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收養關係終止或撤銷後,您該知道的權益與金錢請求

收養關係終止或撤銷後,您該知道的權益與金錢請求

律點通
2025-07-17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家事法收養關係
LINE

您好,我是律點通,理解收養關係的建立與結束,都可能牽動您深刻的情感與實際生活。當收養關係面臨終止或撤銷時,除了情感上的調適,許多當事人也會關心:我的權益受影響了嗎?是否有機會獲得金錢上的協助或賠償?

這篇文章將為您詳細解析台灣法律在收養關係終止或撤銷後,可能衍生的金錢請求權利,幫助您釐清相關概念,並提供實用的指引。

1. 終止或撤銷收養後的金錢請求權利

在台灣,當收養關係結束時,法律考量到可能因此導致一方生活陷入困難,特別訂有相關條文來保障基本生活權益。這與一般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有所不同,更側重於一種經濟上的扶助與補償。

民法第1082條:生活困難的協助

這是處理收養關係「終止」後,一方生活陷入困難時,最主要的法律依據:

《民法》第1082條:「因收養關係終止而生活陷於困難者,得請求他方給與相當之金額。但其請求顯失公平者,得減輕或免除之。」

這條法規告訴我們,如果收養關係合法終止後,導致您(通常是養子女,但法律並未限制,養父母在特定情況下也可能適用)的生活陷入困境,您可以向對方請求一筆「相當的金額」。這筆金額並非懲罰,而是為了幫助您度過難關,維持基本生活。但如果您的請求金額明顯不合理,法院可以酌情減少或免除。

適用要件:

  • 收養關係已合法終止: 無論是雙方合意、法院許可或法院宣告終止,都必須是合法終止。
  • 生活陷入困難: 您的生活確實因為收養關係的終止而陷入困境,這需要具體證明。
  • 請求金額合理: 請求的金額應符合實際需求。
  • 請求非顯失公平: 法院會審酌雙方狀況,確保請求不會對另一方造成顯著不公。

民法第1079-5條:撤銷收養的準用

除了終止,收養關係也可能因為某些法定瑕疵而被「撤銷」。此時,《民法》第1079-5條規定,其法律效果會準用第1082條:

《民法》第1079-5條:「收養子女,違反第 一千零七十四條之規定者,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依前二項之規定,經法院判決撤銷收養者,準用第 一千零八十二條及第 一千零八十三條之規定。」

這表示,即使收養關係是因特定原因(例如未經配偶同意等)被法院判決「撤銷」,如果因此導致一方生活陷入困難,同樣可以依據《民法》第1082條,請求對方給予相當的金額。

家事事件法第3條:法院管轄

這類因收養關係終止而請求金錢的事件,屬於家事事件,應由家事法院審理:

《家事事件法》第3條:「下列事件為丙類事件:…四、因判決終止收養關係給與相當金額事件。」

這意味著,您需要向家事法院提出聲請,並遵循家事事件法的程序。

2. 關於「終止」、「撤銷」與「金錢給付」的釐清

  • 終止收養: 指收養關係合法結束,向未來消滅。例如養父母與養子女(成年)合意終止,或單方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此時,若生活困難,適用《民法》第1082條。
  • 撤銷收養: 指收養行為因有法定瑕疵,經法院判決後,溯及既往地歸於無效。即使收養存在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也必須透過法院判決才能真正撤銷。撤銷後,也準用《民法》第1082條。
  • 「相當金額之給與」與「損害賠償」: 《民法》第1082條的「相當金額」更像是生活扶助或經濟補償,旨在彌補生活落差。而「損害賠償」則通常是因對方不法行為(如侵權行為)造成損害而請求的賠償。兩者性質不同,請求基礎也不同。

3. 務必留意!請求權的「時效」限制

無論是請求「相當金額」還是「損害賠償」,法律都設有時間限制,也就是俗稱的「時效」。一旦超過時效,您將可能喪失請求權,即使您確實有權利,對方也可以拒絕給付。

以侵權行為為例,請求損害賠償有嚴格的時效規定:

《民法》第197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這表示,如果您因收養關係存續期間的侵權行為而受損,必須在知悉損害和賠償義務人後的2年內,或自侵權行為發生後的10年內提出請求,否則就可能失去權利。

至於《民法》第1082條所規定的「相當金額」請求權,法律並未明定其時效。然而,根據一般法律原則,此類請求權應適用民法債編關於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規定。實務上,這類請求權可能適用15年的消滅時效(《民法》第125條),若被解釋為定期給付,則可能適用5年的消滅時效(《民法》第126條)。因此,建議您在收養關係終止或撤銷後,盡早提出請求,避免因時間過久而產生舉證困難,或被法院認定權利不行使。

實務小故事:時效的重要性

小華年輕時被收養,成年後與養父母關係生變,收養關係終止。幾年後,小華發現養父母過去曾擅自處理了屬於他的財產,導致他蒙受損失。他想向養父母請求賠償,但由於對法律時效不了解,遲遲未提出訴訟。當他最終決定採取法律行動時,法院審理後發現,從財產被處理的那一刻起,以及小華知悉這件事的時間點起算,請求權的時效都已經過了。儘管小華確實遭受損失,但因未在法定期限內行使權利,最終被法院駁回了請求。這個案例提醒我們,無論是哪種金錢請求,務必掌握時效,及早行動。

4. 如何提出「相當金額」的請求?

若您希望依據《民法》第1082條請求相當金額,以下是您需要準備的重點:

  1. 聲請人: 通常是養子女,但若養父母因終止收養而生活困難,理論上亦可提出。
  2. 管轄法院: 向家事法院提出聲請。
  3. 證明要件:
  • 收養關係終止或撤銷的證明: 提供法院相關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筆錄等文件。
  • 生活陷入困難的證明: 這是關鍵!您需要提供具體證據,證明您的生活確實因為收養關係的結束而陷入困境,例如:
  • 收入證明、財產清單、負債狀況。
  • 醫療診斷書、身心狀況評估報告(若健康受影響)。
  • 工作能力、學經歷證明。
  • 與終止收養前相比,生活狀況的顯著變化。
  • 請求金額的計算基礎: 提出您希望獲得的具體金額,並說明其計算依據,例如預計的生活開銷、醫療費用、教育費用等。

重要提醒: 雖然《民法》第1082條未明定時效,但應盡早提出請求,並留意其可能適用之15年或5年時效,避免因時日過久而產生舉證困難或被法院認定權利不行使。

5. 結論:掌握權益,面對未來

收養關係的變動,無論是終止或撤銷,都可能對您的生活產生深遠影響。了解《民法》所賦予您的金錢請求權利,是您保障自身權益的重要一步。請記住,法律旨在提供協助,特別是當生活陷入困難時。務必保存好所有相關文件,並在法定期限內採取行動。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釐清疑惑,更有信心地應對未來的挑戰。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生活陷於困難」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A: 法律並未明確定義,但實務上法院會綜合考量請求權人的年齡、健康狀況、謀生能力、財產狀況、受教育程度、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以及收養關係存續期間的貢獻與付出等因素。法院並非僅以是否達到貧困線為唯一標準,而是著重於生活是否因收養關係終止而產生「顯著的負面影響」。

Q: 如果對方主張「顯失公平」,法院會如何判斷?

A: 「顯失公平」是一個彈性概念,法院會權衡雙方當事人的經濟能力、造成收養關係終止的原因(例如是否有可歸責於一方的事由)、收養期間的長短、收養期間的扶養事實及貢獻等所有情狀,力求在個案中實現實質公平,以決定是否減輕或免除給付金額。

Q: 《民法》第1082條請求的「相當金額」範圍通常包含哪些項目?

A: 法院通常會參考請求權人終止收養後所需的基本生活費用(如食衣住行)、醫療費用、教育費用,以及其因終止收養而喪失的潛在利益等。法院在酌定金額時,也會考量被請求方的支付能力,其性質更側重於「扶助」與「補償」,而非傳統的損害填補。

Q: 收養關係終止後,如果我發現對方曾對我造成身體傷害,我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嗎?

A: 可以。除了《民法》第1082條的「相當金額」請求外,若收養關係存續期間,養父母或養子女一方對他方有侵權行為(例如身體傷害、財產損害等),受害者仍可依《民法》侵權行為相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但務必注意《民法》第197條所定之2年及10年時效,這是實務上最常見的敗訴原因。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相關文章推薦

需要專業法律諮詢?

立即加賴,綁定貼身法律助理

律點通
法律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