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一段收養關係讓您感到困惑,甚至考慮終止時,您可能會疑惑:這是「收養無效」還是「收養撤銷」?兩者有何不同?又該如何依法處理?律點通將為您解析這兩大法律概念,幫助您釐清收養關係的效力,找到正確的下一步。
核心概念:無效與撤銷的根本差異
在台灣法律中,收養關係的結束方式主要分為「收養無效」與「收養撤銷」。簡單來說,無效是指收養從一開始就不存在,撤銷則是收養關係初步成立,但因有瑕疵,經特定程序後才失效。最大的區別在於:無效是「自始無效」,而撤銷是「經撤銷後才溯及失效」。
判斷基礎:收養行為發生時點
判斷收養關係的效力,首先要看它是在哪個時間點成立的。台灣《民法》親屬編在民國74年6月3日有過重大修正。修正前與修正後,對於某些收養要件違反的法律效果判斷大相徑庭。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條:「關於親屬之事件,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親屬編之規定;其在修正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這表示,收養行為適用的是其發生當時的法律規定。
收養無效:從未生效的收養
收養無效是指收養行為因嚴重違反法律根本性規定,自始、當然、確定地不發生法律效力。即使有戶籍登記或法院曾誤予認可,本質上仍是無效的。主要無效事由列於《民法》第1079條之一:
《民法》第1079條之一:「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三條、第一千零七十三條之一、第一千零七十五條、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者,無效。」
常見的無效原因包括:年齡差距不足(修正後《民法》第1073條)、輩分不相當(修正後《民法》第1073條之一)、一人同時為二人養子女(《民法》第1075條),以及修正後未經法院認可(《民法》第1079條)。
案例一:重複收養的無效性
小華幼時被王奶奶收養並登記,後來生母又將他交給李阿姨收養。但小華與王奶奶的收養關係從未終止。依《民法》第1075條規定,小華與李阿姨的收養關係是無效的。即使有登記,後來的收養行為也無法生效。
收養撤銷:有瑕疵但可補正的收養
收養撤銷是指收養關係雖然初步有效,但因存在特定瑕疵,經有權利人向法院請求並獲判決後,才溯及失效。這類情況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及行使期限(除斥期間)。
《民法》第1079條之五規定了撤銷事由及除斥期間:
《民法》第1079條之五:「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四條之規定者,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六條或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者,被收養者之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其中常見的撤銷事由是:夫妻未共同收養(《民法》第1074條)。
案例二:舊法下年齡差距的撤銷權
陳伯伯於民國57年收養小美,當時兩人年齡差距不足《民法》第1073條規定的20歲。幾十年後,陳伯伯的親生子女想知道這段收養能否撤銷。
律點通解析: 由於此收養發生在民國74年修法前,依當時規定,年齡差距不足僅屬「得撤銷」事由。更重要的是,舊法對此類撤銷權並未規定除斥期間。這代表,即使事隔多年,只要符合撤銷權人資格,仍可向法院請求撤銷,不受時間限制。這與新法明確設定除斥期間有顯著差異。
無效與撤銷:主要差異速覽
以下表格為您整理了兩者的關鍵不同:
| 特徵 | 收養無效 | 撤銷收養 |
|---|---|---|
| 效力狀態 | 自始無效,不發生法律效力。 | 初始有效,但可被撤銷,溯及失效。 |
| 原因 | 違反根本性、強制性要件。 | 違反非根本性要件或特定瑕疵。 |
| 主張方式 | 通常需提起「確認收養無效之訴」。 | 必須由有撤銷權人提起「撤銷收養之訴」。 |
| 時間限制 | 無除斥期間。 | 有除斥期間(新法),逾期權利消滅。 |
您的行動指引
面對收養關係的效力爭議,請依以下步驟處理:
- 確認收養成立時間: 判斷適用新法或舊法。
- 檢視收養要件: 比對收養當時的法規,找出不符之處。
- 判斷效力類型: 確定是「無效」或「得撤銷」。
- 選擇正確訴訟:
- 無效: 提起「確認收養關係無效之訴」,此訴訟無時間限制。
- 得撤銷: 提起「撤銷收養之訴」。務必注意除斥期間,以免喪失權利。
結語:掌握法律,保障權益
收養關係的法律效力判斷複雜,涉及新舊法適用及不同訴訟類型。理解「收養無效」與「收養撤銷」的區別,並依據收養行為時點選擇正確的法律途徑,是您維護自身權益的關鍵。希望本文能幫助您釐清困惑,自信地處理收養關係的法律事務,確保您的身分關係在法律上清晰明確。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收養關係已經登記了,還能主張無效或撤銷嗎?
A: 即使收養關係已在戶政機關登記,甚至經法院認可(新法),若其存在無效或得撤銷的事由,您仍可透過司法程序來推翻它。對於無效的收養,通常需提起「確認收養關係無效之訴」;對於得撤銷的收養,則需由有撤銷權人提起「撤銷收養之訴」。戶籍登記僅是行政程序,其效力依附於實質的法律關係。
Q: 我怎麼知道我的收養關係是適用舊法還是新法?
A: 最簡單的方式是看收養關係成立(或法院認可裁定確定)的日期。如果是在民國74年6月3日(含)之後,則適用新法;如果是在此日期之前,則適用舊法。這點非常重要,因為新舊法對於收養要件違反的效力判斷差異很大。
Q: 如果我的收養關係是「得撤銷」,但已經超過除斥期間怎麼辦?
A: 如果您的收養關係屬於「得撤銷」類型,且已經逾越了法律規定的除斥期間(例如自知悉事實之日起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一年),那麼您的撤銷權利就可能消滅了,將無法再向法院請求撤銷該收養關係。這就是除斥期間的重要性。
Q: 收養無效或撤銷後,對繼承權會有什麼影響?
A: 收養關係經法院判決確認無效或撤銷後,將溯及於收養行為時失效,這代表在法律上,這段收養關係從未存在過。因此,原先因收養關係而產生的繼承權、扶養義務等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也將隨之消滅。在法律上,您將不再被視為收養人的子女,也就不會產生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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