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收養關係生變?終止收養與撤銷收養的法律途徑全解析

收養關係生變?終止收養與撤銷收養的法律途徑全解析

律點通
2025-07-17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收養關係家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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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關係生變?終止收養與撤銷收養的法律途徑全解析

收養,是緣分的延續,也是法律上建立親子關係的重要一步。然而,當這份關係面臨挑戰,甚至難以維繫時,您可能會疑惑:「我該如何解除這份收養關係?」在台灣的法律中,解除收養關係主要有兩種途徑:「撤銷收養」與「終止收養」。這兩者雖然都能結束收養關係,但其背後的法律原因、程序與效果卻大相逕庭。作為律點通,我們將為您深入解析,幫助您理解其中的關鍵差異,並提供實用的指引。

釐清概念:撤銷收養與終止收養有何不同?

要處理收養關係的解除,首先必須清楚「撤銷」與「終止」的本質差異:

  • 撤銷收養 (Revocation of Adoption)

  • 性質:針對收養行為在成立時就存在瑕疵,例如收養過程未符合法定的必要條件。一旦法院判決撤銷,收養關係將溯及既往地歸於消滅,視同自始未曾發生過收養關係。

  • 常見事由:主要發生在收養成立時,欠缺特定人的同意,例如:

  • 收養者有配偶,卻未經配偶同意而收養子女。

  • 收養未成年人,卻未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 被收養者有配偶,卻未經其配偶同意。

  • 時效性:這類請求通常有時效限制,例如從知悉事實之日起 六個月內,或自法院認可收養之日起 一年內 必須提出。

  • 終止收養 (Termination of Adoption)

  • 性質:收養關係是合法成立的,但在關係存續期間,因發生了某些特定事由,導致關係無法維持。終止收養的法律效果是向後消滅,不溯及既往,即過去的收養關係仍然有效。

  • 常見事由

  • 合意終止:養父母與養子女雙方同意終止,並以書面為之。如果養子女是未成年人,則還需要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會以「養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

  • 裁判終止:當雙方無法合意,或發生特定重大事由時,可由一方請求法院判決終止。例如:《民法》第1081條列舉的事由包括:

《民法》第1081條:「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二、遺棄他方。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這代表如果一方有虐待、遺棄、重大犯罪,或是存在「其他重大事由」導致關係難以維持,都可以向法院聲請終止。此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0條也規定了養父母特定侵害行為時的終止事由。

  • 時效性:裁判終止收養通常沒有時效限制,但仍需證明法定事由的存在。

實務案例解析:關係難以維持,法院如何判斷?

「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是《民法》中一個彈性的條款,法院會綜合個案事實來判斷。讓我們透過實際案例,看看法院是如何認定的:

案例一:關係形同陌路,訴訟程序是關鍵

小林與養父母已長達十年沒有聯繫,彼此形同陌路。養父母認為這段關係已無法維持,決定向法院請求終止收養。他們原以為這只是簡單的聲請案,沒想到法院卻告訴他們,這類案件屬於「訴訟」而非「非訟」程序。

律點通解析:這個案例(改編自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抗字第262號民事裁定)提醒我們,依據《民法》第1081條請求法院裁判終止收養關係,其性質與離婚訴訟相似,都屬於「家事訴訟事件」,需要經過嚴謹的訴訟程序審理,而非簡易的非訟程序。這表示當事人享有更充分的權利,可以提出證據、進行辯論,法院也會更仔細地審查。

案例二:金錢糾紛與惡言相向,導致關係破裂

小華與養父母之間,因為一筆借款產生了嚴重的爭執。小華對養父母口出惡言、甚至恐嚇,讓養父母心灰意冷。養父母認為,這段關係已經變質,不再有倫常之情,於是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

律點通解析:這個案例(改編自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1年度家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說明了「其他重大事由」的判斷標準。法院認為,金錢糾紛導致的嚴重衝突、惡語相向、恐嚇行為,以及收養關係中缺乏應有的倫常與慈孝,都足以構成難以維持收養關係的「重大事由」。法院會審酌雙方是否已形同陌路,難以期待親子關係能繼續和諧維持。

實務操作指引:我該怎麼做?

如果您正考慮解除收養關係,以下是給您的具體建議:

  1. 確認您的情況屬於「撤銷」還是「終止」
  • 撤銷:如果收養行為在成立時就有瑕疵(例如未經必要同意),且仍在時效內,則考慮撤銷。
  • 終止:如果收養關係原本合法,但後來因特定事由(如虐待、遺棄、關係破裂)而難以維持,則考慮終止。
  1. 蒐集證據
  • 撤銷:準備證明收養時欠缺同意的書面文件、證明詐欺或脅迫的證據等。
  • 終止:蒐集能證明虐待、遺棄、犯罪(判決書)、長期不聯絡的通聯記錄、對話紀錄、證人證詞、醫療紀錄、報案紀錄等。證據越具體、客觀,越有利於您的主張。
  1. 注意時效
  • 撤銷收養撤銷終止收養:務必注意《民法》第1079-5條及第1080-3條規定的 六個月/一年除斥期間。錯過時效,您的請求權就可能消滅。
  • 裁判終止收養:原則上沒有時效限制,但事證越新,越能證明關係難以維持。
  1. 程序考量
  • 依《民法》第1081條請求裁判終止收養,屬於家事訴訟事件,您需要提起訴訟。
  • 若涉及未成年養子女,法院會以養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在準備資料時,應著重說明解除收養對未成年養子女的利弊影響,並提出妥善的安置計畫。

結論:面對收養關係的變動,準備與理解是關鍵

收養關係的解除,無論是撤銷還是終止,都涉及複雜的法律程序和情感層面。理解兩者的差異、法定事由、以及實務上的判斷標準,將幫助您更明確自己的處境與可行的途徑。充分準備證據、注意時效,並了解程序性質,是您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步驟。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提供清晰的指引,讓您在面對這項人生重大決定時,更有方向與信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撤銷收養」和「終止收養」在法律效果上有什麼根本不同?

A: 「撤銷收養」是針對收養行為在成立時就存在瑕疵,例如未經法定同意。一旦撤銷,收養關係將「溯及既往」地消滅,視同從未發生過收養關係。而「終止收養」則是收養關係合法成立後,因特定事由導致關係無法維持。終止的法律效果是「向後消滅」,不影響終止前已經發生的法律效果,例如繼承權等。

Q: 如果我的養子女還未成年,終止收養會不會更困難?法院會考量什麼?

A: 是的,如果養子女是未成年人,終止收養會更加嚴謹。無論是合意終止或裁判終止,法院都會將「養子女的最佳利益」作為最優先的考量。這表示法院會審慎評估終止收養對未成年養子女的身心發展、未來照顧、教育、生活環境等各方面的影響,確保終止收養是真正符合孩子的福祉。

Q: 《民法》第1081條提到的「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具體是指什麼?

A: 這是一個彈性條款,沒有明確列舉所有情況。實務上,法院會綜合考量個案具體事實,判斷收養關係是否已產生難以回復的破綻,導致無法維持養父母子女間應有的倫常與慈孝關係。常見的考量因素包括:長期不聯絡、缺乏互動、感情破裂、互相指責、怨懟加深、嚴重衝突、經濟糾紛導致關係惡化、甚至對簿公堂等。只要這些事由足以讓法院認定收養的倫常目的已無法達成,就可能被認定為重大事由。

Q: 我想終止收養,但對方不同意,我該怎麼辦?

A: 如果對方不同意合意終止收養,您就必須向法院提起「裁判終止收養」的訴訟。這需要您提出符合《民法》第1081條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0條所列舉的法定事由,並提供相關證據來證明這些事由的存在,說服法院判決終止收養關係。這是一個訴訟程序,建議您仔細蒐集證據並了解訴訟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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