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收養家庭必讀:生父母同意出養的法律關鍵與例外

收養家庭必讀:生父母同意出養的法律關鍵與例外

律點通
2025-07-17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收養法律親權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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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抱新生命:收養程序中生父母同意的重要性

收養一個孩子,是許多家庭深思熟慮後的美好決定。這段旅程充滿期待,但也伴隨著對法律程序的疑問。其中,生父母的同意,往往是收養過程中一個重要的環節。許多收養家庭會好奇:「生父母的同意是絕對必要的嗎?如果他們不同意怎麼辦?」。

別擔心!律點通將為您詳細解析台灣《民法》中關於生父母同意收養的相關規定,包括其原則、例外情況,以及法院在審理時的考量,讓您對收養程序更有信心。

法律怎麼說?生父母同意的原則與例外

根據台灣的《民法》規定,孩子被收養時,原則上必須取得其生父母的同意。這是為了尊重父母對子女的親權,確保收養行為的合法性與穩定性。

《民法》第1076條之1: 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 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這條法規告訴我們,雖然生父母同意是原則,但也有兩種重要的例外情況,讓收養程序得以進行:

  1. 生父母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對子女顯然不利:如果生父母長期沒有照顧、扶養孩子,或者他們的行為對孩子的成長有明顯的負面影響,即使他們拒絕同意收養,法院仍可能裁定無須取得其同意。法院會綜合判斷,例如是否長期未探視、未支付扶養費,或是否有其他不利於孩子身心發展的情事。
  2. 生父母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這指的是生父母因為客觀原因,無法表達同意或不同意的意願,例如生父母已死亡、失蹤超過三年、或因精神障礙、植物人狀態而無法溝通等。

此外,生父母的同意必須是書面並經過公證,以確保其真實性。但如果案件已經進入法院審理階段,生父母也可以親自到法院,以口頭方式表達同意,並由法院記明筆錄,這與書面公證具有同等效力。最重要的是,這份同意不能附帶任何條件或期限,確保收養關係的純粹與穩定。

未成年被收養者的意思表示與法定代理人同意

除了生父母的同意,如果被收養者是未成年人,還需考量其法定代理人的角色。

《民法》第1076條之2: 被收養者未滿七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被收養者之父母已依前二項規定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或為同意時,得免依前條規定為同意。

簡單來說:

  • 未滿七歲的孩子:由他們的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生父母)代為決定是否被收養。
  • 七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他們自己雖然還不能完全做主,但被收養仍需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 父母身兼法定代理人:如果生父母本身就是孩子的法定代理人,且已經同意孩子被收養,那麼他們作為生父母的同意就已經涵蓋在內,不需要再額外取得一份生父母同意書。

法院的核心考量:孩子的最佳利益

無論上述條件如何,法院在審理未成年人收養案件時,最重要的原則就是 「養子女的最佳利益」

《民法》第1079條之1: 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這表示,即使所有法律程序都符合,如果法院認為收養不利於孩子的成長和發展,仍可能不予認可。反之,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即使未能取得生父母同意,但若收養確實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法院仍可能認可。這充分體現了台灣法律對兒童權益的重視。

生活案例分享:法院如何判斷生父母同意

了解法條後,我們來看看實際案例,會讓您更有感:

案例一:長期未盡責的生母,法院免除同意

小雅(化名)和先生想收養先生與前妻所生的兩名孩子。雖然孩子們的生母沒有簽署公證同意書,但法院調查發現,生母在與先生離婚後,長期未曾探視或照顧孩子,也未支付任何扶養費用。孩子們在法庭上也表示,離婚後生母幾乎沒有出現或聯絡過他們。法院綜合判斷,認為這位生母顯然對孩子未盡到保護教養義務,因此根據《民法》第1076條之1的規定,無須再取得其同意,最終認可了小雅夫妻的收養聲請。這個案例顯示,當生父母長期失職時,法律會以孩子的福祉為優先考量。

案例二:生父持續關愛,法院不予認可收養

小華(化名)的繼父想收養她,但小華的生父堅決不同意。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雖然生父與小華的母親已離婚,但生父仍持續與小華會面,保持良好的親子關係。小華也表示不排斥與生父相處,生父及其家人也積極期待維持與小華的親屬關係。法院認為,在這種情況下,生父並沒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也沒有事實上不能表達意願的情形。由於生父不同意,且收養並非必要的急迫之舉,法院最終駁回了收養聲請。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如果生父母有持續盡責,他們的同意權仍受到法律的高度保障。

實務操作小提醒

  • 確認同意的必要性:在啟動收養程序前,先判斷生父母是否健在、是否履行親職義務。若有例外情形,需準備充分證據。
  • 妥善取得書面公證同意:如果需要生父母同意,務必請他們簽署書面同意書並辦理公證,這是最穩妥的方式。
  • 備齊例外情況的證明:若主張免除生父母同意,例如生父母失聯或未盡責,您需要準備如戶籍謄本、社工訪視報告、證人證詞、死亡證明等相關證據,以利法院審查。
  • 以孩子最佳利益為核心:在整個收養過程中,請始終將孩子的長遠福祉放在首位。法院也會以此為最高指導原則來審理案件。

結論:穩健踏上收養之路

收養是一段充滿愛與奉獻的旅程,理解其法律要件,特別是生父母同意的相關規定,能幫助您更穩健地前行。雖然法律條文看似複雜,但其核心精神都是為了保障孩子的最佳利益。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提供清晰的指引,讓您的收養之路更加順遂!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生父母的同意書一定要經過公證嗎?

A: 是的,根據《民法》第1076條之1規定,生父母的同意原則上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公證是為了證明簽署人的身份和簽署行為的真實性與自願性,避免日後爭議。然而,如果您已經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生父母也可以選擇親自到法院,以口頭方式向法院表達同意,並由法院記明筆錄,這與書面公證具有同等效力。

Q: 如果孩子生父母已經失聯很久,完全找不到人,收養還能進行嗎?

A: 如果生父母確實失聯且所在不明,經法院調查仍無法聯繫上,且無法確認其是否未盡保護教養義務,這可能符合《民法》第1076條之1所稱的「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的例外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能會裁定無須取得其同意。但您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您已盡力尋找,例如報案紀錄、戶政機關的協尋證明等,法院也會進行調查以確認情況。

Q: 法院如何判斷生父母是否「未盡保護教養義務」?

A: 法院會綜合多方面因素判斷,包括但不限於:生父母是否長期未探視或聯絡孩子、是否未支付扶養費、其生活狀況或行為是否對孩子身心發展造成負面影響、以及其拒絕同意收養是否出於正當理由或顯然不利於孩子。法院通常會參考社工訪視報告、學校紀錄、醫療紀錄、以及孩子(若有表達能力)的意願等證據來做出判斷,核心原則是「孩子的最佳利益」。

Q: 如果生父母同意出養,但提出一些條件或要求,這樣可以嗎?

A: 不行。根據《民法》第1076條之1規定,生父母的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收養關係的穩定性和純粹性。如果生父母的同意附帶了條件或期限,那麼這份同意將被視為無效,進而可能導致收養契約無效或法院不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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