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收養關係終止後,您的權益受損了嗎?法律權益與求償指南

收養關係終止後,您的權益受損了嗎?法律權益與求償指南

律點通
2025-07-17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收養法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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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關係變故?您的權益與名譽,法律會為您撐腰!

收養關係的建立與終止,對每個人來說都是人生中的重要篇章。然而,當這份關係面臨變故,甚至在過程中讓您的權益或名譽受到損害時,您可能會感到徬徨無助,不確定該如何是好。別擔心,台灣的法律為您提供了保障。本文將帶您深入了解在收養關係終止或相關爭議中,您的法律權益何在,以及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釐清您的權益:法律怎麼說?

當您感覺權益受損時,首先要了解相關的法律依據。台灣《民法》中有幾條重要的規定,保障了您的人格權利,並規範了收養關係的終止與其可能衍生的權益問題。

侵權行為與損害賠償

如果您的名譽或其他權利因為他人的行為而受損,您可能可以依據《民法》的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賠償。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條文是侵權行為的基礎,意思是如果有人故意或不小心做了一些不合法的事情,侵害了您的權利,導致您受損害,他就必須賠償。例如,在訴訟中散佈不實言論,就可能構成侵害名譽權。

《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這條文則更進一步,說明即使您沒有實質的財產損失,但名譽、自由等「人格法益」受到嚴重侵害時,您仍然可以請求一筆精神上的賠償,也就是我們常說的「精神慰撫金」。

收養關係的終止與其效力

收養關係的終止並非兒戲,法律對其有嚴格的規定,以保障當事人的權益,特別是未成年養子女的最佳利益。

《民法》第1080條:「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依前項規定為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

這條文規定了「合意終止」收養的條件:必須雙方同意,而且要書面為之。如果養子女是未成年人,還必須經過法院認可,法院會以養子女的「最佳利益」來判斷是否同意終止。

此外,《民法》第1081條也規定了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判終止」收養關係,例如一方對他方有虐待、重大侮辱,或有其他難以維持收養關係的重大事由。

法律行為的「形式」很重要!

有時候,即使雙方都同意,但如果沒有遵守法律規定的形式,法律行為也可能無效。

《民法》第73條:「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這條文提醒我們,有些法律行為(例如合意終止收養)法律有規定必須以特定方式(如書面)進行,如果沒有照做,這個行為就可能被視為「無效」,導致您以為終止了,但實際上關係仍然存在。

您的故事,法律的判斷:真實案例解析

為了讓您更清楚這些法律條文如何應用在實際生活中,我們來看兩個匿名的案例情境:

案例一:法庭上的「證詞」是否構成名譽侵害?

小傑(養子)與養父因故聲請終止收養關係。在法庭上,養父的親生兄弟小華作為證人,作證時提到了小傑曾說過一些關於「取消收養關係」、「分配遺產」等言論。小傑認為小華的證詞是虛假的,而且貶損了他的名譽,因此向法院請求損害賠償。

法院怎麼看? 法院審理後認為,小華作為證人,其證詞是依照法官或律師的提問,根據他親身經歷或見聞而陳述的,內容也與家庭生活及財產討論有關,並非無端指責或專門為了貶損小傑名譽。此外,證詞是在不公開的法庭上提出的,並非公開傳播,且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小華的證詞是虛假的。因此,法院判斷小華的證詞不構成侵權行為。

給您的啟示: 在法律訴訟中,證人有據實作證的義務。法庭上的證詞,只要是與案情相關、非惡意且無證據證明其虛假,通常不會被認定為名譽侵害。這保障了證人能自由陳述事實,協助法院釐清真相。

案例二:終止收養,口說無憑?

阿華(養子)一直以為自己與養父母的收養關係已經終止了。他記得多年前與養父母曾有過口頭約定,也曾辦理過戶政登記。基於這個認知,他認為自己對本生父親的遺產有繼承權。然而,當他實際要繼承時,卻發現困難重重。原來,當初的終止收養同意書上並沒有他本人的簽名蓋章。

法院怎麼看? 法院指出,依照當時的法律規定,合意終止收養關係必須以養父母與養子女簽署「書面同意書」為法定要式行為,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形式要求,並不是向戶政機關登記就代表有效。由於終止收養同意書上缺少阿華本人的簽名蓋章,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根據《民法》第73條,這個終止收養的行為是「無效」的。這表示阿華與養父母的收養關係仍然有效存在,他對本生父親的遺產自然就沒有繼承權,因此他請求損害賠償的理由也不成立。

給您的啟示: 處理收養或終止收養這類重要的身分關係變更時,務必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例如書面、簽名、法院認可等)。即使有口頭約定或戶政登記,若未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相關行為仍可能被認定為無效,影響您的重大權益。

如何保障您的權益?實用建議

當您面臨收養關係的變故,並感覺權益可能受損時,以下是一些實用的考量與建議:

  • 仔細檢視終止收養的程序:如果涉及收養關係的終止,請務必確認所有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書面文件是否都已完備,特別是簽名、蓋章以及未成年子女是否經過法院認可。任何形式上的疏漏都可能導致終止無效。
  • 評估損害賠償的可能性
  • 名譽權侵害:如果您認為在收養相關的法律程序中,有人散布不實言論侵害您的名譽,您需要收集證據證明這些言論是虛假的、具有惡意,並且確實導致您的社會評價受損。
  • 生活困難扶助:根據《民法》第1082條,如果收養關係終止後,您的生活因此陷入困難,您可以向對方請求一筆相當的金額。這是一種扶助性質的請求,法院會考量雙方的經濟狀況、生活需求以及公平原則來決定是否給予以及金額多寡。
  • 保留所有相關證據:無論是書面文件、通訊紀錄、證人證詞,甚至是您感覺名譽受損的具體情況,都請妥善保存。這些證據在未來主張權利時將非常關鍵。

結論

收養關係的處理複雜且涉及情感,但法律提供了明確的框架來保障您的權益。了解《民法》中關於侵權行為、收養終止形式要件以及損害賠償的規定,能幫助您在面對困境時,更有能力維護自身權益。請記住,您的權利是受到法律保護的,當您感到權益受損時,應積極尋求法律途徑解決。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名譽在收養終止官司中受損,可以提告嗎?

A: 這要看情況。在法庭上,證人有據實作證的義務。如果對方(證人)的證詞是根據法官或代理人的提問,陳述其親身經歷或見聞,內容與案情相關,且沒有證據證明其虛假,通常不會被認定為名譽侵害。法院會考量該證詞的內容、目的、場合(如是否為不公開法庭)以及是否有惡意。除非對方是惡意散佈不實訊息,且明顯與案情無關或專為貶損您的名譽,才較可能構成侵權。

Q: 如果我跟養父母說好要終止收養,但沒有書面契約,會怎麼樣?

A: 根據《民法》第1080條,合意終止收養關係「應以書面為之」。如果沒有書面契約,即使雙方口頭同意,這個終止收養的行為也可能因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依《民法》第73條被認定為「無效」。這表示,法律上您的收養關係可能仍然存在,進而影響到您的繼承權、扶養義務等權利義務。務必補齊書面文件並依規定辦理。

Q: 收養關係終止後,如果我生活困難,可以要求對方給錢嗎?

A: 可以。根據《民法》第1082條,因收養關係終止而導致生活陷入困難的一方,可以請求他方給予相當的金額。這是一種扶助性質的請求,而非懲罰性的損害賠償。法院在判斷時,會考量雙方的經濟狀況、生活需求以及公平原則來決定是否給予以及金額多寡。

Q: 法院在判斷終止收養時,會考慮哪些「重大事由」?

A: 《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4款規定了「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這是一個比較廣泛的條款。實務上,法院會綜合考量多方因素,判斷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是否已感情破裂、信賴基礎蕩然無存,且難以回復。例如,長期的不聯絡、重大的金錢糾紛、對養父母的照顧不周、甚至是不法行為導致關係完全破裂等,都可能被認定為重大事由。判斷的重點在於關係的實質破裂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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