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關係生變?您需要了解的撤銷與終止收養
收養,是為家庭帶來新成員的美好連結,然而,當收養關係面臨難以維持的困境時,了解如何合法地「撤銷」或「終止」收養,並確保子女權益,就變得至關重要。身為律點通,我將帶您深入探討這些複雜的法律議題,用最白話的方式,為您解答疑惑。
撤銷收養與終止收養,傻傻分不清?
首先,我們來釐清兩個常被混淆的概念:「撤銷收養」與「終止收養」。它們雖然都讓收養關係結束,但原因和法律效果卻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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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收養:想像一下,這就像是收養行為在「一開始」就存在了某些瑕疵,例如,收養時沒有取得必要的同意。因為這些「先天」的缺陷,法律允許在特定條件下,請求法院宣告這段收養關係自始無效或撤銷。請注意,這通常有嚴格的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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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收養:這表示收養關係在成立時是完全合法的,但在關係存續期間,因為發生了某些「後天」的重大事由,例如虐待、遺棄,導致收養關係無法再維持下去,這時可以請求法院宣告終止。其效力是向將來發生,也就是從法院判決終止的那一刻起,收養關係才解除。
重要的法律依據:民法怎麼說?
台灣《民法》對收養的撤銷與終止有明確的規定,這些是您必須了解的基礎:
撤銷收養的條件與時效
《民法》第1079-5條規定了哪些情況下可以請求撤銷收養:
《民法》第1079-5條:「收養子女,違反第 一千零七十四條之規定者,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收養子女,違反第 一千零七十六條或第 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者,被收養者之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依前二項之規定,經法院判決撤銷收養者,準用第 一千零八十二條及第 一千零八十三條之規定。」
白話解釋:如果收養時,沒有得到配偶的同意(收養者或被收養者配偶),或是未成年被收養者的法定代理人(通常是本生父母)同意,那麼受影響的人就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但要特別注意,從您知道這個事實開始,有6個月的期限;或者從法院認可收養開始,有1年的期限。錯過了這個時間,就不能再請求撤銷了。
終止收養的重大事由與子女最佳利益
《民法》第1081條列舉了可以請求終止收養的具體情況:
《民法》第1081條:「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二、遺棄他方。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白話解釋:當收養關係出現重大問題,例如一方對另一方有虐待、遺棄,或是犯了重罪,或者有其他重大原因導致關係無法維持時,養父母或養子女任何一方,甚至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都可以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特別強調的是,如果養子女是未成年人,法院在審理時,會把「養子女的最佳利益」放在最優先考量,這表示法院會全面評估什麼對孩子來說是最好的選擇。
收養關係撤銷或終止後的法律效果
《民法》第1083條明確規定了收養關係結束後,養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變動:
《民法》第1083條:「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白話解釋:不論是撤銷或終止收養,養子女都會回復到他們原來的姓氏,並且重新恢復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例如繼承權、扶養義務等。這就像是將之前被「暫停」的親屬關係重新「啟動」。但如果已經有第三人合法取得的權利,則不會受到影響。
實際案例分享:法院如何判斷?
了解法條後,我們來看看實際案例,讓您更有感觸:
案例一:未成年子女收養或終止收養,法定代理人同意的重要性
小晴(化名)是個懂事的小女孩,在她年幼時,她的養父母與生母(已與生父離婚)簽署了終止收養與新的收養契約,讓小晴被另一對夫妻收養。然而,小晴的生父並不知情,也沒有同意這項決定。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對於像小晴這樣滿7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論是收養還是終止收養,都必須得到其法定代理人(通常是本生父母)的同意。雖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終止收養未得同意可以撤銷,但基於身分行為的嚴謹性,法院會類推適用撤銷收養的規定。因此,如果小晴的生父沒有同意,他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這兩份契約。這個案例提醒我們,涉及未成年人的身分變動,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是關鍵,即便法院已經認可,若有瑕疵,仍可能被司法程序推翻。
案例二:法院認可的收養,仍可能因實質瑕疵被宣告無效
王先生(化名)和李太太(化名)當年收養了一個孩子,並經法院裁定認可。多年後,他們發現當初的收養契約,可能存在雙方並沒有真正「以他人子女為子女」的合意,例如只是為了某種目的而形式上收養。
法院怎麼說?
法院強調,收養關係的成立,必須有當事人雙方真實的「以他人之子女為子女」的意願。即便法院已經裁定認可了收養,如果這個收養行為在實質上存在「無效」的原因(例如根本沒有收養的真實意圖),當事人不能自己說這個收養無效,而是必須向法院提起「確認收養關係無效之訴」。待法院判決確定後,這個收養關係才會「溯及於為收養行為時無效」。這表示,即使是法院認可的收養,若有根本性的瑕疵,仍需透過特定法律程序才能推翻,以維護身分關係的安定性。
實務操作指引:如何請求撤銷或終止收養?
如果您正考慮撤銷或終止收養,以下是您需要知道的實務步驟與注意事項:
1. 誰可以提出請求?
- 撤銷收養:通常是收養者或被收養者的配偶,或被收養者的法定代理人(例如本生父母)。
- 終止收養:養父母、養子女任一方,或主管機關、利害關係人。
2. 訴訟途徑
無論是撤銷還是終止收養,都必須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聲請,由法院依法判決或裁定。
3. 注意時效限制
請求撤銷收養有嚴格的期限限制(詳見《民法》第1079-5條),務必注意,一旦錯過,您將喪失請求權。
4. 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如果涉及未成年養子女,法院會以其「最佳利益」為核心考量。您需要準備充分的資料,證明撤銷或終止收養對孩子的長遠發展是最好的。
子女權益的影響與注意事項
收養關係的變動,對子女的影響是全面且深遠的:
- 身分回復:孩子將回復本姓,並回復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如繼承權、扶養義務)。
- 戶籍變更:務必及時向戶政機關辦理戶籍變更登記。
- 財產權益:孩子對養父母的繼承權會喪失,但對本生父母的繼承權則會回復。若有已繼承的財產,需依法律規定處理,且已取得的第三人權利不受影響。
- 心理調適:身分關係的重大變動可能對孩子造成心理衝擊,特別是未成年子女。建議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與輔導。
- 養子女之子女:如果養子女本身有孩子(即養父母的養孫),原則上這些孫輩與養祖父母的關係也會隨之消滅。但若經雙方同意,且養孫仍留在養家生活,則祖孫關係可能例外維持。
結論:為孩子與家庭做出最好的決定
撤銷或終止收養是一項艱難的決定,涉及複雜的法律程序和深遠的家庭影響。了解相關法律規定、程序,並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核心考量,是做出正確決策的基石。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釐清方向,為您的家庭找到最合適的解決之道。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撤銷收養和終止收養,對孩子的身分和權利有什麼具體差別?
A: 兩者都會讓孩子回復本生父母的姓氏,並恢復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例如繼承權和扶養義務。主要差別在於「撤銷」是因為收養行為本身有瑕疵,效力可能溯及既往;而「終止」是因為收養關係存續期間發生重大事由,效力是向將來發生。但無論哪種情況,孩子最終都會恢復與本生家庭的法律連結。
Q: 如果我想撤銷收養,但孩子已經成年了,還能撤銷嗎?
A: 《民法》第1079-5條規定了撤銷收養的時效限制:自知悉事實之日起6個月內,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1年內。這個時效與孩子是否成年無關。如果已超過這些期限,即使孩子成年,也無法再以該條文規定的理由請求撤銷收養。
Q: 撤銷收養後,孩子對養父母的財產還有繼承權嗎?
A: 收養關係撤銷或終止後,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的法律親屬關係即告解除。因此,孩子將不再對養父母的財產享有繼承權。同時,孩子對本生父母的繼承權則會恢復。這點在處理財產問題時需要特別留意。
Q: 如果孩子是未成年人,法院在審理撤銷或終止收養時,會特別考量什麼?
A: 若養子女為未成年人,法院在審理終止收養關係時,會將「養子女最佳利益」作為最核心的判斷依據。這表示法院會全面評估孩子的年齡、意願、身心發展狀況、生活環境、與養父母及本生父母的互動關係等所有相關因素,以確保所做出的決定最符合孩子的長遠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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