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收養家庭財產贈與:贈與稅務規劃全攻略

收養家庭財產贈與:贈與稅務規劃全攻略

律點通
2025-07-1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贈與稅收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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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家庭財產贈與:贈與稅務規劃全攻略

對於許多收養家庭而言,將財產傳承給心愛的養子女,是表達愛意與提供保障的重要方式。然而,在處理財產贈與時,稅務問題往往讓人感到困惑與不安。究竟贈與稅是怎麼計算的?哪些行為會被課稅?又該如何合法節稅呢?

別擔心!身為律點通,我將為您深入解析台灣的贈與稅法規,並提供實用的操作指引,幫助您聰明規劃養子女的財產傳承,讓您的愛心不被稅務困擾。

贈與稅知多少?:認識法律規範

首先,讓我們來了解與財產贈與息息相關的法律條文。這些是您在規劃時必須掌握的基礎知識:

  • 贈與稅的課徵範圍: 根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無論贈與人是境內或境外居住的中華民國國民,只要有贈與行為,就可能需要課徵贈與稅。這意味著,只要您的財產位於台灣或您是台灣國民,贈與行為就可能受到台灣稅法的規範。

  • 什麼是「贈與」?: 法律上對於「贈與」有明確的定義。 《民法》第406條指出:

「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而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也進一步說明: 「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 簡單來說,贈與就是財產所有人自願無償將財產給予他人,而對方也同意接受的行為。即使沒有書面契約,只要雙方有這樣的意思表示並實際交付財產,贈與就可能成立。

  • 「視同贈與」:稅務機關的火眼金睛: 為了防止納稅義務人規避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特別列舉了幾種「視同贈與」的情況。這些行為雖然形式上不一定是直接贈與,但實質上卻具有贈與性質,仍會被課徵贈與稅。其中,最常見且與收養家庭相關的是:

「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這表示,如果您將財產「賣」給養子女(屬於二親等內親屬),但無法證明養子女確實支付了價款,且該價款是他們自己的錢,而非您借給他們的,那麼這筆「買賣」就可能被稅務機關視為「贈與」來課稅。

  • 贈與稅的計算與免稅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9條規定了贈與稅的稅率,而第20條則列舉了多項不計入贈與總額的財產,例如每年有一定的免稅額(目前為新臺幣244萬元)、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的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等。善用這些免稅額和不計入總額的項目,是合法節稅的關鍵。

合法節稅 vs. 租稅規避:關鍵大不同

在財產規劃中,區分「合法節稅」與「租稅規避」至關重要。稅務機關在審查時,會採用「實質課稅原則」,也就是不只看交易的形式,更會深入探究其經濟實質。

  • 合法節稅:指您依據稅法規定,選擇合法的方式來減少稅負。例如,利用每年贈與稅的免稅額,分年贈與財產。
  • 租稅規避:指您為了避免繳稅,刻意選擇迂迴、不合常規的交易形式,而這些形式缺乏合理的商業理由,唯一目的就是為了逃避稅捐。這種行為會被稅務機關識破,並依實質課稅原則補徵稅款。

以下表格簡要說明兩者差異:

特性合法節稅 (Tax Saving)租稅規避 (Tax Avoidance)
目的依稅法規定降低稅負規避或減少稅捐債務的成立
方式選擇稅法允許的交易形式或利用優惠選擇迂迴、異常的法律形式,缺乏合理商業理由
合法性完全合法,受稅法保護形式合法,但實質不合法,會被補稅及處罰
判斷原則符合稅法立法精神與經濟實質僅為避稅而設計,不符經濟實質

收養家庭的財產傳承:案例借鏡

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案例,來理解「合法節稅」與「租稅規避」在實務上的認定:

案例一:想鑽漏洞的土地分割

情境:陳先生擁有一塊大面積土地,其中一部分是免徵贈與稅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另一部分則是應課稅的「建地」。他想把建地贈與給兒子,但又不想繳太多贈與稅。於是,他想出一個方法:先將極小部分的土地應有部分贈與給兒子,然後利用公共設施保留地與應稅建地「合併分割」,讓兒子最終取得應稅建地,而自己則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

結果:稅務機關發現陳先生的這種操作,認為這並非正常的土地共有分割,而是刻意利用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免稅規定,實質上無償移轉應稅建地給兒子。法院最終也支持稅務機關的看法,認定陳先生的行為屬於「租稅規避」,必須補繳贈與稅。這個案例告訴我們,稅務機關會看穿形式,追究交易的真實目的。

案例二:有憑有據的親屬買賣

情境:王媽媽將一筆土地出售給她的女兒。國稅局一開始認為這是一般買賣,但後來發現女兒支付的購地款中,有一部分是王媽媽之前在免稅額度內贈與給女兒的資金,因此國稅局改認定這筆交易是「假買賣真贈與」,要補徵贈與稅。王媽媽不服,提出證明。

結果:法院審理後,撤銷了國稅局的處分。法院認為,只要王媽媽的女兒確實以自己的資金(無論是之前合法受贈的,還是自有資金)支付了購地款,而且有明確的金流證明,這就是一筆真實的買賣。父母在買賣後,如果繼續在每年免稅額度內贈與子女財產,那是另一回事,不能因此就推論先前的買賣是假的。這個案例強調了「金流證明」的重要性,只要交易真實且有憑有據,即使是親屬間的買賣,也能被認定為合法。

給收養稅務當事人的實務建議

綜合上述分析,以下是給收養家庭在規劃財產贈與時的實用建議:

  1. 明確贈與意圖,留下書面證據:進行贈與時,建議簽訂書面贈與契約,載明贈與標的、金額、日期及雙方意願,並可考慮公證,以避免日後爭議。
  2. 避免「視同贈與」的地雷:若您選擇以「買賣」形式將財產移轉給養子女,務必確保養子女有實際支付價金,且該價金是他們的自有資金,而非您借給他們的。所有金流務必留下明確紀錄,如匯款單、存摺明細等。
  3. 善用每年的贈與免稅額:每位贈與人每年有新臺幣244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您可以分年贈與,將大筆財產拆分為小額,逐步移轉給養子女,以合法降低稅負。
  4. 妥善運用不計入贈與總額的項目:如果您為養子女支付生活費、教育費或醫藥費,這些費用只要符合合理需求,並有相關證明(如學費單、醫療收據),是不會計入贈與總額的。請務必保留這些支出證明。
  5. 收養關係的法律效果與親生子女無異:一旦收養關係成立,養子女在法律上即視為您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享有繼承權和受贈權利。在贈與稅的適用上,養子女與親生子女的地位是相同的。

結論:聰明規劃,讓愛無礙

財產贈與是愛與責任的體現,而了解稅務法規則是確保這份愛能夠順利傳承的關鍵。透過本文的說明,希望能幫助收養家庭更清楚地掌握贈與稅的相關規定,並學會如何合法、有效地進行財產規劃。記住,清晰的意圖、完整的證明文件以及對法律的理解,是您進行財產傳承時最重要的保障。

讓稅務不再是您傳遞愛的阻礙,而是您智慧規劃的證明!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養父母贈與財產給養子女,稅務上跟親生子女有差別嗎?

A: 在台灣的法律上,一旦收養關係成立,養子女在法律地位上即視為養父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這意味著,在贈與稅的適用上,養父母贈與財產給養子女,與親生父母贈與給親生子女是沒有區別的,都適用相同的《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包括免稅額、稅率及視同贈與的判斷標準等。

Q: 我如果想把房子過戶給養子,用「買賣」方式會比較省稅嗎?

A: 不一定。如果您是想省贈與稅而選擇「買賣」形式,務必確保交易的真實性。這意味著您的養子必須確實支付了合理的買賣價金,且該價金必須是他的自有資金(例如他自己的存款,而非您借給他的錢)。如果無法提供確實的支付證明,或被稅務機關認定金流是假借買賣之名行贈與之實,那麼這筆交易仍會被《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視為「贈與」來課稅。建議您詳細記錄所有金流,並保留匯款單、存摺紀錄等證明文件。

Q: 除了每年244萬元的免稅額,還有哪些贈與可以不計入贈與總額?

A: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除了每年244萬元的免稅額外,還有幾種情況是不計入贈與總額的: 1. 捐贈給政府或符合規定的公益慈善團體的財產。 2. 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的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只要是合理且實際支付的。 3. 配偶之間相互贈與的財產。 4.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的財物,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100萬元。請務必保留相關證明文件,以備稅務機關查核。

Q: 贈與後,稅務機關多久內會來查核?

A: 根據《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稅捐的核課期間一般為五年。如果贈與行為有未申報或詐欺、逃漏稅的情況,核課期間則延長為七年。這表示稅務機關在贈與發生後的五年(或七年)內,都有權利對您的贈與行為進行查核並補徵稅款。因此,即使是多年前的贈與,也建議您妥善保存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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