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生的旅途中,有時緣分會走到盡頭,即使是法律上建立的收養關係也不例外。當您考慮終止這段關係時,可能會感到迷茫,不知道該從何開始。別擔心,作為律點通,我將為您詳細解析台灣法律中關於收養關係終止的程序與重要原則,讓您對整個過程有清晰的認識,並能更自信地面對這項重要的決定。
終止收養關係的三種主要途徑
根據台灣《民法》的規定,終止收養關係主要有以下三種方式,每種方式都有其特定的條件和程序:
1. 雙方合意終止收養
這是最常見的終止方式,需要養父母與養子女雙方都同意。但如果養子女是未成年人,程序會更為嚴謹。
《民法》第1080條:「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依前項規定為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養子女未滿七歲者,其終止收養關係之意思表示,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為之。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關係,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其合意終止收養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單獨終止:一、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二、夫妻之一方於收養後死亡。三、夫妻離婚。夫妻之一方依前項但書規定單獨終止收養者,其效力不及於他方。」
白話解釋:
- 雙方同意,書面為憑: 無論養子女是否成年,雙方都必須同意,並簽署書面協議。這是最基本的要求。
- 未成年養子女需法院認可: 如果養子女還未成年,即使雙方都同意,這份終止協議也必須提交給法院,由法院審查並裁定認可。法院在審核時,會將「養子女的最佳利益」放在首位考量,確保終止對孩子是最好的選擇。
- 未成年人表達意願: 未滿七歲的孩子,由終止後將成為其法定代理人的人代為表示意願;七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則需本人同意,並得到終止後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 夫妻共同收養的特殊情況: 如果是夫妻共同收養的子女,原則上終止時也應共同為之。但若有特殊情況(例如一方失蹤、死亡或已離婚),則其中一方可以單獨聲請終止,但效力僅及於聲請終止的這一方,不影響另一方與養子女的關係。
2. 法院宣告終止收養
當收養關係出現嚴重問題,無法透過合意終止時,一方可以向法院聲請「宣告終止收養」。這通常發生在一方有重大過失,導致關係難以維繫的情況。
《民法》第1081條:「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二、遺棄他方。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白話解釋:
- 特定事由: 必須符合條文列舉的四種情況之一,例如虐待、遺棄、犯重罪,或是「其他重大事由導致收養關係難以維持」。
- 「其他重大事由」的認定: 這是實務上最常見的終止事由。法院會審查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是否已失去實質的親情連結或信任基礎,例如長期缺乏聯繫、感情疏離、甚至有惡意行為等,導致關係名存實亡。
- 未成年養子女的最佳利益: 如果養子女是未成年人,法院同樣會將其最佳利益作為宣告終止的最高指導原則。這可能需要社工訪視評估,確保終止對孩子的成長和發展是正向的。
3. 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在養父母雙方都已過世後,養子女若有特殊考量,可以向法院聲請許可終止收養關係。
《民法》第1080條之1:「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養子女未滿七歲者,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向法院聲請許可。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之聲請,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
白話解釋:
- 前提: 必須是養父母都已過世。
- 養子女聲請: 由養子女(或其法定代理人)主動向法院提出申請。
- 法院審查「顯失公平」: 法院會審查終止收養是否會造成「顯失公平」的情況。例如,如果終止會讓養子女喪失重要的繼承權益,或導致其權益受損而無其他替代方案,法院可能不會許可。
實務案例分享:法院如何判斷?
為了讓您更了解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的考量,我們來看兩個實際的案例:
案例一:長期疏離,親情名存實亡
情境故事:
「張先生」多年前收養了「小李」。後來張先生與小李的生母離婚,小李便跟著生母生活,從此與張先生幾乎沒有任何聯繫和互動。隨著時間過去,小李也已經成年。張先生覺得這段收養關係徒有形式,早已沒有實質的父女情誼,於是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
法院怎麼說:
法院審理後認為,張先生與小李長期沒有共同生活,也沒有任何互動往來,確實導致雙方之間缺乏應有的親子感情交流,收養關係只剩下名義上的存在,已構成《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4款所稱「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的情形。因此,法院最終准許了張先生的聲請,終止了這段收養關係。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即使養子女已經成年,若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長期缺乏實質互動,感情疏離到只剩下形式上的關係,法院也可能認定為重大事由,准予終止。
案例二:考量未成年養子女的最佳利益
情境故事:
「王先生」與「小陳」的生母離婚後,小陳便跟著生母離開,與王先生幾乎沒有任何聯繫。小陳當時還是個未成年人。王先生認為這段關係已經形同陌路,於是向法院聲請終止對小陳的收養。法院在審理時,特別函請社會福利單位進行訪視,評估終止收養對小陳的影響。
法院怎麼說:
法院發現,王先生與小陳離婚後確實沒有再共同生活,親子關係疏離。社會福利單位的訪視報告也指出,終止收養將有助於小陳更好地融入生母的新家庭,並與生母的現任丈夫建立穩定的關係。法院綜合考量後,認為終止收養符合「養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因此准許了王先生的聲請。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對於未成年養子女的終止收養,法院會非常重視「養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並可能透過社工訪視等專業評估,確保終止對孩子的身心發展是正向的。
申請終止收養的實務建議與注意事項
如果您正在考慮終止收養關係,以下是一些實用的建議:
1. 證據蒐集是關鍵
- 合意終止: 準備好書面終止協議。若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請準備好相關身份證明文件,並準備向養子女住所地的法院提交認可聲請。
- 法院宣告終止: 如果您是聲請宣告終止,務必充分蒐集證據,證明存在《民法》第1081條所列的法定事由。例如:長期無聯繫的通聯記錄、社群媒體互動紀錄、經濟往來狀況、家庭成員證詞、甚至心理諮商報告等,這些都能證明養親子關係已實質破裂。
- 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 說明聲請終止的原因,例如與養父母原生家庭成員無實質聯繫,或為避免繼承複雜性,並證明終止不會造成「顯失公平」。
2. 未成年養子女的「最佳利益」
重要提醒: 如果您的案件涉及未成年養子女,法院會將「養子女最佳利益」作為最重要的考量。這意味著法院會全面評估終止收養對孩子未來成長、教育、身心發展的影響。因此,在準備申請時,請務必思考並說明終止收養如何對孩子有利。
法院可能會囑託社工單位進行訪視調查,請配合提供相關資訊,讓社工能更全面地評估情況。
3. 法院管轄與程序
所有關於終止收養的事件,包括合意認可、死亡後許可或法院宣告終止,都專屬於養子女住所地的法院管轄。這意味著您需要向養子女目前居住地的法院提出聲請。
4. 終止收養的效力與影響
收養關係經法院認可或宣告終止後,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法律關係即告消滅,彼此的權利義務(例如扶養義務、繼承權)也隨之終止。養子女原則上會回復其本姓,並與其原生父母及其他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回復。
結語
終止收養關係是一個複雜且涉及情感的法律過程,但透過了解相關法規與實務運作,您可以更有準備地面對。無論您是養父母還是養子女,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並妥善準備相關資料,法院都會依據法律和「養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做出最公正的裁決。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提供清晰的指引,幫助您順利處理這項人生中的重要決定。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終止收養的程序大概需要多久時間?
A: 終止收養的時間長短會因案件類型和複雜度而異。如果是雙方合意且養子女已成年,程序可能較快。但若涉及未成年養子女需法院認可,或需法院宣告終止(如一方有過失),則可能因證據蒐集、法院調查(如社工訪視)及開庭次數而拉長,通常需要數月甚至一年以上。
Q: 終止收養後,養子女的姓名會怎麼處理?
A: 收養關係終止後,養子女原則上會回復其本來的姓氏,也就是原生父母的姓氏。如果他們希望繼續使用養父母的姓氏,則需另行聲請改姓。但這通常需要特定的理由並經戶政機關核准。
Q: 終止收養後,養子女與原生家庭的關係會自動恢復嗎?
A: 是的,根據《民法》規定,收養關係終止後,養子女與其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會自動回復。這包括扶養義務、繼承權等。他們將重新被視為原生家庭的一份子。
Q: 如果我無法找到養子女或養父母,還能聲請終止收養嗎?
A: 如果對方失蹤或無法聯繫,您仍然可以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此時,法院可能會要求您聲請公示送達,或透過其他方式確認對方是否確實無法聯繫。這類案件通常會比較複雜,需要您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對方失聯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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