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收養關係的變動:了解您的撤銷與終止權益

收養關係的變動:了解您的撤銷與終止權益

律點通
2025-07-17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收養法律親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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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開收養關係的法律面紗:您的權益,您來掌握!

身為被收養人,您或許曾對自己的收養關係感到好奇,甚至有過疑問:如果當初收養的過程,或是未來想終止收養,法律上到底有哪些規定?又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呢?

別擔心,律點通將帶您一同探索這些重要的法律知識。我們將聚焦於收養或終止收養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撤銷」,以及這些權利有沒有時間限制,讓您對自己的身分關係有更清晰的認識。

什麼情況下,收養或終止收養可以「撤銷」?

在法律上,「撤銷」與「無效」是不同的概念。「無效」代表法律行為從一開始就不具備效力;而「撤銷」則是指雖然法律行為成立了,但因為某些瑕疵,有權利的人可以主張將其取消,一旦撤銷成功,效力會溯及既往,就像從來沒有發生過一樣。

針對收養或終止收養,以下兩種情況是您特別需要留意的:

1. 收養時的「同意」有瑕疵

收養是一件嚴謹的事情,法律對於收養的成立有許多規定,特別是關於「同意」的環節。如果收養過程違反了這些規定,就可能面臨被撤銷的風險。

例如,依據《民法》規定,如果收養者有配偶卻沒有與配偶共同收養,或是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沒有得到其法定代理人(通常是本生父母)的同意,這些都屬於「同意」上的瑕疵。此時,相關的利害關係人(如收養者的配偶、被收養者的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就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收養。

《民法》第1079-5條對此有明確規定:

《民法》第1079-5條:「收養子女,違反第 一千零七十四條之規定者,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收養子女,違反第 一千零七十六條或第 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者,被收養者之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簡單來說,這條文保障了在收養過程中,如果沒有取得必要同意(例如配偶的同意,或未成年被收養人的法定代理人同意),相關權利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收養。

2. 終止收養時的「同意」有瑕疵

終止收養,也就是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係,同樣也需要符合法律規定。原則上,終止收養必須由養父母與養子女雙方合意,並以書面為之。如果養子女是未成年人,還必須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會以「養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來審查。

特別是針對未成年養子女,法律要求其終止收養關係時,若未滿七歲,意思表示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為之;若滿七歲以上,則應由本人為意思表示,並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同意。如果這些程序沒有被遵守,終止收養關係也可能被撤銷。

值得注意的是,現行《民法》第1080條之3已明確規定了終止收養違反特定規定時的撤銷權:

《民法》第1080-3條:「終止收養,違反第 一千零八十條第七項之規定者,終止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終止收養,違反第 一千零八十條第六項或第 一千零八十條之ㄧ第三項之規定者,終止收養後被收養者之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許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這條文保障了在終止收養過程中,如果沒有取得必要同意(例如夫妻共同收養卻單獨終止,或未成年養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未同意),相關權利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終止收養。

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有時間限制嗎?

是的,法律對於撤銷權的行使設有嚴格的「除斥期間」,意思是這個權利必須在特定時間內行使,一旦超過期限,就不能再主張撤銷了。

無論是收養的撤銷(依《民法》第1079-5條)或終止收養的撤銷(依《民法》第1080-3條),撤銷權都必須在以下兩個期限內行使:

  • 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 (從您知道有瑕疵的那天算起)
  • 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 (從法院裁定認可收養或終止收養的那天算起)

這表示如果您發現收養或終止收養的過程有問題,務必把握時間,及早採取行動。

法院的角色:守護您的「最佳利益」

在收養或終止收養的過程中,如果涉及未成年人,法院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法院在審查這些案件時,會以「養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這意味著法院會綜合考量您的身心發展、意願、與養父母的關係、未來生活環境等各方面因素,做出最有利於您的決定。

此外,法院的認可裁定一旦確定,就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如果您認為已經確定的收養關係有「無效」的原因(例如根本沒有收養的意願),您不能直接主張無效,而是需要另外向法院提起「確認收養關係無效之訴」,經法院判決確定後,收養關係才會溯及於為收養行為時無效。這是一個更為複雜的法律程序。

實務案例分享:那些您可能遇到的狀況

為了讓您更了解這些法律規定在實際生活中如何運用,我們來看兩個可能發生的情境:

案例一:未成年終止收養,生父母未同意?

小玲在七歲時被養父母收養。幾年後,養父母與小玲的本生父母(親生父母)決定終止小玲的收養關係,並讓小玲被另一對夫妻收養。表面上看起來,這好像是小玲的養父母和本生父母都同意了。但問題來了,在法律上,小玲的本生父母除了同意小玲被收養外,他們同時也代表小玲這個未成年人,同意了小玲與養父母終止收養的關係。

當時的法律規定,未成年養子女終止收養關係,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同意。如果這個同意沒有取得,小玲的本生父母(作為終止收養後小玲的法定代理人)是有權利請求法院撤銷這次終止收養的。這個案例強調了即使是終止收養,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同意的重要性,以及法律對於未成年人權益的嚴謹保護。

案例二:附條件的終止收養同意書,有效嗎?

賴先生和王女士為了終止他們女兒小雅與養父的收養關係,簽署了一份「附條件」的終止收養同意書。這份同意書上寫明,終止收養關係的生效,必須等到某個特定條件達成後才算數。問題是,在那個條件還沒達成之前,這份同意書是否已經讓終止收養的關係生效了呢?

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會仔細探究簽署同意書的當事人,他們內心真正的意思是什麼。也就是說,會看他們當初約定這個條件,是不是真的打算在條件達成後才讓終止收養生效。如果他們的真意是如此,那麼在條件未成就前,終止收養關係就不會生效。這個案例告訴我們,任何附帶條件的法律文件,都必須非常明確,否則容易產生爭議。

我該怎麼做?給您的實用建議

了解了這些法律規定後,如果您發現自己的收養或終止收養關係可能存在瑕疵,或對自己的權益有疑問,以下是您可以參考的實用建議:

  • 確認所有相關同意與書面文件: 仔細檢查當初收養或終止收養時,所有必要的同意(例如配偶、本生父母、法定代理人)是否都已取得,並且是否都以書面形式載明。
  • 留意未成年人的意思表示: 如果您是未成年時被收養或終止收養,請了解當時是否依照法律規定,取得了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您本人的意思表示是否被正確記錄。
  • 把握撤銷權的「黃金期限」: 如果您發現收養或終止收養存在法定撤銷事由,請務必在「知悉事實之日起六個月內」或「法院認可之日起一年內」向法院提起撤銷之訴。錯過這個期限,權利就可能消失了。
  • 理解法院裁定的效力: 法院的認可裁定一旦確定,就具有法律拘束力。如果您認為該收養關係根本無效,則需要提起「確認收養關係無效之訴」,這是一個更為嚴謹的法律程序。

總結:了解,是保障權益的第一步

收養關係是重要的身分關係,其成立與變動都受到法律的嚴格規範。作為被收養人,了解這些法律規定,特別是關於同意瑕疵與撤銷權的知識,是您保障自身權益的基石。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釐清疑惑,讓您對自己的身分關係有更全面的掌握。記住,您的權益,值得您去了解與守護!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發現當初收養我的時候,我的本生父母並沒有真正同意,我現在可以撤銷這個收養嗎?

A: 如果您的本生父母在您未成年時被收養,且法律規定需要他們同意,但他們並未真正同意,這確實構成收養的瑕疵。您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收養。但請注意,這個撤銷權有時間限制,必須在您知悉此事實之日起六個月內,或自法院認可收養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逾期就不能主張了。

Q: 如果我的養父母想跟我終止收養關係,但我不願意,他們可以單方面終止嗎?

A: 原則上,終止收養關係需要養父母與養子女雙方合意。如果您是成年人,只要您不同意,養父母就不能單方面終止收養。如果您是未成年人,除了您本人的意思表示外,還需要法院的認可,法院會以您的最佳利益為考量,不會輕易允許單方面終止。

Q: 我已經成年的被收養人,如果我想終止收養關係,需要養父母同意嗎?

A: 是的,根據《民法》第1080條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這表示無論您是否成年,終止收養都需要養父母和您的共同同意。如果您們達成共識,並以書面為之,即可完成終止收養程序。

Q: 如果法院已經裁定認可了收養或終止收養,但我後來才發現有問題,還有機會改變嗎?

A: 法院的認可裁定一旦確定,就具有法律拘束力。如果您認為該收養或終止收養有「得撤銷」的事由(例如同意瑕疵),您必須在知悉或認可後的特定期限內(六個月或一年)向法院提起「撤銷之訴」。但如果您認為該收養關係從一開始就是「無效」的(例如根本沒有收養意願),則需要提起更複雜的「確認收養關係無效之訴」,經法院判決確定後,該關係才會溯及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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