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關係生變?終止與撤銷的法律途徑解析
收養,是緣分,也是一份重大的承諾。然而,人生充滿變數,當收養關係面臨挑戰,甚至可能走向終結時,身為被收養人家屬的您,心中或許充滿疑惑與不安:這段關係還能解除嗎?該怎麼辦?
別擔心,律點通將為您釐清台灣法律中關於收養關係解除的三種主要途徑:「無效」、「撤銷」與「終止」,讓您對這些複雜的法律概念有更清晰的認識,並了解在不同情況下,您該如何保護自己與家人的權益。
收養關係的「無效」、「撤銷」與「終止」有何不同?
在法律上,解除收養關係主要分為三種情況,它們的法律效果與適用條件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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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之無效:這表示收養關係從一開始就不具備法律效力,彷彿從未發生過。通常是因為違反了非常基本的強制規定,例如收養者與被收養者輩分不相當(祖父母不能收養孫子女為養子女),或是法律禁止的雙重收養(一人同時被兩人收養)。即使法院曾認可,若有這些無效原因,仍需透過「確認收養關係無效之訴」來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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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之撤銷:指收養關係雖然已經合法成立並生效,但因為在收養過程中存在某些「瑕疵」(例如未經配偶同意,或未成年被收養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法律賦予特定人權利,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一旦撤銷,收養關係將「溯及既往」失效,也就是說,視同從收養成立時就沒有這段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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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之終止:這是指收養關係因為特定原因,從「現在起」向將來消滅。這也是最常見的解除收養關係的方式,又可分為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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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意終止:養父母與養子女雙方同意結束收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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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終止:當發生特定法定事由,例如一方虐待、遺棄,或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關係時,可向法院聲請判決終止。
什麼情況下可以「撤銷」收養?
撤銷收養通常發生在收養成立時有「程序上的瑕疵」。《民法》對此有明確規定:
《民法》第1079-5條:
「收養子女,違反第 一千零七十四條之規定者,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收養子女,違反第 一千零七十六條或第 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者,被收養者之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依前二項之規定,經法院判決撤銷收養者,準用第 一千零八十二條及第 一千零八十三條之規定。」
這條法規主要說明了兩種可以撤銷收養的情境:
- 未經配偶同意的收養:如果收養者有配偶,但未與配偶共同收養子女,或未經配偶同意就單獨收養,那麼收養者的配偶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
- 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收養:如果被收養人是未成年人,或有配偶,但在收養時未經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同意,那麼被收養人的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
重要提醒:撤銷權有嚴格的「時效限制」!您必須在「知道事實的六個月內」,或者「法院認可收養後的一年內」提出請求,否則就無法再撤銷了。
此外,如果收養關係在終止後,發現終止的過程有瑕疵(例如夫妻共同收養卻未共同終止,或未成年養子女終止收養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民法》第1080-3條也賦予相關人士請求法院撤銷終止收養的權利,同樣有嚴格的時效限制。
什麼情況下可以「終止」收養?
終止收養是讓收養關係向未來消滅,分為「合意終止」和「裁判終止」。
合意終止:雙方同意,法院把關
《民法》第1080條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可以雙方同意終止收養關係。但有幾個重點:
- 書面形式:終止收養必須以書面方式進行。
- 法院認可:如果養子女是未成年人,必須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在審核時,會以「養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最優先考量,確保終止收養對孩子是最好的。
- 未成年人同意:未滿七歲的養子女,由收養終止後的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七歲以上未成年人,則需得到收養終止後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 夫妻共同收養:原則上必須共同終止,但若有特殊情況(如一方失蹤、死亡或離婚),則可單獨終止。
裁判終止:當關係無法維繫,法院介入判決
當關係出現重大問題,無法透過合意終止時,可向法院聲請裁判終止。《民法》第1081條列出了具體事由:
「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二、遺棄他方。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這表示,如果養父母或養子女一方有虐待、嚴重侮辱、遺棄、故意犯罪受重刑,或者有「其他重大事由」導致收養關係難以維持時,另一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都可以向法院請求終止。同樣地,如果養子女是未成年人,法院會優先考量孩子的最佳利益。
另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0條也規定,若養父母對養子女有遺棄、身心虐待等行為,或情節重大違反相關保護規定,養子女、利害關係人或主管機關也可以請求法院終止收養關係。
實際案例:當養子女行為脫序,關係難以維繫
小芬的故事:
小芬(化名)是一位年邁的養母,在多年前收養了小美(化名)作為養女。原本希望有個溫馨的家庭,但隨著小美長大,行為卻越來越脫序。她不僅經常偷竊家裡財物,還數次離家出走失聯。最近一次,小美甚至偷了便利商店的錢後就音訊全無,至今已經兩年沒有任何聯繫。小芬心力交瘁,覺得自己已經無力管教,兩人的母女情誼和信任感也早已蕩然無存。
面對這樣的情況,小芬最終決定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關係。法院在審理後,考量到小美長期失聯,兩造之間確實難以維持正常的母女親情聯繫,感情與信賴已經嚴重破裂,與當初收養的本意相違背。因此,法院認定小芬所主張的「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即《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4款)是成立的,最終裁定准予終止兩人的收養關係。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當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關係確實已走到盡頭,無法再修復時,法律提供了終止收養的途徑。法院會綜合考量所有情況,特別是養子女的行為是否已嚴重破壞了家庭關係,並以維護關係的安定性為原則做出判斷。
總結與提醒
收養關係的解除,無論是撤銷或終止,都涉及複雜的法律程序和情感糾葛。理解這些法律規定,能夠幫助您在面對挑戰時,做出更明智的決定。請記住以下幾點:
- 釐清關係狀態:首先判斷您的情況屬於「無效」、「得撤銷」還是「得終止」,這會決定您應採取的法律途徑。
- 注意時效限制:特別是撤銷收養,有嚴格的時效規定,務必在期限內採取行動。
- 證據是關鍵:若要聲請裁判終止收養,務必準備充分的證據,證明存在法定事由。
- 未成年人最佳利益:涉及未成年養子女時,法院會將其最佳利益放在首位考量。
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在面對收養關係的變化時,提供一份清晰的法律指引。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收養關係的「無效」、「撤銷」和「終止」有什麼根本上的不同?
A: 「無效」是指收養從一開始就不合法,視同從未存在,通常是違反了像輩分不相當等基本規定,需要透過法院判決宣告。 「撤銷」是指收養雖然成立,但有程序瑕疵(如未經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同意),經特定人於期限內向法院請求後,收養關係才溯及既往失效。 「終止」則是收養關係因特定原因(合意或裁判)從現在開始結束,向未來消滅,是關係結束最常見的方式。
Q: 如果養子女是未成年人,終止收養會有哪些特別的考量?
A: 當養子女是未成年人時,無論是合意終止或裁判終止,法院都會將「養子女的最佳利益」列為最優先的考量原則。這表示法院會審慎評估終止收養是否對孩子的身心發展、生活穩定等各方面是最好的選擇。此外,合意終止時,未成年養子女的意思表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Q: 我該如何準備證據來聲請裁判終止收養?
A: 聲請裁判終止收養需要證明有《民法》第1081條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0條所列的法定事由。您需要收集具體證據,例如:若有虐待或遺棄,可提供驗傷單、報案紀錄、社工訪視紀錄、證人證詞;若因行為脫序難以維持,可提供通聯記錄、學校或社福單位紀錄、就醫紀錄,或任何能證明親子感情破裂、關係無法修復的具體事證,越詳細越好。
Q: 撤銷收養有時間限制嗎?錯過了怎麼辦?
A: 是的,撤銷收養有嚴格的「除斥期間」限制。根據《民法》第1079-5條,您必須在「知悉事實之日起六個月內」,或者「自法院認可收養之日起一年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一旦超過這個期限,撤銷權就會消滅,法院將會駁回您的請求,您就無法再以該事由撤銷收養了。因此,務必在期限內採取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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