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收養關係的穩定基石:同意、終止與撤銷的法律解析

收養關係的穩定基石:同意、終止與撤銷的法律解析

律點通
2025-07-17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收養法律家庭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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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抱新生命:收養家庭必知的法律保障

對於許多收養家庭來說,迎接新生命的到來是充滿愛與期待的旅程。然而,在溫馨的家庭生活背後,理解收養關係的法律基礎,特別是關於收養同意、終止收養,以及在特定情況下可能發生的「撤銷」等議題,對於保障家庭的穩定與權益至關重要。您可能會好奇,一旦收養關係成立,是否還能被改變?生父母的同意是否能「撤回」?今天,律點通將為您一一釐清這些疑問。

穩定收養關係的第一步:了解收養同意

收養關係的成立,首先需要被收養子女的生父母同意。這份同意是收養成立的關鍵要件,法律對此有明確的規範,以確保收養關係的穩固性。

《民法》第1076-1條:「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這條法規告訴我們,生父母的同意必須以書面形式作成,並經過公證,而且不能附加任何條件或期限。這意味著,一旦生父母依法定程序給予同意,這份同意通常就是不可撤回的,旨在保障收養關係的穩定性,避免日後產生爭議。

當家庭關係需要調整:「終止收養」的考量

除了收養關係的成立,法律也考量到特殊情況下,收養關係可能需要終止。這與收養同意的「撤回」是不同的概念,而是指收養關係在成立後,基於雙方合意或特定事由而解除。

《民法》第1080條:「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依前項規定為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養子女未滿七歲者,其終止收養關係之意思表示,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為之。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關係,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其合意終止收養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單獨終止:一、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二、夫妻之一方於收養後死亡。三、夫妻離婚。夫妻之一方依前項但書規定單獨終止收養者,其效力不及於他方。」

終止收養需要養父母與養子女雙方合意,並以書面為之。特別是當養子女是未成年人時,還必須向法院聲請認可,且法院會以養子女的最佳利益作為最重要的考量。這是一個嚴謹的法律程序,並非單方面可以決定。

收養關係的「撤銷」:理解法律上的時效性

有時候,收養或終止收養的過程中,可能存在一些法律上的瑕疵。此時,法律賦予特定人請求法院「撤銷」該行為的權利。但請注意,「撤銷」與「無效」是不同的概念,且有嚴格的時效限制。

  • 撤銷 (Voidable):指法律行為雖已成立生效,但因存在特定瑕疵,法律賦予特定人請求法院撤銷的權利。一旦撤銷,該行為溯及既往歸於無效。例如,如果收養未經配偶共同為之,或未得被收養者法定代理人同意,相關利害關係人可請求法院撤銷。
  • 無效 (Void):指法律行為自始、當然、確定不發生法律效力。例如,如果收養關係根本沒有收養的合意,可能被認定為無效。但即使是無效,通常也需要透過「確認收養關係無效之訴」經法院判決確定。

最重要的是,撤銷權的行使有除斥期間的限制:

《民法》第1079-5條:「收養子女,違反第 一千零七十四條之規定者,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收養子女,違反第 一千零七十六條或第 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者,被收養者之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依前二項之規定,經法院判決撤銷收養者,準用第 一千零八十二條及第 一千零八十三條之規定。」

這表示,無論是收養或終止收養,若發現存在可撤銷的事由,必須在自知悉事實之日起六個月內,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一年內,向法院提起撤銷之訴。一旦超過這些期限,即使有瑕疵,收養關係也將歸於確定,無法再被撤銷。

真實案例:法律如何保障收養家庭的權益

透過實際案例,我們更能理解這些法條在生活中的應用:

案例一:未成年養子女的「再收養」考驗

王媽媽和李爸爸收養了小美,小美當時已滿七歲。後來,小美的生母再婚,她的新丈夫想收養小美。這看似簡單的「再收養」,在法律上其實包含兩個獨立的法律行為: 「王媽媽和李爸爸與小美終止收養」 以及 「小美的生母新丈夫與小美成立新收養」 。這兩個環節都必須符合各自的法定要件,特別是涉及未成年人的終止收養和新收養,都必須得到小美生父母的同意,並經法院認可。如果其中任何一方未依法定程序同意,例如小美的生父未同意終止原收養,那麼相關利害關係人就有權向法院請求撤銷,這將影響到新收養關係的穩定性。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收養或再收養,程序的嚴謹性不容忽視,任何環節的疏漏都可能為未來的關係埋下不確定性。

案例二:配偶未共同同意收養的法律效力

張先生在未告知妻子李太太的情況下,私自收養了一名子女。當李太太知情後,她感到非常困惑和不滿,擔心這個收養是否有效。根據《民法》規定,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是原則。然而,即使張先生未與李太太共同為之,這個收養行為並非自動無效。法律賦予李太太請求法院撤銷該收養的權利。但李太太必須在知悉張先生私自收養事實之日起六個月內,或自法院認可收養之日起一年內,向法院提起撤銷之訴。一旦超過這個期限,即使李太太不滿,這個收養關係也將歸於確定,無法再被撤銷。

這個案例強調了法律在保障收養關係穩定性方面的考量。即使存在程序上的瑕疵,法律也設定了時效性,鼓勵利害關係人及早主張權利,以避免法律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的狀態。

給收養家庭的實用建議

  • 確認同意書的完整性:在收養或終止收養時,務必確認所有同意書均為書面形式、經過公證,且未附加任何條件或期限。這是確保法律效力的關鍵。
  • 重視法院認可程序:對於未成年人的收養或終止收養,法院的認可裁定是生效要件。法院會仔細審查所有要件,並以「養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
  • 妥善保存所有文件:收養同意書、終止收養協議、法院裁定書等所有相關法律文件,都應妥善保存,以備未來查證之需。
  • 避免私下約定:收養與終止收養是嚴謹的身分行為,涉及複雜的法律關係,應避免僅憑私下約定而未經法院認可或未符合法定程序,否則可能導致法律行為無效或可撤銷。

結論

收養是一段愛的旅程,而法律則是這段旅程的堅實後盾。理解收養同意的不可撤回性、終止收養的嚴謹程序,以及撤銷權的除斥期間,能讓收養家庭對自己的權益有更清晰的認識,從而建立更穩定、更安心的家庭關係。透過正確的法律知識,您可以更有自信地迎接家庭的每一個挑戰,讓愛在法律的保障下茁壯成長。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生父母簽署收養同意書後,如果改變心意,可以撤回同意嗎?

A: 根據《民法》第1076-1條規定,生父母對子女被收養的同意,一旦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且未附條件或期限,原則上是不能撤回的。這是為了保障收養關係的穩定性,避免收養關係因生父母單方面反悔而頻繁變動,影響被收養子女的權益。

Q: 收養關係成立後,如果養父母離婚了,收養關係會自動終止嗎?

A: 養父母離婚,收養關係不會自動終止。根據《民法》第1080條規定,終止收養需由養父母與養子女(或其法定代理人)合意並以書面為之,若養子女為未成年人,還需向法院聲請認可。雖然離婚是夫妻一方可以單獨終止收養的法定事由之一,但這仍需要經過法律程序,並非自動解除。

Q: 如果我們在收養後才發現,當初收養的程序有瑕疵,例如未經配偶同意,該怎麼辦?

A: 如果發現收養行為存在特定瑕疵(例如違反《民法》第1074條未經配偶共同為之,或未得被收養者法定代理人同意等),該收養行為並非當然無效,而是屬於得撤銷的行為。相關利害關係人(如收養者的配偶)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但請務必注意除斥期間,必須在知悉事實之日起六個月內,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逾期將喪失撤銷權。

Q: 為什麼未成年子女的收養或終止收養,一定要經過法院認可?

A: 法院認可程序是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法院會審查收養或終止收養是否符合所有法定要件,包括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願、是否會對子女造成不利影響,以及新的收養環境是否有利於子女成長等。這道程序確保了收養關係的合法性、穩定性,並將子女的福祉置於核心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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