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收養關係生變?解析撤銷收養的法定事由與您的權益

收養關係生變?解析撤銷收養的法定事由與您的權益

律點通
2025-07-17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收養法律家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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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關係生變?解析撤銷收養的法定事由與您的權益

收養,是建立一個家庭、給予孩子溫暖歸宿的美好承諾。然而,在收養或終止收養的過程中,有時會因為一些「程序上的瑕疵」,導致法律賦予特定關係人「撤銷」這段關係的權利。這篇文章將以白話、實用的方式,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法律中關於「收養撤銷」的規定,幫助您釐清自身權益,並在必要時知道如何應對。

釐清概念:無效、得撤銷與終止,差在哪?

在探討「撤銷收養」前,我們必須先弄懂三個容易混淆的法律概念:

  • 收養無效:這表示收養關係從一開始就不具備法律效力,如同從未發生過。通常是因為違反了非常重大的法律規定,例如年齡不符、近親收養等。即使法院曾認可,若要確認無效,仍需透過「確認收養關係無效之訴」來處理。

  • 收養得撤銷:這是本文的重點!指收養行為在形式上已經成立且暫時有效,但因為存在某些「程序瑕疵」,法律賦予特定人一個「取消」它的權利。一旦撤銷成功,收養關係會從法院判決確定的那一刻起解除,不溯及既往。但請注意,撤銷權有嚴格的時效限制。

  • 終止收養:指收養關係合法成立後,因為事後發生了特定事由(例如雙方合意或一方有虐待行為),透過雙方同意或法院宣告,使收養關係向將來消滅。這與「撤銷」最大的不同是,終止收養是針對「合法有效的收養關係」,因後續原因而解除。

什麼情況下,收養關係「可以被撤銷」?

根據《民法》的規定,收養關係的撤銷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

1. 收養時未經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同意

這是最常見的撤銷事由,主要規範在《民法》第1079-5條:

《民法》第1079-5條第1項:「收養子女,違反第 一千零七十四條之規定者,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民法》第1079-5條第2項:「收養子女,違反第 一千零七十六條或第 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者,被收養者之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白話解釋

  • 收養者有配偶,卻未共同收養或未經配偶同意:例如,張先生想收養一個孩子,但他有太太李小姐,卻沒有和太太共同收養,也沒有徵得太太的同意。這時候,李小姐就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這個收養。這是為了保障夫妻間的家庭共同決定權。

  • 相關法條:《民法》第1074條規定夫妻共同收養原則。

  • 被收養者有配偶,卻未經配偶同意:如果被收養人本身已有婚姻關係,卻在未經其配偶同意的情況下被收養,那麼被收養人的配偶可以請求法院撤銷此收養。

  • 相關法條:《民法》第1076條。

  • 滿七歲以上未成年人被收養,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如果被收養的孩子已經滿七歲,但其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生父母或監護人)並未同意這項收養,那麼該法定代理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此收養。

  • 相關法條:《民法》第1076條之二第二項。

重要提醒:以上這些撤銷權都有嚴格的「時效限制」!您必須在知道這個事實的六個月內,或者從法院認可收養之日起一年內,向法院提起撤銷訴訟。一旦錯過這個時間,您的撤銷權就消滅了。

2. 終止收養時未經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同意

除了收養行為本身可能被撤銷,連「終止收養」的行為,也可能因為程序瑕疵而被撤銷,這主要規範在《民法》第1080-3條:

《民法》第1080-3條第1項:「終止收養,違反第 一千零八十條第七項之規定者,終止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民法》第1080-3條第2項:「終止收養,違反第 一千零八十條第六項或第 一千零八十條之一第三項之規定者,終止收養後被收養者之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許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白話解釋

  • 夫妻共同收養後,其中一方單獨終止收養:如果夫妻共同收養了一個孩子,但後來其中一方在未經配偶同意下,就單獨去終止了這段收養關係,那麼另一方配偶可以請求法院撤銷這個終止收養的行為。

  • 相關法條:《民法》第1080條第七項。

  • 未成年養子女終止收養,未經其終止後法定代理人同意:如果一個已滿七歲的未成年養子女要終止收養關係(無論是合意終止或聲請法院許可終止),但沒有得到終止收養後將成為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那麼該法定代理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這個終止收養。

  • 相關法條:《民法》第1080條第六項或第1080條之一第三項。

重要提醒:同樣地,這些撤銷權也有嚴格的「時效限制」!必須在知道這個事實的六個月內,或者從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之日起一年內,向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實務案例:讓法律規定更貼近生活

案例一:小美終止收養,生母卻不知情?

小美(已滿七歲)的養父吳先生和生母何女士(作為法定代理人)曾同意小美被何先生和楊女士收養。然而,這個過程其實包含了吳先生與小美的終止收養關係,以及何先生、楊女士與小美的新收養關係。但問題是,這次終止收養和新的收養契約,並沒有得到小美生父母(王先生、何女士)的同意。

後來,法院認為,雖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終止收養」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撤銷,但基於保障未成年子女權益的精神,可以類推適用「收養撤銷」的規定。因此,如果未成年養子女終止收養時,沒有得到終止後將成為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那麼這個法定代理人是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該終止收養的。

這個案例後來也促成了《民法》第1080-3條的增訂,讓這類情形有更明確的法律依據可以處理,確保未成年人的權益不被忽略。

案例二:阿華的收養關係,法院認可後還有問題?

阿華從小就被王先生收養,法院也認可了這段收養關係。過了許多年,阿華才發現當初收養時,王先生可能根本沒有真正收養他的意願,或者雙方根本沒有達成「收養的合意」。阿華想知道,既然法院都認可了,他還能主張收養關係無效嗎?

法院的見解是,收養關係的成立,最核心的實質要件就是當事人之間要有「收養的合意」。如果根本沒有這個合意,那收養關係就是無效的。但是,既然法院已經認可了,你就不能自己說這個收養無效。你必須向法院提起一個「確認收養關係無效之訴」,由法院來判斷。如果法院判決確認無效,那麼這段收養關係才會溯及到收養行為發生的那一刻就無效。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收養有重大瑕疵可能導致無效,但若已獲法院認可,仍需透過正式的司法程序來解決,不能自行認定。

您該怎麼辦?實用建議與注意事項

如果您認為自己或親友的收養、終止收養關係可能存在上述的撤銷事由,以下是一些實用建議:

  1. 確認撤銷事由:仔細比對您的情況是否符合《民法》第1079-5條或第1080-3條所列的任何一項法定事由。
  2. 確認撤銷權人:只有法律規定的特定人才能提起撤銷訴訟,例如收養者或被收養者的配偶,或被收養者的法定代理人。
  3. 務必注意時效:這是最關鍵的一點!撤銷權有嚴格的六個月或一年時效限制。一旦錯過,即使事實符合,也無法再請求撤銷。
  4. 準備證據:收集所有能證明存在法定撤銷事由的證據,例如未經同意的書面證明、相關當事人的證詞等。
  5. 提起訴訟:撤銷收養或撤銷終止收養屬於家事訴訟事件,您需要向法院提起「撤銷收養之訴」或「撤銷終止收養之訴」。

重要提醒:在處理收養關係的法律問題時,特別是涉及未成年子女,法院會把「養子女的最佳利益」作為最重要的考量因素。

結語

收養關係的穩定性對每個家庭成員都至關重要。了解「撤銷收養」的法律規定,不僅能幫助您在必要時維護自身權益,也能提醒您在收養或終止收養的過程中,務必遵守所有法律程序,確保每一個環節都合法合規,為孩子和家庭創造一個穩固、安心的未來。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怎麼知道我的收養關係是否符合撤銷條件?

A: 您需要檢視收養或終止收養的過程,是否有未經法定應同意者的同意。例如,您是否有配偶但未共同收養或未經其同意?被收養人是否有配偶或未成年,且未經其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同意?這些都是《民法》明確規定的撤銷事由。建議您仔細回顧當時的簽署文件與相關程序。

Q: 撤銷收養後,我的權利義務會如何改變?

A: 一旦法院判決撤銷收養確定,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將會解除。這包括扶養義務、繼承權等。通常被收養人會恢復其原有(與生父母)的親屬關係和姓氏。其法律效果是向將來發生,不溯及既往。

Q: 如果錯過了撤銷的時效怎麼辦?還能補救嗎?

A: 撤銷權的行使有嚴格的「除斥期間」限制,通常是自知悉事實之日起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許可之日起一年。一旦錯過這個時效,即使事實上存在撤銷事由,您也將喪失提起撤銷訴訟的權利,無法再透過這個途徑來解除收養關係。法律對於身分關係的安定性有高度要求,因此時效限制非常嚴格。

Q: 法院在審理撤銷收養案件時,會考量哪些因素?

A: 法院在審理撤銷收養或撤銷終止收養事件時,除了審查是否符合法定撤銷事由外,若涉及未成年養子女,法院會將「養子女的最佳利益」作為重要的考量因素。這表示法院會綜合評估撤銷後對孩子的成長、福祉、教育、生活環境等各方面的影響,以做出最有利於孩子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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