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收養關係難以維繫?律點通帶您釐清撤銷與終止收養的法律途徑

收養關係難以維繫?律點通帶您釐清撤銷與終止收養的法律途徑

律點通
2025-07-1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收養終止身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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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關係難以維繫?律點通帶您釐清撤銷與終止收養的法律途徑

當一段收養關係不再是幸福的連結,而是難以承受的重擔時,您可能會開始思考:這段法律上的親子關係,是否還有機會劃下句點?在台灣,要解除收養關係並非不可能,但法律上卻有「撤銷收養」與「終止收養」兩種截然不同的途徑,適用情境與法律效果也大相徑庭。律點通將為您深入解析這兩者的區別,並提供實務上的指引,幫助您釐清方向,保障自身權益。

撤銷收養 vs. 終止收養:釐清您的法律困境

在探討如何解除收養關係前,我們必須先區分「撤銷收養」與「終止收養」這兩個法律概念。它們就像兩條不同的道路,通往的結果也不同。

撤銷收養:回到原點的法律途徑

「撤銷收養」 指的是收養行為在成立時就存在法律上的瑕疵,導致這段收養關係可以被撤銷。一旦撤銷成功,這段關係會溯及既往地歸於消滅,視同從一開始就沒有成立過。

常見的撤銷事由包括:收養者未與配偶共同為之或未得配偶同意;或被收養者為未成年人,未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民法》第1079-5條:「收養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四條之規定者,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之。收養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六條或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者,被收養者之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前二項之撤銷權,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請注意時效! 撤銷權有時間限制,從您知道事實的當天起算,如果超過六個月;或從法院認可收養的當天起算,如果超過一年,就不能再請求撤銷了。

終止收養:走向未來的法律解套

「終止收養」 則是指收養關係在合法成立後,因為發生了特定的事由,透過雙方合意或法院宣告,使收養關係向將來消滅。這表示,收養關係在終止前是有效的,終止後才失效,不像撤銷那樣溯及既往。

合意終止收養:雙方同意的選擇

如果養父母與養子女雙方都同意終止收養關係,應以書面為之。如果養子女是未成年人,還必須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會以養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最高考量來決定是否認可。

法院宣告終止收養:當關係已無法維繫

當雙方無法合意,或一方有嚴重過錯時,法院可以依據《民法》第1081條的規定,宣告終止收養關係。

《民法》第1081條:「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 二、遺棄他方。 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這裡特別要說明的是第四款「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這是一個概括性的條款,賦予法院較大的判斷空間。

什麼是「難以維持收養關係的其他重大事由」?

實務上,法院會綜合考量多種因素來判斷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事由」,例如:親情關係名存實亡、長期缺乏互動與溝通、感情與信賴基礎破壞、收養動機與目的變質、雙方頻繁訴訟等。

案例故事一:親情斷裂,形同陌路

小華與養父母的關係日漸疏離,近十年來幾乎沒有任何互動或聯繫,彼此的心結與怨懟日益加深,導致親情與信賴基礎已出現重大破綻。養父母認為這段收養關係已名存實亡,難以維持,因此向法院請求宣告終止收養。法院最終認定符合《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4款,准許終止。

案例故事二:財產糾葛,親情變質

陳先生夫婦當年收養養女小芳,後卻因財產分配問題產生嚴重爭執。小芳不僅未盡扶養義務,甚至對養父母說出傷人的話語。雙方關係惡化到頻繁對簿公堂,親情蕩然無存。法院認為,這段收養關係的建立已變質為財產利益的糾葛,且雙方已完全欠缺互信互愛的親子親情,構成《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4款的重大事由,最終也宣告終止了收養關係。

實務操作指引:解除收養關係前,您該知道的事

  1. 釐清您的需求:明確判斷您的情況是屬於「撤銷收養」還是「宣告終止收養」。
  2. 蒐集關鍵證據
  • 撤銷收養:證明收養成立時存在法律瑕疵(如:未經配偶同意、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未同意的證明)。
  • 宣告終止收養:蒐集證明對方有虐待、重大侮辱、遺棄、故意犯罪受重刑,或足以顯示關係破裂、難以維持的具體事證(如:長期不聯繫紀錄、衝突紀錄、財產爭議文件等)。
  1. 注意法律時效:特別是「撤銷收養」有嚴格時效限制,務必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申請。
  2. 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如果收養關係涉及未成年子女,法院會將其「最佳利益」作為最優先考量,即使有法定事由,也可能因不符合孩子最佳利益而駁回。

總結:為您的收養關係尋求合適的終點

解除收養關係是一項複雜且涉及情感的法律程序。無論是「撤銷收養」還是「終止收養」,都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並透過法院程序來完成。了解這些法律概念,並妥善準備相關證據,將是您維護自身權益的關鍵。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對收養關係的解除有更清晰的認識,為您的未來尋求一個合適的終點。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撤銷收養和終止收養最大的不同是什麼?

A: 撤銷收養是針對收養關係在「成立時」就存在的法律瑕疵,例如未經配偶同意或未成年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一旦撤銷成功,收養關係會「溯及既往」地消失,視同從未存在過。而終止收養則是收養關係「合法成立後」,因為發生了特定事由(如虐待、遺棄、重大犯罪或關係破裂),經由雙方合意或法院宣告,使收養關係「向將來」消滅,終止前的關係仍然有效。

Q: 我要怎麼證明「難以維持收養關係的其他重大事由」?

A: 證明這項事由需要提出具體證據,顯示收養關係已名存實亡或嚴重破裂。您可以蒐集以下證據:長期未有互動或聯繫的證明(如通話紀錄、訊息紀錄、社群媒體互動紀錄)、雙方衝突或爭執的紀錄(如錄音、錄影、文字訊息)、因財產或其他爭議而訴訟的相關文件、家庭成員或親友的證詞、社工或心理諮商師的評估報告,以及其他能證明感情與信賴基礎已嚴重破壞的資料。

Q: 如果收養的養子女是未成年人,終止收養會有哪些特別考量?

A: 如果養子女是未成年人,無論是合意終止或法院宣告終止,法院都會以「養子女的最佳利益」作為最優先的考量。這表示法院會評估終止收養對孩子的身心發展、生活穩定、未來照顧等方面的影響,即使有法定事由,也可能因為不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而駁回申請。此外,未成年人終止收養通常需要法院認可或宣告,並可能需要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Q: 提出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申請有時間限制嗎?

A: 是的,特別是「撤銷收養」有嚴格的時間限制。根據《民法》規定,撤銷權自知悉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就不能請求撤銷了。而「終止收養」則沒有明確的時效限制,只要符合法定事由,任何時候都可以提出申請,但越早處理可能越有利於證據蒐集和關係的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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