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收養關係的無效與撤銷:釐清您的法律地位與權益

收養關係的無效與撤銷:釐清您的法律地位與權益

律點通
2025-07-17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收養法律民法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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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關係被終止?釐清無效與撤銷的法律影響

如果您曾經是收養關係中的一份子,現在卻面臨收養關係被宣告「無效」或「撤銷」,心中肯定充滿疑問與不安。這兩種狀況雖然都導致收養關係的結束,但在法律上卻有著根本性的差異,對您的權利義務影響也大不相同。作為律點通,我將為您深入解析這兩種情況,幫助您理解自身的法律地位。

什麼是「收養無效」?

「收養無效」是指收養行為從一開始就沒有法律效力,彷彿這個收養關係從未存在過。它通常是因為違反了法律中非常重要的強制性規定。即使沒有人去主張或法院沒有特別宣告,這個收養關係在法律上也是不存在的。

根據《民法》的規定,以下幾種情況會導致收養無效:

  • 未經書面或法院認可

《民法》第1079條第1項:「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這條規定是收養成立最基本的形式要件。如果收養沒有書面契約,或者沒有經過法院的認可,那麼這個收養關係就是無效的。

  • 違反特定實質要件

《民法》第1079條之4:「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三條、第一千零七十三條之一、第一千零七十五條、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者,無效。」

這條文列舉了其他導致收養無效的具體原因,例如:

  • 年齡差距不符:《民法》第1073條規定收養者應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若不符,收養無效。

  • 輩分不相當:《民法》第1073條之1規定收養者不得收養其直系血親尊親屬等,若輩分不符,收養無效。

  • 一人同時為二人養子女:《民法》第1075條規定一人不能同時被兩組人收養,違反則無效。

  • 未成年人被收養未得生父母同意:《民法》第1076條之1規定,未成年人被收養需生父母書面同意,除非有特殊情況並經法院許可。若未取得,收養無效。

  • 成年人被收養未得生父母同意:《民法》第1076條之2第1項規定,成年人被收養需生父母書面同意。若未取得,收養無效。

  • 違反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民法》第71條及第72條規定,任何法律行為若違反法律的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有背於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原則上都是無效的。例如,為了規避法律、繼承財產而假意收養(通謀虛偽收養),這種情況下的收養也會被認定為無效。

什麼是「收養撤銷」?

「收養撤銷」則不同,它表示收養關係在成立時雖然有些瑕疵,但並非從一開始就無效,而是在特定的人於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向法院提出請求後,才溯及既往地失去效力

  • 特定事由與除斥期間

《民法》第1079條之5:「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四條之規定者,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六條或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者,被收養者之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這條文明確了收養得撤銷的原因,並設定了嚴格的時間限制(除斥期間):

  • 有配偶者未共同收養:《民法》第1074條規定,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應與其配偶共同為之。若未共同收養,收養者的配偶可以在知悉事實後6個月內,或自法院認可後1年內,請求法院撤銷。
  • 未成年人被收養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民法》第1076條規定,未成年人被收養需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若未取得,被收養者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在知悉事實後6個月內,或自法院認可後1年內,請求法院撤銷。
  • 成年人被收養未得配偶同意:《民法》第1076條之2第2項規定,成年人被收養需得配偶同意。若未取得,被收養者的配偶可以在知悉事實後6個月內,或自法院認可後1年內,請求法院撤銷。

請務必注意這些時間限制,一旦錯過,您就可能喪失撤銷的權利。

「無效」與「撤銷」的關鍵差異

特徵無效 (Nullity)撤銷 (Revocation)
效力自始、當然、確定不發生效力成立時有效,經特定人於法定期間內請求撤銷後溯及失效
原因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公序良俗、重大實質要件違反特定得撤銷事由(通常為較輕微之瑕疵)
主張任何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均可主張僅限法律明文規定之特定撤銷權人
期間原則上無期間限制(但實務上仍需訴訟確認)有嚴格的除斥期間限制(例如知悉後6個月或認可後1年)

法院認可了,還會被宣告無效嗎?一個生活案例分享

或許您會想:「我的收養關係明明經過法院認可了,怎麼還會被說無效呢?」這是一個在實務上常見的疑問。讓我們透過一個簡單的例子來了解。

阿華的收養疑雲:

阿華從小被一對夫婦收養,收養程序也經過法院認可,一切看似合法。然而,多年後,阿華的親生兄弟卻發現,當年阿華的養父母其實是為了規避某些法律規定,才假意收養阿華,他們之間並沒有真正建立親子關係的意圖(也就是所謂的「通謀虛偽收養」)。

依照法律,「通謀虛偽」的收養是「無效」的,因為它違反了收養必須有真實意思的實質要件。但問題來了,既然法院已經認可了,難道可以隨便說它無效嗎?

法院的看法:

根據我國司法院的實務見解,即使收養關係已經獲得法院的認可裁定,如果它確實存在「無效」的原因(例如上述的通謀虛偽收養),當事人不能直接認定它無效,也不能要求戶政機關直接塗銷登記。為了維護法律關係的安定性及法院裁定的公信力,您必須另行向法院提起「確認收養關係無效之訴」 。只有當法院判決確認該收養關係確實無效,且判決確定後,這個收養關係才會溯及到收養行為發生時就無效。

給您的啟示: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您的收養關係曾被法院認可,若您懷疑它存在嚴重的、導致「無效」的瑕疵,您仍然需要透過正式的法律訴訟程序來釐清。這是一個重要的步驟,能確保您的法律地位獲得明確的確認。

您的下一步:實務操作建議

  1. 釐清您的情況屬於「無效」還是「撤銷」 :這是最重要的第一步。不同的法律性質,對應著不同的處理方式和時效限制。
  2. 檢視時間限制:如果您的情況屬於「得撤銷」的類型,請務必確認是否仍在法律規定的除斥期間內(知悉後6個月內,或法院認可後1年內)。一旦錯過,權利將難以主張。
  3. 收集相關證據:無論是主張無效或撤銷,您都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來證明收養關係存在法律上的瑕疵。例如:收養當時的書面文件、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差距證明、相關人士的證詞等。
  4. 透過法律程序確認:如前所述,即使是「無效」的收養,若已獲法院認可,仍需透過「確認收養關係無效之訴」來正式確認。而「得撤銷」的收養,則必須透過「撤銷收養之訴」來解除。

結論

面對收養關係被宣告「無效」或「撤銷」,這確實是人生中的一大挑戰。但請記住,理解這些法律概念是您保障自身權益的第一步。無論您的收養關係最終被認定為無效或撤銷,法律都旨在釐清您的身份,讓您的生活能重新回到正軌。了解這些知識,能幫助您更清楚地規劃未來,勇敢面對挑戰。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收養關係被宣告無效,這對我現在的生活有什麼影響?

A: 收養關係被宣告無效,代表這個收養關係從法律上來看從未存在過。這會影響您與原收養家庭之間的法律權利義務,例如繼承權、扶養義務等。您的戶籍資料也會因此變動,回復到原本的親屬關係。這雖然可能帶來生活上的衝擊,但也意味著您與原收養家庭的法律連結已解除。

Q: 我怎麼知道我的收養關係是「無效」還是「得撤銷」?

A: 判斷是「無效」還是「得撤銷」,主要看造成收養關係終止的原因。如果是因為違反了非常根本的法律規定(如年齡差距過大、輩分不符、未經法院認可、通謀虛偽收養等),通常會是「無效」。如果是因為特定關係人的同意程序瑕疵(如收養人有配偶卻未共同收養、未成年人被收養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等),且有時間限制,那通常是「得撤銷」。建議您可以回溯收養當時的具體情況,並比對《民法》第1079條之4和1079條之5的規定。

Q: 如果我認為我的收養關係是無效的,我需要做什麼?

A: 即使收養關係在法律上是「自始無效」,但若它曾經過法院認可,為了法律關係的安定性,您不能自行認定無效。您需要向法院提起「確認收養關係無效之訴」,由法院透過判決正式確認該收養關係無效。這項判決確定後,您的戶籍資料才能依法變更,相關法律關係也才能徹底釐清。

Q: 如果我的收養關係是「得撤銷」的,我還有機會主張嗎?

A: 「得撤銷」的收養關係,必須由法律規定的特定權利人(例如收養者的配偶、被收養者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在法定的除斥期間內(通常是自知悉事實之日起6個月內,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1年內),向法院提起「撤銷收養之訴」才能主張。一旦超過這個期間,即使有撤銷事由,也將喪失撤銷權,收養關係將無法再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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