方長期未共同生活,也缺乏相處機會,親子關係確實已經疏離,徒有收養形式而無實質親情維繫,這與收養的目的相悖,構成了「難以維持收養關係之重大事由」。同時,法院也審酌了社工訪視報告,確認終止收養對小美融入新家庭、未來發展有利,因此准許了終止收養的請求。

案例二:成年養子女的行為脫序與經濟侵害

李媽媽收養了成年後的阿華。然而,阿華成年後行為越來越脫序,不僅有竊盜紀錄,還多次離家失聯,甚至曾經冒用李媽媽的名義到處借款,導致李媽媽無辜遭受債務追討。李媽媽年事已高,心力交瘁,對於阿華的行為感到絕望,認為兩人之間已毫無親子感情與信賴可言,因此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

法院怎麼說: 法院審理後認為,阿華長期離家失聯,且對養母有竊盜、冒用名義借款等嚴重不當行為,這些行為都嚴重破壞了養親子間的感情與信賴,使關係出現了無法回復的破綻,收養目的已無從達成,情節重大。因此,法院准許了李媽媽終止收養關係的請求。

實務操作指引:您該怎麼做?

如果您正考慮終止收養關係,以下是一些實用的建議:

  1. 確認終止類型: 首先判斷您是屬於雙方同意的「合意終止」,還是需要透過法院的「裁判終止」。
  2. 準備充分證據: 無論哪種方式,都需要準備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戶籍謄本(證明收養關係)、書面協議(合意終止用)、通聯記錄、證人證詞、警局報案紀錄、醫療證明、債務證明等,以證明收養關係難以維持的具體事由。
  3. 未成年養子女案件: 如果養子女是未成年人,法院會特別重視「養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您需要積極配合社工訪視,提供有利於孩子未來發展的資訊,並確保終止收養後,孩子有妥善的照顧安排。
  4. 程序選擇: 依據最高法院的最新見解,一般依《民法》第1081條請求宣告終止收養關係的事件,應循家事訴訟程序,而不是家事非訟程序。請務必向法院提起「訴訟」而非「聲請」,以免程序錯誤導致案件被發回重審。

結論

終止收養關係是一個複雜且充滿挑戰的過程,涉及法律、情感和家庭的未來。了解相關的法律規定、程序,並透過實務案例的借鑒,能幫助您更理性地評估狀況,做出最符合各方利益的決定。如果您正身處這樣的困境,請務必尋求專業法律協助,讓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合適的策略,保障您的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協議終止收養時,如果養子女是未成年人,他們的意願重要嗎?

A: 非常重要。根據《民法》第1080條,如果養子女是未成年人,協議終止收養必須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在審核時,會以「養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考量,這包括他們的意願(若已達一定年齡能表達)、身心發展、生活照顧、教育等。未滿七歲的養子女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滿七歲以上則需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並會考量其自主意願。

Q: 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需要符合哪些具體條件?

A: 主要依據《民法》第1081條,需符合以下任一條件:1. 對於他方有虐待或重大侮辱。2. 遺棄他方。3. 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4. 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實務上,第四點「其他重大事由」最為常見,例如長期失聯、嚴重不孝行為、惡意經濟侵害等,只要導致養親子感情與信賴嚴重破裂、無法回復,都可能被認定為重大事由。

Q: 終止收養後,養子女的法律關係會如何變化?

A: 根據《民法》第1083條,收養關係終止後,養子女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會回復其本生姓氏,並回復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這表示他們將重新擁有對本生父母的繼承權,同時本生父母也將回復對其的扶養義務。但這不影響第三人已合法取得的權利。

Q: 聲請終止收養,我需要準備哪些關鍵證據?

A: 您需要準備戶籍謄本證明收養關係。如果是合意終止,則需書面協議。如果是裁判終止,則需證明法定事由的證據,例如:證明長期未聯繫的通聯記錄、訊息截圖;證明虐待或遺棄的醫療證明、警局報案紀錄、社福單位紀錄;證明行為脫序或經濟侵害的相關單據、債務證明、證人證詞等。對於未成年養子女的案件,社工訪視報告是法院判斷最佳利益的重要依據。

Q: 如果養子女已經成年,還能終止收養嗎?

A: 可以。無論養子女是否成年,只要符合《民法》第1080條(合意終止)或第1081條(裁判終止)的條件,都可以終止收養關係。對於成年養子女,法院在審酌「其他重大事由」時,會考量養親子間應有的經濟扶養互助關係、有無親子一般之交往及精神上之相互扶持等因素,判斷關係是否已破綻到不能回復。

Q: 終止收養的程序是訴訟還是非訟?

A: 這是一個重要的實務問題。根據最高法院的最新見解,一般依《民法》第1081條請求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的事件,其性質與離婚事件類型相同,應屬家事訴訟程序。因此,您應向法院提起「訴訟」,而非「聲請」,以保障您的對審權益,避免程序錯誤導致案件被發回重審。但如果是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聲請許可終止(民法1080條之1),則屬於家事非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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