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收養關係真假難辨?法院判斷證據的關鍵秘辛

收養關係真假難辨?法院判斷證據的關鍵秘辛

律點通
2025-07-17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收養法律身分關係
LINE

收養,在台灣的法律上不僅是戶籍登記,更是一段真實親子關係的建立。然而,當收養關係的真偽或存續發生爭議時,您可能會感到徬徨,不知道該如何向法院證明自己的主張。別擔心,身為律點通,我將帶您一同釐清收養訴訟中最重要的「舉證責任」問題,讓您在參與收養調解或訴訟時,更有方向。

釐清舉證責任:誰該證明什麼?

在法律訴訟中,有一個基本原則叫做「誰主張,誰舉證」。簡單來說,就是您向法院提出任何主張(例如:收養關係存在、收養關係是假的、收養關係已經結束),您就必須提出證據來支持您的說法。這項原則規範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這表示,如果您主張收養關係存在,您就要證明收養的合意及符合法定要件;如果您主張收養關係是假的,您就要證明這是一場「通謀虛偽」的戲碼;如果您主張收養關係已終止,則要證明終止的事實。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即使對方的說法不夠充分,您的主張仍可能不被法院採納。

然而,這條文也有「但書」例外情況,也就是當法律另有規定,或如果嚴格要求舉證會「顯失公平」時,法院可能會調整舉證責任。但請注意,實務上對於「顯失公平」的認定非常嚴謹,並非僅僅因為年代久遠或蒐證困難就一定適用。

什麼是「通謀虛偽」的收養?

有時候,收養登記可能並非出於建立真實親子關係的目的,而是為了其他原因(例如為了戶籍註記、繼承利益等)。這種情況在法律上稱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規範在《民法》第87條第1項:

《民法》第87條第1項:「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在收養案件中,如果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雙方都心知肚明,這只是一個「形式上」的登記,並沒有真的想要建立父子或母女關係,那麼這份收養關係會被認定為無效。此時,主張這份收養是「假」的一方,就必須舉證證明雙方都沒有建立真實親子關係的真意。

法院如何判斷收養的「真意」?

收養不僅是形式上的登記,更重要的是當事人之間是否有「建立真實親子關係的真意」。法院在判斷時,會綜合考量許多因素,例如:

  • 收養動機: 當初為何要收養?是為了建立家庭,還是為了其他目的?
  • 實際生活狀況: 雙方是否有共同生活?是否互相扶養照顧?
  • 稱謂與互動: 彼此之間是如何稱呼的?是否以父母子女相稱?
  • 家庭參與: 是否參與對方的家庭重要活動(如婚喪喜慶、祭祀)?
  • 財務往來: 雙方是否有實質的財務扶助或金錢往來?

這些客觀事實都能幫助法院判斷是否存在收養真意,進而認定收養關係是否有效。

案例故事:形式收養的真相

「小明」從小由生母撫養長大,但身分證上卻記載著「父不詳」。為了讓戶籍資料完整,他的生母與舅公「老周」協議,讓小明登記成為老周的養子。然而,小明長大後,他與老周之間從未有過父子般的互動,小明仍稱呼老周為「舅公」,也從未與老周共同生活或扶養他,甚至在老周過世後,小明也未曾參與其喪禮或繼承遺產。小明與生母的關係也一如往常,他仍以長子的身分處理生母的喪事。

多年後,小明因為一些原因,希望確認他與老周之間的收養關係不存在,他向法院主張這份收養只是為了「除去父不詳記載」而做的通謀虛偽意思表示,雙方從未有建立真實親子關係的真意。

在訴訟中,小明雖然面臨證明「通謀虛偽」的舉證責任,但他提出了許多間接證據:

  • 收養動機:證明當初登記的唯一目的就是解決戶籍問題。
  • 生活模式:提出證據證明他與老周從未共同生活,他一直與生母同住。
  • 日常互動:證人證實小明一直稱老周為「舅公」,而非「爸爸」。
  • 家庭責任:證明小明在生母過世後,是以生母長子身份處理後事,而非老周的養子。
  • 財務與繼承:證明他從未扶養老周,也未參與其遺產分配。

法院綜合考量這些客觀事實後,認為小明提出的證據足以推翻形式上的收養登記,最終認定小明與老周之間確實沒有建立親子關係的真意,因此宣告這份收養關係不存在。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收養有合法登記,若能證明雙方無收養真意,僅為通謀虛偽,該收養仍屬無效。雖然舉證責任在主張通謀虛偽者,但可透過一系列間接證據來證明。

給收養調解參與人的實務建議

無論您是主張收養關係存在、不存在或終止,準備充分的證據都是關鍵。以下是一些實務操作的指引:

1. 如果您主張收養關係「存在」:

  • 文件證據: 優先提供收養契約書、收養登記申請書、載有收養關係的戶籍謄本、法院認可裁定等官方文件。
  • 人證: 尋找了解收養事實的親屬、鄰居、朋友,證明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有實際的親子生活、扶養照顧、共同居住、以父子/母女相稱等事實。
  • 其他間接證據: 證明收養人曾為被收養人支付學費、醫療費、生活費,或被收養人曾照顧收養人、參與其家庭事務等。

2. 如果您主張收養關係「不存在」或「無效」(通謀虛偽):

這是核心。蒐集證據證明雙方僅為形式上的登記,並無建立真實親子關係的意圖。

  • 動機證據: 證明收養的真實動機是為了解決特定問題(如戶籍記載、繼承、規避債務等),而非建立親子關係。
  • 生活事實證據: 證明收養前後雙方生活未有改變,未共同居住、未有扶養照顧事實、未以父子/母女相稱、未參與對方家庭重要活動(如喪禮、祭祀、遺產分配)等。
  • 證人證詞: 尋找了解雙方真實關係的證人,特別是親近的親屬或朋友,其證詞對於推翻形式登記具有關鍵作用。

3. 如果您主張收養關係「終止」:

  • 協議終止: 提出書面終止協議,並證明已向戶政機關辦理終止登記。
  • 裁判終止: 證明符合《民法》第1081條所列的終止事由,如虐待、重大侮辱、遺棄,或「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需提供具體事實和證據(如醫療紀錄、報案紀錄、通聯紀錄、證人證詞等)。

結語

收養關係的認定與處理,涉及複雜的情感與法律問題。了解舉證責任的原則,並妥善準備相關證據,是您在收養調解或訴訟中保護自身權益的基石。法院在身分關係事件中,會更深入探究實質關係而非僅形式外觀,這也給了您證明真相的機會。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釐清疑惑,更有信心地面對未來的程序。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收養關係已經成立很久了,但很多證據都找不到了,這樣還能主張嗎?

A: 即使收養關係年代久遠,證據蒐集困難,您仍可主張。然而,法院通常不會僅因時間久遠就減輕您的舉證責任。您需要盡力蒐集所有可能的間接證據,例如親友證詞、舊照片、書信、家族紀錄等,來重建事實經過。重要的是,這些間接證據需要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足以讓法院相信您的主張。

Q: 法院在判斷收養關係是否為「通謀虛偽」時,最看重哪方面的證據?

A: 法院最看重的是「有無建立真實親子關係的真意」。這會透過多方面證據綜合判斷,包括收養動機、雙方實際生活是否共同居住、有無互相扶養照顧、彼此的稱謂與互動、是否參與對方家庭重要活動,以及實質的財務往來等。其中,收養前後的生活模式有無改變、稱謂是否符合親子關係,以及是否有實際扶養照顧的事實,通常是法院判斷真意的關鍵。

Q: 如果對方在訴訟中承認了某些事實,法院會直接採信嗎?

A: 在收養等身分關係事件中,即使當事人對某些事實進行「自認」或「不爭執」,法院也不會直接採信而產生訴訟法上的效力。這是因為身分關係具有高度公益性,涉及社會倫理秩序,法院會依職權調查證據,探求真實。因此,您仍需提出證據來支持您的主張,不能完全依賴對方的承認。

Q: 如果收養關係當初是為了讓我在戶籍上有名稱,但後來我確實也照顧了養父母,這樣還能主張通謀虛偽嗎?

A: 這是一個複雜的狀況。如果收養的初始動機確實是通謀虛偽,但之後您與養父母之間實際建立了真實的親子關係,並有互相扶養照顧的事實,那麼法院可能會認為雖然初始動機不純,但後續的行為已補正或建立了實質的親子關係。法院會綜合判斷整個關係的發展,因此您需要證明後續的實際親子互動與扶養事實,這會是您主張收養關係有效的關鍵。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相關文章推薦

需要專業法律諮詢?

立即加賴,綁定貼身法律助理

律點通
法律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