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否正為了親屬的收養決定感到憂心忡忡?或許您認為這項收養並不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或是對收養程序是否合法抱有疑問。作為律點通,我理解您的擔憂。在台灣,收養未成年子女並非僅是雙方家長的合意,法律對此設有嚴格規範,尤其強調「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與「法院認可」,目的就是為了最大限度保障孩子的權益。
了解收養的法律基石:誰的同意最重要?
收養關係的建立,尤其是涉及未成年人,是身分關係的重大變動。法律要求必須獲得特定人士的同意,並經過法院的審查。這其中的核心,就是「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誰是法定代理人?
在收養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通常指的是他們的生父母。如果生父母一方或雙方無法行使親權(例如死亡、失蹤、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親權被停止),則會由監護人來擔任法定代理人的角色。
同意的兩種形式:看孩子的年齡而定
《民法》針對未成年子女的年齡,區分了兩種不同的同意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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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七歲的孩子: 由於法律上被視為「無行為能力人」,他們無法獨立表達或理解法律行為。因此,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收養的意思表示。簡單來說,就是法定代理人完全代替孩子進行收養的法律行為,例如簽署收養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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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七歲以上的孩子: 這些孩子被視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他們已經有了一定的意思能力,可以表達自己的意願。此時,收養行為必須「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這表示孩子本人可以表達意願,但收養的效力仍需法定代理人同意才能完成,這也體現了對孩子自主性的尊重,同時兼顧保護其權益。
《民法》第1076-2條:「被收養者未滿七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生父母的同意:原則與例外
原則上,未成年子女被收養時,必須得到其生父母的同意。這份同意書應以書面形式作成並經過公證,或直接在法院以言詞表示並記明筆錄。但也有例外情況:
《民法》第1076-1條:「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這表示,如果生父母未盡到保護教養義務、對孩子有顯然不利的情事而拒絕同意,或事實上無法表達意思,法院可以免除其同意。但這需要由法院來認定。
法院認可:保障孩子最佳利益的最後一道防線
即使法定代理人同意了,收養關係也必須經過法院的裁定認可才能正式成立。法院在審查時,最核心的原則就是「養子女的最佳利益」。
《民法》第1079-1條:「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法院會全面考量收養人的經濟能力、身心狀況、親職能力、收養動機,以及孩子本身的意願、與收養人的互動關係、家庭環境等,甚至會請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評估。這意味著,即使所有形式要件都符合,只要不符孩子的最佳利益,法院仍可能不予認可。
實務案例解析:這些情況您該特別留意!
了解法條後,我們來看看兩個常見的實務情境,或許能幫助您判斷目前的收養是否有可疑之處:
案例一:監護人想收養受監護的孩子,合法嗎?
情境故事: 小明(14歲)的媽媽去世後,繼父阿德成為他的法定監護人。現在,阿德想收養小明為養子。這時候問題來了:阿德既是小明的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又是收養人,他可以自己同意這項收養嗎?
法律解析: 根據《民法》第106條「自己代理禁止」的規定,代理人不能同時代表本人和自己進行法律行為,因為這可能產生利益衝突。在這種情況下,為了避免阿德的利益與小明的利益產生衝突,法院通常會要求:
- 阿德必須先辭去監護人職務,或
- 聲請法院指定一位「特別代理人」來代替小明表達同意,確保小明的權益能被獨立且公正地保護。
因此,如果您發現收養人同時也是孩子的監護人,且沒有這些迴避措施,這可能是收養程序存在瑕疵的地方。
案例二:父母一方反對收養,還能收養嗎?
情境故事: 小華的父母離婚了,小華由媽媽監護。媽媽因為經濟困難,想將小華出養給一位好心人,但小華的爸爸堅決反對。這時候,法院會怎麼判斷呢?
法律解析: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7條第6項的規定,即使父母對於子女出養的意見不一致,只要一方仍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會進行調查,並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作為最終的判斷標準。也就是說,即使爸爸反對,如果法院認為收養確實符合小華的最佳利益,仍可能予以認可。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7條第6項:「父母對於兒童及少年出養之意見不一致,或一方所在不明時,父母之一方仍可向法院聲請認可。經法院調查認為收養乃符合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時,應予認可。」
這說明,在父母意見分歧時,法院會扮演最終的守門員角色,確保孩子的福祉不受父母爭議的影響。對反對的親屬而言,重點就在於如何證明該收養不符孩子的最佳利益。
總結:您能做什麼?
了解這些法律規定,能幫助您在面對親屬收養時,更有方向地評估情況。請記住以下幾點:
- 確認同意的合法性: 檢視收養同意書是否符合書面、公證等形式要件,以及同意人是否為合法的法定代理人。
- 留意利益衝突: 如果收養人同時是孩子的監護人,應特別注意是否有「自己代理」的問題,這可能是程序上的重大瑕疵。
- 聚焦「最佳利益」: 無論程序如何,法院最終會以孩子的「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如果您認為收養不符孩子的最佳利益,應盡力收集證據(例如收養人有不良紀錄、孩子有明確反對意願、新環境不適合等),向法院陳述您的意見。
收養是影響孩子一生的重大決定。希望這些法律知識能幫助您,在關鍵時刻為您關心的孩子提供一份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不是孩子的生父母,也不是監護人,我能反對這項收養嗎?
A: 雖然法律上只有法定代理人(生父母或監護人)有同意或拒絕收養的權利,但您作為孩子的親屬,可以向法院表達您的意見,並提供您認為收養不符合孩子「最佳利益」的相關證據或資訊。法院在審查收養案時,會廣泛考量所有有利於或不利於孩子的因素,您的意見會被列入參考。
Q: 如果收養人條件不好,我該怎麼向法院提出異議?
A: 您可以向法院提出書面意見,並提供具體證據證明收養人不適合收養,例如:收養人有不良紀錄(如犯罪紀錄、家暴紀錄)、經濟狀況不穩定、身心健康有疑慮、親職能力不足,或收養動機不純等。法院會函請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評估,您的意見和證據將是社工和法院判斷的重要依據。
Q: 孩子已經滿七歲,但他明確表示不願意被收養,這樣還有用嗎?
A: 當然有用!《民法》規定滿七歲以上的未成年人被收養時,雖需法定代理人同意,但法院在審查「最佳利益」時,會非常重視孩子的意願。如果孩子有明確且真實的反對意願,您可以協助孩子向法院表達,或請社工在訪視時記錄孩子的真實想法。這會是法院判斷是否認可收養的關鍵因素之一。
Q: 如果收養程序有瑕疵,例如沒有經過公證,收養會自動失效嗎?
A: 收養未成年子女必須以書面為之,並經法院裁定認可才生效力。如果收養契約未經公證,或未得法定代理人合法同意,或有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法院應不予認可。即使法院錯誤認可,利害關係人(如您)也可以在特定期間內向法院聲請撤銷收養。因此,程序上的瑕疵是您可以提出異議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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