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收養關係生變?配偶必知的撤銷與終止法律權益

收養關係生變?配偶必知的撤銷與終止法律權益

律點通
2025-07-1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家事法律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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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關係生變?配偶必知的撤銷與終止法律權益

收養,是建立法律上親子關係的重要決定,它不僅帶來新的家庭成員,也伴隨著權利與義務。然而,當收養關係面臨挑戰,甚至可能走向終點時,作為收養配偶的您,是否清楚自己的法律權益,以及如何合法地處理「收養撤銷」或「收養終止」的程序呢?

律點通將透過這篇文章,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台灣《民法》中關於收養關係變動的相關規定,讓您在面對這些議題時,能有清晰的法律依據與應對方向。

釐清概念:什麼是「撤銷」與「終止」收養?

在法律上,「撤銷」和「終止」是兩種截然不同的概念,它們影響著收養關係的起始與結束點:

  • 撤銷(Revocation):指的是收養行為在成立時就存在某些「瑕疵」,雖然收養關係已經成立,但法律賦予特定人權利,可以請求法院將其撤銷。一旦撤銷成功,收養關係將「溯及既往」地歸於消滅,就像從未發生過一樣,彷彿收養從未發生。
  • 終止(Termination):則是指合法成立的收養關係,因為事後發生了特定的事由,或雙方合意,而經由法院宣告或書面約定來解除。終止收養通常是「向將來」發生效力,也就是從終止的那一刻起,關係才解除,之前的一切法律效力仍有效。
  • 無效(Invalidity):收養行為因嚴重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無待當事人主張或法院宣告。例如,違反輩分相當原則的收養,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您的權益:哪些情況可以「撤銷」收養?

收養關係的撤銷,主要針對收養成立時的程序性瑕疵。其中,身為配偶的您,有著重要的權利:

《民法》第1079-5條:配偶的撤銷權

《民法》第1079-5條:「收養子女,違反第 一千零七十四條之規定者,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收養子女,違反第 一千零七十六條或第 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者,被收養者之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依前二項之規定,經法院判決撤銷收養者,準用第 一千零八十二條及第 一千零八十三條之規定。」

簡單來說,若您的配偶在有婚姻關係的情況下,沒有與您「共同」收養子女,而是單獨收養,那麼您作為配偶,可以請求法院撤銷這個收養行為。此外,如果被收養人是成年人,但未經其配偶同意就成立收養,被收養人的配偶也可以請求法院撤銷。

請注意: 撤銷權有嚴格的時效限制!您必須在「知悉事實之日起六個月內」,或「自法院認可收養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這意味著,您必須在發現收養行為有瑕疵的半年內,或自法院核准收養的一年內,向法院提出撤銷聲請,逾期則不得請求撤銷,收養關係將無法再被動搖。

關係生變?哪些情況可以「終止」收養?

當收養關係已經合法成立,但事後因種種原因無法維繫時,則可能需要考慮「終止」收養。終止收養分為兩種主要方式:

1. 合意終止:雙方同意最簡便

《民法》第1080條第1項:「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

  • 適用情境:如果養父母與已成年的養子女雙方都有意願終止收養關係,那麼只需要簽署書面合意終止契約即可,無需經過法院的認可,這是最為簡便的方式。
  • 夫妻共同收養的特別規定:如果當初是夫妻共同收養子女,那麼合意終止時原則上也應共同為之。但若有特殊情況,例如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生死不明已逾三年、於收養後死亡或夫妻離婚等,另一方則可單獨終止,但其效力不及於他方。

2. 裁判終止:法院介入的必要

當雙方無法達成合意,或發生了嚴重影響關係的事由時,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聲請宣告終止收養關係。這主要依據《民法》第1081條的規定:

《民法》第1081條:「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二、遺棄他方。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這條法條列出了四種主要的裁判終止事由,其中第四款「其他重大事由」是實務上最常見,也最具彈性的情況。法院會綜合考量收養目的、社會一般觀念,以及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實際關係等因素來判斷。例如,若因金錢糾紛導致親情基礎喪失,或養子女的行為嚴重破壞信任,使感情與信賴出現破綻,難以維持親子關係時,即可能構成此重大事由。

實務案例分享:法院怎麼看?

透過實際案例,我們能更清楚地理解法院在審理收養相關案件時的考量。

案例一:成年收養的「真意」審查

張先生膝下無子,與姪女小美從小感情親近。張先生考慮到未來老後照顧及身後祭祀問題,希望收養已成年並結婚的小美為養女。小美也同意,但她坦言與本生父母情感緊密,被收養後生活及稱謂不會改變,仍會將張先生視為伯父。

法院怎麼判? 法院最終駁回了張先生的收養聲請。法院認為,張先生雖然是基於照顧和祭祀的善意,但這僅是「名義上」的收養,雙方並未產生宛如父女的實質親情依附與連結,關係本質仍是伯姪。法院強調,成年收養不僅要符合形式要件,更要具備建立「真實親子關係」的真意,否則便有違成年收養制度的本質。這反映了司法實務對於收養制度本質的重新審視,旨在確保收養關係的建立是基於真實的親情連結,而非僅為法律上的形式或利益考量。

案例二:信任破裂導致的終止

李媽媽與丈夫收養了成年養子小華。然而,小華卻屢次假冒李媽媽夫妻的名義在外簽署本票借款,導致李媽媽夫妻收到多項強制執行通知。事發後,小華也與李媽媽夫妻許久未曾聯繫,對他們不聞不問,使得這段收養關係徒有形式,早已沒有實質親情可言。

法院怎麼判? 法院最終宣告終止了李媽媽夫妻與小華的收養關係。法院認為,小華的行為嚴重破壞了養父母與養子之間的信任與感情,已達到《民法》第1081條第4款所稱的「其他重大事由」,導致收養關係難以維持。這個案例說明,即使收養關係已經成立,但若養子女有嚴重的不法行為,特別是涉及財產詐欺並破壞信任基礎的行為,足以構成終止收養的重大事由。

實用建議:收養配偶該如何應對?

面對收養關係的變動,身為收養配偶的您,可以參考以下建議:

  • 收養前審慎評估:在決定收養時,夫妻雙方應充分溝通,確認彼此對於收養的意願與目的,特別是成年收養,更要確認是否有建立真實親子關係的共識,而非僅為繼承、照顧等單一目的。
  • 明確書面約定:無論是收養或考慮終止收養,任何合意都應以書面形式明確記錄,並明確記載雙方意願,避免日後爭議。
  • 證據保全:若您認為收養關係存在瑕疵需要撤銷,或關係已嚴重破裂需要終止,務必收集相關證據,例如通訊紀錄、財務憑證、醫療證明或證人證詞等,以利未來法律程序進行。
  • 區分合意與裁判終止:若雙方能和平協商,成年收養的合意終止最為簡便;若無法合意,則需準備充分證據,透過法院程序來聲請裁判終止,並理解法院會審酌各種情節。

結語

收養關係的建立與維繫,是基於愛與責任。當這份關係面臨挑戰時,了解相關法律規範,是保障您自身權益的重要一步。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提供清晰的指引,幫助您在面對收養關係的變動時,能夠從容應對,做出最符合家庭利益的決定。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配偶未經我同意就單獨收養了成年人,我能怎麼辦?

A: 根據《民法》第1079-5條,如果您的配偶在有婚姻關係的情況下,未與您共同收養子女,您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該收養。但請注意時效限制,您必須在知悉事實之日起六個月內,或自法院認可收養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聲請,逾期將無法撤銷。

Q: 如果我們夫妻都同意終止與成年養子女的收養關係,需要經過法院嗎?

A: 不需要。根據《民法》第1080條,如果養父母與已成年的養子女雙方都同意終止收養關係,只需要簽署書面合意終止契約即可,無需向法院聲請認可,這是最簡便的方式。但若當初是夫妻共同收養,則合意終止也應共同為之。

Q: 養子女成年後行為不檢,例如長期不聯絡或有不法行為,我可以單方面聲請終止收養嗎?

A: 可以。若養子女的行為已嚴重破壞收養關係,例如對您有虐待、重大侮辱、遺棄,或有故意犯罪行為,甚至像案例二中假冒名義借款等,導致親情基礎喪失,您可以依《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4款「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為由,向法院聲請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法院會審酌具體事證來判斷。

Q: 收養關係一旦成立,是不是就不能改變了?

A: 不是的。收養關係並非一成不變。在符合特定法律要件的情況下,收養關係是可以被「撤銷」或「終止」的。撤銷是針對收養成立時的瑕疵,而終止則是針對關係成立後因事由變化而無法維繫的情況。法律提供了這些途徑,讓當事人能夠在必要時調整或解除不適宜的收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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