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是將一個生命納入家庭,建立親密連結的重大決定。然而,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收養關係可能面臨「變動」,例如撤銷或終止。當這些情況發生時,您可能感到迷茫與不安,尤其擔心這將如何影響孩子的未來與權益。律點通理解您的擔憂,這篇文章將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台灣法律中關於收養關係撤銷與終止的相關規定,幫助您釐清概念、了解法院的判斷原則,並透過實際案例,讓您更清楚如何保障收養關係中每個當事人的權益,特別是我們最關心的孩子。
釐清收養關係的「變動」:撤銷與終止有何不同?
收養關係的變動主要分為兩種:撤銷收養與終止收養。雖然兩者都導致收養關係的消滅,但其原因、法律效果及適用情境卻大相徑庭。
撤銷收養:從源頭解決問題
撤銷收養指的是收養行為在成立之初就存在某些法律上的瑕疵,例如未經必要的同意、違反共同收養原則等。經由具備撤銷權的人向法院提出請求,法院判決後,收養關係將「溯及既往」地歸於無效,就像從未發生過一樣。
《民法》第1079-5條對此有明確規定:
《民法》第1079-5條:「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四條之規定者,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六條或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者,被收養者之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依前二項之規定,經法院判決撤銷收養者,準用第一千零八十二條及第一千零八十三條之規定。」
這條文告訴我們,如果收養時有以下情況,就可能被撤銷:
- 收養者未與配偶共同為之:例如,有配偶的人單獨收養子女,其配偶可以請求撤銷。
- 未成年人被收養未經必要同意:例如,未成年孩子被收養時,未經其生父母(或特定親屬)同意。
- 違反特定親屬關係限制:例如,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是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等法律禁止收養的關係。
請特別留意,撤銷收養有時效限制!從知道事實那天起算六個月內,或從法院認可收養那天起算一年內,如果錯過這些時間,就不能再請求撤銷了。
終止收養:向未來劃下句點
終止收養則是指一個合法成立的收養關係,因為某些原因(例如雙方合意或發生法定事由)而向「將來」消滅。這表示收養關係在終止前是有效的,只是從終止的那一刻起不再存在。終止收養又分為兩種:
合意終止收養
當養父母與養子女雙方都同意結束收養關係時,可以選擇合意終止。 《民法》第1080條規定:
《民法》第1080條:「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依前項規定為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養子女未滿七歲者,其終止收養關係之意思表示,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為之。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關係,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其合意終止收養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單獨終止:一、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二、夫妻之一方於收養後死亡。三、夫妻離婚。夫妻之一方依前項但書規定單獨終止收養者,其效力不及於他方。」
請注意,如果養子女是未成年人,合意終止收養必須經過法院認可。法院在審核時,會以「養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最重要考量。
裁判終止收養
如果養父母或養子女一方有重大過失,導致收養關係難以維持,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聲請宣告終止收養。 《民法》第1081條列舉了這些法定事由:
《民法》第1081條:「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二、遺棄他方。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這些事由包括:虐待或重大侮辱、遺棄、因特定犯罪受重刑,或是有其他導致關係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同樣地,若養子女是未成年人,法院也會以「養子女最佳利益」來判斷。
孩子權益擺第一!「最佳利益」原則是核心
在所有涉及未成年養子女的收養、撤銷或終止事件中,台灣法律始終將「養子女最佳利益原則」視為最高指導原則。這不僅是一個抽象概念,更是法院在判斷時的核心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也特別強調了這一點。該法第18條及第19條雖然主要規範法院在認可收養時的原則,例如要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確保收養符合兒童及少年的最佳利益。此一原則,亦貫穿於收養關係的撤銷或終止審查中,確保未成年子女的福祉。
法院在判斷是否符合「養子女最佳利益」時,通常會綜合考量以下面向:
- 收養的必要性:評估孩子原生家庭的功能是否不彰,無法提供妥善照顧,或者是否有其他非收養不可的特殊原因。
- 收養的適當性:審視收養人的品格、經濟能力、家庭環境、親職能力,以及與孩子的互動狀況。
- 養子女的意願:如果孩子具備表達能力,其真實意願會被納入考量。
- 身分認同與心理發展:避免因收養或其變動對孩子造成心理困擾或身分認同的混淆。
- 專業評估報告:法院常會要求主管機關或兒童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供客觀的調查報告和建議,作為判斷的重要依據。
案例故事:從實務看收養關係的變動
透過實際案例,我們更能理解法律在現實生活中的應用。
小明的收養案:傳宗接代,真的符合孩子的心願嗎?
謝先生希望能收養小明為養子,並已獲得小明及其生父母的同意。謝先生向法院表示,他收養小明主要是為了完成父親傳宗接代的遺願,同時自己也確實有收養孩子的想法。小明也表示很喜歡謝先生,覺得他就像自己的父親一樣。
然而,法院最終駁回了謝先生的收養聲請。法院指出,雖然謝先生有收養意願,但其主要目的是為了「傳宗接代」這類成人的需求,而非單純以小明的福祉為核心考量。此外,法院調查發現,小明的生父母在經濟上和照顧上都能夠負起扶養責任,與小明的依附關係也良好,並沒有「必須出養」的必要性。法院認為,這樣的收養並不符合小明的最佳利益。
這個案例明確告訴我們,法院在審核收養案件時,會嚴格審查收養的真正目的。單純為了滿足成人需求(例如傳宗接代),若非以孩子的福祉為核心,且孩子原生家庭功能健全,法院很可能會駁回收養聲請。
小華的終止收養: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出了問題...
吳女士與吳先生結婚後,吳先生收養了吳女士與前夫所生的女兒小華(當時小華已滿七歲)。後來吳女士與吳先生離婚了。不久後,吳女士又與何先生結婚,並想讓何先生收養小華。為了讓何先生收養小華,首先需要終止小華與前夫吳先生的收養關係。
在處理這項複雜的變動時,吳女士以小華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同意終止小華與吳先生的收養契約,並同時同意小華與何先生的收養契約。
然而,這個操作卻引發了法律上的爭議。法院的函釋指出,無論是終止小華與吳先生的收養關係,還是何先生收養小華,都必須獲得小華的「生父」(即吳女士的前夫)的同意。由於吳女士在未取得小華生父同意的情況下,就簽署了終止收養及新收養的契約,這使得這兩份契約都存在瑕疵。因此,小華的生父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這些收養或終止收養關係。
這個案例強調了,即使是終止收養,也可能因為程序或同意上的瑕疵,被類推適用撤銷收養的規定。這提醒我們,在處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收養或終止收養時,務必確保所有必要關係人的同意都合法取得,以避免日後產生法律糾紛。
收養關係變動後的權利義務:原生家庭與收養家庭的連結
收養關係一旦經法院判決撤銷或終止,將對養子女的法律地位產生重大影響。
根據《民法》第1077條第2項,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養子女與其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停止」的。這表示雖然血緣關係依然存在,但法律上的扶養、繼承等權利義務暫時由養父母承擔。
然而,當收養關係被撤銷或終止後,根據《民法》第1082條及第1083條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將歸於消滅。同時,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將會「回復」。這意味著,孩子與原生家庭的法律連結將重新建立,例如繼承權、扶養義務等都將回到原生家庭。
一個值得注意的例外是,即使收養關係終止,若養子女的子女(即養孫)經收養者(養祖父母)及養子女同意,不隨同養子女離去收養者之家,則其與收養者的祖孫關係不會因終止收養關係而消滅。這體現了法律在特定情況下,對已建立的家庭情感連結的維護。
結語
收養關係的變動,無論是撤銷或終止,都是一個複雜且影響深遠的過程。對於收養關係中的每一位當事人,特別是孩子,其權益保障始終是法律最優先考量的核心。理解「撤銷」與「終止」的差異、掌握「養子女最佳利益」原則的內涵,以及知曉權利義務的恢復狀況,將幫助您在面對這些變動時,能更清晰地判斷、更有效地行動。請記住,所有決策都應以孩子的福祉為出發點,確保他們能在穩定且充滿愛的環境中成長。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撤銷收養和終止收養有什麼根本的差別?
A: 撤銷收養是針對收養行為在成立時就存在的瑕疵,例如未經必要同意,經法院判決後,收養關係會「溯及既往」地歸於無效,就像從未發生過一樣。而終止收養則是針對合法成立的收養關係,因特定事由(合意或法定事由)而「向將來」消滅,其效力不溯及既往。
Q: 法院在判斷收養案件時,最重視什麼?
A: 法院在判斷所有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收養、撤銷或終止案件時,最重視的都是「養子女最佳利益原則」。這意味著法院會綜合考量孩子的身心發展、意願、與各方關係、教育環境等,確保所有決定都以孩子福祉為最優先。
Q: 如果收養關係終止了,孩子還能跟原生父母有關係嗎?
A: 是的。收養關係經撤銷或終止後,養子女與養父母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歸於消滅,而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則會「回復」。這包括扶養義務、繼承權等,孩子與原生家庭的法律連結將重新建立。
Q: 申請撤銷收養有時間限制嗎?
A: 有的。《民法》第1079-5條規定,撤銷收養有嚴格的時效限制。您必須自知悉收養瑕疵事實之日起六個月內,或自法院認可收養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請求,逾期將喪失撤銷權。
Q: 我想終止收養,但孩子還小,他的意願會被考慮嗎?
A: 會的。即使孩子是未成年人,若其具備表達能力,法院在審理合意或裁判終止收養時,仍會將孩子的意願納入考量。此外,若孩子滿七歲以上,其合意終止收養關係,還需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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