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收養關係穩定嗎?搞懂無效、撤銷與終止,給您安心的指引

收養關係穩定嗎?搞懂無效、撤銷與終止,給您安心的指引

律點通
2025-07-1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收養法律家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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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抱新生命:收養家庭的法律指引

恭喜您正準備踏上收養的旅程,這是一個充滿愛與責任的決定。然而,在迎接新生命的同時,您是否曾思考過:好不容易建立的收養關係,在法律上會不會有失效的一天?

別擔心!身為律點通,我們理解您對收養關係穩定性的重視。今天,我們將用最白話的方式,為您解析台灣《民法》中關於收養關係可能「失效」的三種情況:「無效」、「得撤銷」與「得終止」,讓您對收養的法律面貌有更全面的認識,為未來的家庭生活做好準備。

收養關係的「三種結局」:無效、撤銷與終止

收養關係並非一旦成立就永不改變。在特定情況下,法律允許收養關係被認定為從未存在(無效)、被取消(撤銷),或是未來不再延續(終止)。理解這些區別,能幫助您更清楚自己的權利與義務。

一、無效:收養關係從未成立

「無效」指的是收養行為從一開始就不具備法律效力,就像從未發生過一樣。這通常是因為違反了法律上非常重要的強制或禁止規定。

《民法》第1079條之1明確列出幾種導致收養無效的情形:

《民法》第1079條之1:「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三條、第一千零七十三條之一、第一千零七十五條、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者,無效。」

白話來說,如果收養行為有以下狀況,就屬於無效:

  • 年齡差距不符:《民法》第1073條規定,收養者必須比被收養者年長20歲以上。例如,您收養一位10歲的孩子,您至少要30歲。
  • 血親或姻親限制:《民法》第1073條之1規定,不能收養自己的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例如:不能收養自己的孫子、孫女,或媳婦、女婿等)。
  • 一人同時為兩人養子女:《民法》第1075條規定,一個孩子不能同時被兩對夫妻或兩位單身人士收養。
  • 未經法院認可:《民法》第1079條第1項規定,收養必須經過法院認可才生效。
  • 特定同意未取得:例如收養有配偶者的子女,未經其配偶同意;或被收養人有配偶,未經其配偶同意等。

法律後果:一旦收養被認定為無效,代表這個收養從頭到尾都不存在,所有基於收養關係產生的權利義務(例如繼承權)也都不成立。即使收養曾獲法院認可,實務上仍可能需要透過「確認收養關係無效之訴」來釐清。

二、得撤銷:有瑕疵但可以被取消

「得撤銷」是指收養行為在形式上已經成立,但因為某些程序上的小瑕疵,法律賦予特定人一個「取消」它的權利。這個權利通常有時間限制。

《民法》第1079條之5規定了幾種得撤銷的情形:

《民法》第1079條之5:「收養子女,違反第 一千零七十四條之規定者,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收養子女,違反第 一千零七十六條或第 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者,被收養者之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依前二項之規定,經法院判決撤銷收養者,準用第 一千零八十二條及第 一千零八十三條之規定。」

簡單來說,如果收養有以下狀況,就屬於得撤銷:

  • 未經配偶同意:《民法》第1074條規定,夫妻共同收養時,如果收養者有配偶卻未經配偶同意,其配偶可以請求法院撤銷。
  • 未成年人收養未經同意:例如收養未成年人卻未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被收養人是滿七歲以上未成年人卻未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等。

法律後果:撤銷權有時間限制(除斥期間),通常是從知道事實的6個月內,或從法院認可的1年內。如果超過這個時間,就不能再請求撤銷了。一旦收養被法院判決撤銷,法律上會視為這個收養從一開始就不存在。

三、得終止:當緣分無法再延續

「得終止」是指收養關係一開始是合法成立且有效的,但因為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發生了某些嚴重事件,導致收養關係無法再維持下去,需要透過法院宣告來結束。

《民法》第1081條規定了幾種得終止的情形:

《民法》第1081條:「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二、遺棄他方。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這條文的意思是,如果養父母或養子女其中一方有以下行為,另一方或相關單位可以請求法院終止收養:

  • 虐待或重大侮辱:例如對對方施加身體或精神上的嚴重傷害,或有嚴重貶低人格的行為。
  • 遺棄:例如惡意不履行扶養義務,或長期斷絕聯繫、不聞不問。
  • 故意犯罪:例如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兩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未獲緩刑。
  • 其他重大事由:指養親子之間感情與信任徹底破裂,無法修復,導致難以維持如同親生親子般的關係。

法律後果:終止收養是「向將來」消滅,也就是從法院宣告的那一刻起,收養關係才結束。過去基於收養關係產生的法律效果(例如繼承權)不受影響。特別要注意的是,如果養子女是未成年人,法院在審理時會以「養子女最佳利益」為最優先考量。

實際案例:從故事看法律

法律條文讀起來可能有些生硬,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小故事,來看看這些規定在現實中是如何運用的。

案例一:當愛變成了傷害

小明(化名)是王先生(化名)收養的孩子。然而,王先生對小明的管教方式日漸失控,經常對他施以嚴重的肢體暴力,甚至用針刺、電擊等不人道的方式懲罰。小明身心受創,最終鼓起勇氣向社福單位求助,並請求法院終止與王先生的收養關係。

法院審理後認為,王先生的行為已經遠遠超出了一般管教的範疇,對小明造成了嚴重的身心傷害,這明確符合《民法》第1081條第1款所稱的「虐待」事由。最終,法院判決終止了王先生與小明之間的收養關係。

律點通提醒:這個案例告訴我們,收養關係建立在愛與扶養的基礎上。如果養父母的行為構成虐待,不僅會造成孩子身心受創,法律也會介入保護孩子的權益,終止收養關係。

案例二:情感斷裂,緣分不再

丁老先生和丁老太太(化名)在年輕時收養了女兒小麗(化名)。小麗成年出嫁後,便與養父母斷絕了聯繫,數十年來從未探望或關心過兩位年邁的養父母。丁老先生和丁老太太年事已高,感到被遺棄,認為小麗的行為已導致收養關係名存實亡,難以維持,因此向法院請求終止收養關係。

法院審理後認定,小麗長期不與養父母聯繫,導致養親子間的情感與信任基礎徹底破裂,無法再回到原有的親密關係。即使沒有直接的經濟遺棄,這種情感上的斷絕也構成《民法》第1081條第2款的「遺棄」及第4款的「其他重大事由」。最終,法院准許了丁老先生和丁老太太的請求,終止了與小麗的收養關係。

律點通提醒:收養不僅是法律上的連結,更是情感上的羈絆。長期缺乏聯繫、關心,導致關係實質破裂,即使沒有明顯的虐待行為,也可能被法院認定為「難以維持收養關係之重大事由」而終止。

給收養申請人的實用提醒

理解了這些法律規定,您在收養過程中可以更加安心。以下是一些給您的實用建議:

  • 仔細審閱收養程序:確保所有法律程序都符合規定,例如年齡差距、是否經過法院認可等,這是避免收養「無效」的基礎。
  • 取得必要同意:若被收養人有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務必取得他們的書面同意,這是避免收養「得撤銷」的關鍵。
  • 建立良好親子關係:收養關係的穩定,最根本的還是建立在愛、信任與理解之上。用心經營與養子女的關係,避免虐待、遺棄或惡意詆毀等行為,是維持收養關係長久的基石。
  • 重視「養子女最佳利益」 :無論何時,將養子女的福祉放在首位。在任何可能影響收養關係的重大決策中,都應以孩子身心健全發展為考量。

結語

收養是一段愛的旅程,其中可能伴隨法律上的考量。透過本文,希望您能對收養關係的「無效」、「撤銷」與「終止」有更清晰的認識。預先了解這些法律知識,不僅能幫助您避免不必要的風險,更能確保您與養子女的關係穩固長久,共同開啟幸福的家庭篇章。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收養關係一旦被法院認可,是不是就永遠不會有問題了?

A: 不一定。法院的認可裁定是收養關係生效的必要程序,但它不能「治癒」所有潛在的法律瑕疵。如果收養行為本身存在《民法》規定的「無效」事由(例如收養者與被收養者年齡差距不足),即使法院誤予認可,該收養關係仍然是自始無效的。此外,如果存在「得撤銷」的事由(例如未經特定關係人同意),在除斥期間內仍可能被撤銷。因此,在申請收養前,務必確認所有實質與程序要件都符合法律規定。

Q: 如果養子女成年後不再與我聯繫,我可以請求終止收養關係嗎?

A: 是的,如果養子女成年後長期不與您聯繫、不履行扶養義務,或有其他導致感情與信任基礎徹底破裂的行為,且難以修復,這可能構成《民法》第1081條第2款的「遺棄」或第4款的「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您可以向法院請求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法院會綜合考量所有事實來判斷關係是否已實質破裂,難以維持。

Q: 收養關係被撤銷或終止後,對養子女的繼承權會有什麼影響?

A: 這取決於收養關係是「撤銷」還是「終止」。 撤銷:收養關係經法院判決撤銷後,法律上溯及既往,視為自始未曾成立。這表示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從未存在法律上的親子關係,因此無法繼承養父母的遺產。 終止:收養關係經法院宣告終止後,是向將來消滅,不溯及既往。這代表在收養關係有效期間內,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的法律關係仍然存在,因此在收養關係終止前,養子女對養父母的繼承權是存在的。但終止後,未來的繼承權就消失了。

Q: 如何避免我的收養關係未來可能被撤銷?

A: 避免收養關係被撤銷的關鍵在於確保在收養程序中取得所有必要的同意。根據《民法》第1079條之5,常見的撤銷事由是未經收養者配偶同意(夫妻共同收養時),或未成年被收養人的法定代理人同意。因此,請務必確認: 1. 夫妻共同收養:若您有配偶,收養時務必與配偶共同為之,或取得配偶的書面同意。 2. 未成年被收養人:若被收養人是未成年人,應取得其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生父母)的書面同意。若被收養人已滿七歲,還需徵詢其意願。 確保這些同意文件齊備且真實,可以大大降低未來被撤銷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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