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之路有阻礙?被收養人必知法律權益
收養,對許多人來說,是開啟新生活的契機,一個溫暖家庭的開始。然而,這條路上有時會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挑戰,例如生父母或其他親屬對於收養有不同意見。當這種情況發生時,身為被收養人的您,可能會感到困惑、焦慮,甚至不知道自己的權益在哪裡。別擔心,這篇文章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法律是如何處理這些收養爭議的,特別是當生父母不同意時,法律又有哪些考量,讓您能更清楚自己的處境與未來。
了解收養:法律怎麼說?
在台灣,收養並不是一件隨意的事情,它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並且要經過法院的認可才能生效。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收養關係的合法性與穩定性,最重要的是,要保障被收養人的權益。
一般來說,如果被收養人是未成年子女,法律規定必須取得生父母的同意。這是基於對父母親權的尊重。不過,法律也考慮到一些特殊情況,即使生父母不同意,收養還是有可能被法院認可:
《民法》第1076條之1第1項:「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這條法律告訴我們,原則上,您的生父母必須同意您被收養。但法律也考慮到一些特殊情況,即使生父母不同意,收養還是有可能被法院認可:
- 生父母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不利您的行為:這指的是生父母長期沒有盡到照顧、扶養、教育您的責任,或者他們的行為對您的成長有明顯的負面影響,卻仍然拒絕同意收養。例如,長期沒有探視、沒有支付扶養費,甚至有虐待或遺棄等行為,法院在審查時會將這些納入考量。
- 生父母事實上無法表達意願:這可能是因為生父母失蹤、重病昏迷、精神障礙等原因,客觀上無法表達他們是否同意收養。這種情況下,法院也會在沒有生父母同意的情況下進行審查。
法院是您的守護者:「最佳利益」原則
對未成年被收養人來說,法院在審理收養案件時,最重要的考量就是「您的最佳利益」。這是一個核心原則,意味著法院會以您的長遠福祉為最高指導原則來做出決定。
《民法》第1079條之1:「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8條:「父母對於兒童及少年出養之意見不一致,或一方所在不明時,父母之一方仍可向法院聲請認可。經法院調查認為收養乃符合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時,應予認可...」
這兩條法律是保護未成年被收養人的核心!它明確指出,當法院審理收養案件時,無論生父母意見如何,最重要的考量就是「您的最佳利益」。即使生父母有不同意見,只要法院經過調查,認定收養對您的成長、發展、幸福是最好的,就可能會認可這份收養。法院會綜合評估收養家庭的經濟能力、身心狀況、品行、家庭環境、教養能力、收養動機,以及您的年齡、意願、身心發展狀況等,確保您能獲得穩定、健全的成長環境。
真實故事:法院如何判斷?
讓我們透過兩個真實發生過的情境,來看看法院是如何運用這些法律原則的(為保護當事人隱私,以下案例均已匿名化並改編):
故事一:小芳的新生
小芳的生父母在小芳很小的時候就離婚了。離婚後,小芳的生母從未探視過她,也沒有支付任何扶養費用,更沒有與小芳有任何聯絡。後來,小芳的生父與繼母決定收養小芳,讓她能擁有一個完整的家庭。雖然小芳的生母沒有明確表示同意,但法院在審理後發現,小芳的生母確實長期未盡到保護教養義務,對小芳的成長毫無關心。因此,法院依據《民法》第1076條之1的例外規定,在沒有生母同意的情況下,仍然認可了這份收養,讓小芳能夠在一個充滿愛的家庭中成長。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如果生父母確實長期失職,法律會以被收養人的福祉為優先,即使生父母不同意,收養仍可能被認可。
故事二:小明的等待
小明的生父母也離異了,小明跟著母親生活。後來,小明的母親希望將小明出養給新的家庭。然而,小明的生父雖然與小明分開居住,卻一直持續探視小明,關心他的生活與學習,並且積極維持著父子間的關係。當法院詢問小明的生父意見時,他堅定地表示不同意小明被收養。法院在審查後認為,小明的生父並沒有《民法》第1076條之1所列的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無法表達意願的情形,而且他與小明的親子關係良好,並無顯然不利小明之情事。因此,法院尊重生父的親權,駁回了這份收養聲請。
這個故事提醒我們,如果生父母有持續盡到親職責任,且沒有法律規定的例外情況,他們的同意權仍然受到法律的保護。
您的權益:當收養認可後仍有爭議時
若法院已經裁定認可收養,但您(或您的法定代理人)認為這個裁定有不合法或不妥當之處,且您的權利因此受到侵害(例如,您認為法院在沒有法定例外情況下,不當剝奪了生父母的同意權),您可以在收到裁定書後的10天內,向原裁定法院提出「抗告」。抗告是請求上級法院重新審查原裁定的法律程序,這是法律賦予利害關係人尋求救濟的權利。
《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因裁定而權利受侵害者,得為抗告。」
收養認可事件屬於家事非訟事件,因此這條規定也適用。但請注意,抗告有法定的期間限制,務必在期限內提出。
結論:了解法律,掌握您的未來
收養的過程雖然可能充滿挑戰,但台灣的法律始終將被收養人的權益放在首位,特別是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如果您正經歷收養爭議,請記住,法律會仔細審查每一個細節,確保您的未來能夠在一個穩定、充滿愛的環境中成長。了解這些法律規定,能讓您對自己的處境更有掌握,也更能理解法院在做決定時的考量。
無論收養的過程如何,希望這篇文章能讓您對自己的權益有更清晰的認識,並相信法律會為您找到最適合的歸屬。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的生父母從來沒照顧過我,他們還能反對我的收養嗎?
A: 根據《民法》第1076條之1,如果生父母長期沒有盡到保護教養義務,例如沒有探視、沒有支付扶養費,或者對您有明顯不利的行為,即使他們不同意,法院還是有可能認可收養。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來判斷,重點是看他們是否真的長期失職。
Q: 什麼是「最佳利益原則」?法院會怎麼判斷?
A: 「最佳利益原則」是法院在審理未成年人收養案件時最重要的考量。法院會綜合評估許多因素,包括收養家庭的經濟狀況、身心健康、品格、家庭環境、對您的教養能力、收養的動機,以及您的年齡、意願、身心發展狀況、社工訪視報告等,確保收養對您的未來成長是最好的選擇。
Q: 如果我的生父母因為生病或失蹤,無法表達意見,收養還能進行嗎?
A: 可以的。根據《民法》第1076條之1規定,如果生父母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例如失蹤、重病昏迷、植物人、精神障礙等),則不在此限,收養仍可能被法院認可。但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失蹤證明或醫師診斷證明。
Q: 如果我的生父母都同意收養,但其他親戚(例如爺爺奶奶)不同意,會影響收養嗎?
A: 根據法律規定,子女被收養原則上只需要生父母的同意。如果生父母都已同意,且收養符合您的最佳利益,沒有其他法定無效或得撤銷的事由,其他親屬的不同意原則上不會阻礙收養的進行。但法院仍會審酌所有相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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