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關係終止後,財產繼承權怎麼算?
您是否正在考慮終止收養關係,或者已經提出了申請?在您邁向新生活階段的同時,對於終止收養後,您與本生父母、養父母之間的財產關係,特別是繼承權將如何變化,心中是否充滿疑問呢?別擔心,律點通今天將為您深入解析這些法律上的關鍵點,幫助您釐清權益,安心面對未來。
釐清收養關係與繼承權的連結
在台灣,收養關係的成立與終止,都受到《民法》的嚴格規範。當收養關係存在時,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的關係,原則上與婚生子女相同,包含繼承權。但同時,您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包括繼承權)則會處於停止狀態。
《民法》第1077條第1項:「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民法》第1077條第2項:「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
這表示,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您是養父母的繼承人,但暫時無法繼承本生父母的遺產。那麼,一旦終止收養,情況又會如何呢?
終止收養的關鍵效力:不溯及既往
當收養關係合法終止後,依據《民法》規定,您將回復本姓,並回復與本生父母的關係。然而,一個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則是:終止收養的效力是「向將來發生」,並不「溯及既往」 。
《民法》第1083條:「養子女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之關係。」
這句話的意思是,在收養關係終止之後,您才恢復與本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至於在終止收養之前發生的事情,例如繼承權的判斷,則不會因為後來的終止而改變。
判斷繼承權的關鍵時點:被繼承人死亡時
判斷您是否具有繼承權的關鍵,在於被繼承人死亡的那一刻。
《民法》第1147條:「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這表示,如果您的本生父母在您尚未終止收養關係時過世,那麼依據當時您與本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停止的,您就沒有繼承本生父母遺產的權利。即使您事後才聲請終止收養,也無法改變沒有繼承權的事實。反之,如果您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養父母過世了,您當然有繼承養父母遺產的權利。
生活情境案例解析
為了讓您更清楚,我們來看兩個實際的案例:
案例一:終止收養不影響已發生的繼承事實
小美在民國90年被張家收養,成為養女。後來,小美的本生母親在民國92年過世了。直到民國101年,小美才聲請法院終止與張家的收養關係。小美認為,她既然已終止收養,就應有權繼承本生母親在92年過世時留下的遺產。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判斷繼承權的關鍵時點是「被繼承人死亡時」。在小美的本生母親於92年過世時,小美仍是張家的養女,對本生母親的遺產不具繼承權。即使小美後來終止了收養,這個效力也不溯及既往,無法改變92年當時的繼承事實。
案例二:養父母過世後終止收養的考量
小華從小被王家收養,與養父母感情很好。王家沒有其他子女。後來,養父母相繼過世,小華單獨繼承了養父母留下的數百萬元遺產。在繼承完成後,小華聲請法院許可終止與王家的收養關係。
法院怎麼說? 法院在審理這類「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聲請終止收養」的案件時,會特別審酌終止收養是否會「顯失公平」。
《民法》第1080條之1第4項:「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
在本案中,法院考量到小華已單獨繼承養父母的大筆遺產,且養父母並無其他子嗣。如果此時還允許小華終止收養關係,將會對已故的養父母顯失公平。因此,法院最終駁回了小華的聲請。
不當得利與繼承回復請求權
如果有人在您沒有繼承權的情況下,卻錯誤地取得了您本應繼承的遺產,這在法律上可能構成不當得利,真正的繼承人可以請求對方返還。此外,如果您的繼承權被侵害,您也可以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要求回復您的權利。但請注意,這個權利有時效限制,必須在知道權利被侵害後的兩年內行使,或從繼承開始時起十年內行使。
《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民法》第1146條第1項:「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結論:釐清權益,掌握未來
終止收養關係,是您人生中的一個重要決定,與您的財產權益,尤其是繼承權息息相關。請務必記住以下幾個關鍵點:
- 終止收養的效力不溯及既往,無法改變過去已發生的繼承權狀態。
- 繼承權的判斷時點是「被繼承人死亡時」 。
- 法院審酌「顯失公平」 :在養父母過世後聲請終止收養,法院會考量您是否已繼承遺產等因素,以維護公平性。
理解這些法律原則,將有助於您更清晰地規劃自己的未來,並確保您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正在經歷或即將經歷收養撤銷過程的您,提供實用的指引與幫助。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終止收養後,可以繼承本生父母的遺產嗎?
A: 終止收養的效力是「向將來發生」,不溯及既往。因此,如果您是在本生父母過世之後才終止收養,那麼您將恢復與本生父母的關係,可以繼承他們的遺產。但如果您的本生父母是在您尚未終止收養關係時過世,那時您與本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處於停止狀態,您就沒有繼承權,即使事後終止收養也無法改變。
Q: 如果我的養父母過世了,我還能聲請終止收養嗎?法院會怎麼判斷?
A: 可以的,根據《民法》第1080條之1,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可以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然而,法院在審理時會考量是否「顯失公平」。例如,如果您已經繼承了養父母的大筆遺產,且養父母沒有其他子嗣,法院可能會認為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而駁回您的聲請。
Q: 如果我在終止收養前,已經繼承了養父母的財產,會不會有影響?
A: 會的。如前述案例所示,如果您已從養父母處獲得實質利益(例如繼承遺產),這將是法院在審理您聲請終止收養時的重要考量因素。法院會審酌終止收養是否會對已故的養父母造成「顯失公平」的情況,這可能會影響法院是否許可您終止收養的決定。
Q: 我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不小心繼承了本生父母的遺產,該怎麼辦?
A: 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您與本生父母的繼承權是停止的。如果您在此期間錯誤地繼承了本生父母的遺產,這可能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真正的繼承人有權要求您返還這些財產。建議您主動與相關繼承人聯繫,釐清狀況並妥善處理,以避免後續的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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