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在收養和解的十字路口:您需要知道的法律指南
收養,是為孩子開啟一個新家庭,給予愛與歸屬的溫暖決定;而終止收養,則是在特殊情況下,為了孩子或家庭的福祉,不得不面對的艱難選擇。無論您正處於收養關係的建立、調整或終止階段,瞭解相關的法律規範,將是您做出最佳決策的關鍵。身為律點通,我將引導您釐清這些複雜的法律議題,讓您在和解協商的過程中,能更有方向感,並確保所有決定都以孩子的最佳利益為核心。
一、收養關係的法律基礎:成立與終止
台灣的收養關係,受到《民法》、《家事事件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多重法律的規範。以下是您在收養和解過程中,必須瞭解的核心法條:
1.1 收養關係的建立:必須經過法院認可
收養並非私下約定即可生效,它是一個嚴謹的法律程序,必須經過法院的審查與認可。
- 《民法》第1079條:
「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這條規定明確指出,收養關係的成立,除了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間的書面契約外,更重要的是必須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的認可具有形成收養關係的效力,沒有法院認可,收養關係就不會成立。
- 《民法》第1079條之1:
「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當被收養人是未成年時,法院審查的核心原則就是「養子女最佳利益」。這是一個廣泛的考量,法院會綜合評估所有對孩子有利的因素。
- 《民法》第1076條之1:
「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這條規定了生父母同意收養的原則。除非生父母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無法為意思表示」等例外情況,否則未成年子女被收養,必須取得生父母的書面同意,且建議經過公證,以確保其真實性。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8條: 這條補充了生父母同意的規定,即使父母意見不一或一方下落不明,只要法院認定收養符合「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仍可認可收養。
1.2 收養關係的終止:合意或裁判
收養關係的終止,也分為「雙方合意」與「法院裁判」兩種方式。
- 《民法》第1080條: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 「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這條說明,養父母與養子女可以透過書面合意終止收養。但請注意,如果養子女是未成年人,這份合意終止書必須經過法院認可才有效力。
- 《民法》第1081條:
「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二、遺棄他方。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這條規定了在對方有特定過失(如虐待、遺棄、特定犯罪)或「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時,可以單方面向法院聲請裁判終止收養。同樣地,若養子女是未成年人,法院仍會以「養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考量。
二、法律概念解析:您必須知道的關鍵原則
在收養和解的過程中,有幾個重要的法律概念會反覆出現,理解它們能幫助您更好地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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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合致:簡單來說,就是所有相關當事人(收養人、被收養人、生父母等)都必須真心且清楚地同意收養或終止收養的法律效果。特別是年紀較大的孩子,法院會確保他們理解收養後的權利義務,避免因不清楚而造成日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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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子女最佳利益原則:這是法院在審理所有收養及終止收養案件的最高指導原則。法院會從孩子的角度出發,綜合考量孩子的年齡、健康、意願、人格發展需求,以及收養人或生父母的品行、經濟能力、教養意願等所有因素。社工人員或家事調查官的訪視報告,通常是法院判斷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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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收養之重大事由:除了虐待、遺棄等明確事由外,《民法》第1081條第四款的「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是一個彈性條款。實務上,長期未聯繫、互動淡薄、價值觀嚴重衝突、無法共同生活等,只要足以認定收養關係已名存實亡,都可能被認定為重大事由。
三、實務案例故事:法院如何判斷收養與終止
透過實際案例,更能理解法律條文在現實生活中的應用。以下兩個案例,分別說明了終止收養的考量,以及法院如何判斷收養是否符合孩子最佳利益。
案例一:關係疏離,終止收養(改編自CYDV_110_家調裁_24_20210928_1)
小雅在很小的時候被王女士收養。然而,隨著王女士與小雅生父離婚,小雅便不再與王女士共同生活。多年過去,兩人之間幾乎沒有聯繫,甚至小雅結婚時,王女士也毫不知情。當小雅與王女士都同意終止這段名存實亡的收養關係時,法院審理後認為,儘管雙方都同意,但由於長期未聯繫、互動淡薄,且雙方均無意願維持親子關係,這已構成《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4款所稱的「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因此,法院裁定宣告終止了這段收養關係。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即使雙方有共識,若終止事由涉及法定要件,法院仍會依據法律規定進行審查並宣告。
案例二:愛與承諾,收養獲認可(改編自KSYV_113_司養聲_327_20250430_1)
李先生希望收養妻子與前夫所生的女兒小芳。為了證明自己有能力給予小芳一個穩定的家,李先生不僅與小芳簽訂了收養契約,更積極參與了親職教育課程,提升自己的教養知能。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函請社福機構進行訪視。社工報告指出,李先生與小芳相處融洽,李先生婚姻穩定、工作穩定,有強烈的意願和能力照顧小芳。小芳也明確表達了被李先生收養的意願,並對他有深厚的情感認同。法院綜合考量所有因素後,認定李先生的收養符合小芳的「最佳利益」,因此認可了這份收養關係。這個案例強調了社工訪視報告、收養人的親職準備,以及孩子自身意願,在法院判斷「最佳利益」時的重要性。
四、和解協商的實用建議:為孩子築起愛的橋樑
面對收養爭議,和解協商是解決問題的有效途徑。以下是一些實用的建議,幫助您更順利地進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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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清真實意願,聚焦孩子福祉:在協商前,務必深入了解所有相關方(收養人、被收養人、生父母)的真實想法。最重要的是,將協商的焦點放在未成年子女的長遠福祉上,而非僅僅是成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引導大家從孩子的角度思考,什麼對他們才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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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評估,公開資訊:鼓勵當事人提供所有相關資訊,例如家庭狀況、經濟能力、健康情形、過往互動等。這些資訊有助於對收養或終止收養的必要性與適當性進行全面評估,讓和解方案更具說服力,也更容易獲得法院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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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化協議內容:任何協商達成的共識,都應詳細記載於書面協議中,明確約定權利義務、財產處理、探視方式等。這不僅能避免日後爭議,也是向法院聲請認可或宣告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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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收養/終止收養,法院認可不可少:請務必記住,無論是收養未成年人,或是合意終止未成年人的收養關係,都必須經過法院認可才生效力。私下簽訂的協議,在法律上不具備形成身分關係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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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意思表示的真實與完整:特別是對於年紀較大的孩子,要確保他們對收養或終止收養的法律後果有足夠的理解。法院會審查孩子的認知程度,若認知不足,即使簽了字也可能不被認可。
五、結論:以愛為名,步步為營
收養和解,是一場考驗耐心與智慧的旅程。它不僅關乎法律條文的適用,更承載著家庭的期盼與孩子的未來。請您務必:
- 深入了解法律規定:清楚收養成立與終止的法律要件,以及法院審查的原則。
- 始終以「養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所有決策都應以此為最高指導原則。
- 妥善準備相關文件:書面協議、同意書、社工報告等,都是重要的證明。
雖然過程可能充滿挑戰,但請相信,透過理性的溝通與法律的引導,您將能為孩子創造一個更穩定、更充滿愛的未來。記住,每一步的謹慎,都是為了孩子更美好的明天。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收養未成年子女,生父母一定要同意嗎?有什麼例外情況?
A: 原則上,收養未成年子女必須取得生父母的書面同意,且建議經過公證。但有兩種例外情況不在此限:一是生父母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明顯不利子女的情事而拒絕同意;二是生父母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表達意願(例如失蹤、重病無法自理)。在這些例外情況下,法院仍會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8條,審酌是否符合「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來決定是否認可收養。
Q: 法院在判斷「養子女最佳利益」時,會考慮哪些具體因素?
A: 法院在判斷「養子女最佳利益」時會非常全面,主要會考慮以下幾點:子女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意願表達(特別是滿7歲以上會聽取意見)、人格發展需求;收養人的年齡、職業、品行、健康、經濟能力、生活狀況,以及他們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和態度;此外,也會考量子女與現有家庭成員的感情狀況、族群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等。通常會參考社工人員或家事調查官的訪視報告,這些報告會深入評估收養的必要性、適當性及養親的適格性等。
Q: 如果養父母與養子女都同意終止收養關係,是不是就直接生效了?
A: 這要看養子女是否成年。如果養子女是未成年人,即使養父母與養子女雙方都書面合意終止收養,仍必須向法院聲請認可,並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才生效力。法院會審查終止是否符合未成年養子女的最佳利益。如果養子女已成年,原則上僅需雙方書面合意即可生效,無須法院認可。但若終止原因涉及《民法》第1081條所列的「重大事由」,即使雙方同意,仍可能需要法院宣告終止。
Q: 收養關係終止後,養子女和養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會如何變化?
A: 收養關係終止後,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原則上會消滅,例如扶養義務、繼承權等。養子女會恢復與其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但《民法》第1082條規定,如果因收養關係終止而導致一方生活陷入困難,可以請求他方給予一定金額的扶助,這旨在保障弱勢一方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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