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揭開收養訴訟的法律迷霧:您的權益與舉證關鍵

揭開收養訴訟的法律迷霧:您的權益與舉證關鍵

律點通
2025-07-17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收養關係家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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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不僅是法律關係的建立,更是情感與家庭連結的重新塑造。然而,當收養關係產生爭議,無論是申請認可、主張撤銷,或是確認關係不存在,都可能讓身處其中的您感到迷茫與無助。在台灣,收養訴訟涉及複雜的法律規定與舉證責任,了解這些關鍵,是您保障自身權益的第一步。

本文將作為您的法律指南,律點通將帶您深入淺出地了解收養訴訟中最重要的法律概念、舉證原則,並透過實際案例,幫助您釐清在不同訴訟類型中,您需要準備什麼、證明什麼,讓您在面對這些挑戰時,能更有方向。

收養案件,您必須了解的法律基礎

在探討收養訴訟的舉證責任前,讓我們先了解幾個核心的法律概念:

1. 收養的真實意願:收養合意與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收養關係的成立,最根本在於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間,必須有建立親子關係的真實意願,這就是所謂的「收養合意」。如果雙方表面上簽訂了收養契約,但內心並沒有真正建立親子關係的打算,而是為了其他目的(例如規避債務、繼承遺產等),這種情況在法律上稱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一旦被認定為通謀虛偽,收養行為將會被視為無效。

2. 核心原則:養子女最佳利益

對於未成年人的收養,台灣法律始終將「養子女最佳利益」擺在最核心的地位。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會綜合考量多方面因素,確保收養對孩子來說是最好的選擇。

《民法》第1079條之1明確指出:

《民法》第1079條之1:「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這表示,即使收養人條件優渥,如果收養對孩子並非最佳選擇,法院仍可能不予認可。法院會綜合評估以下幾點:

  • 孩子的意願: 如果孩子有表達能力,法院會尊重他們的意見。
  • 收養人的條件: 包括經濟能力、健康狀況、家庭環境、親職能力等。
  • 收養的必要性: 孩子原生家庭的功能是否健全?收養是否能顯著改善孩子的生活?
  • 情感連結: 收養人與孩子之間是否已建立穩定且良好的情感關係。

3. 父母同意的重要性與例外

原則上,未成年子女被收養,必須取得其父母的同意。然而,法律也考量到特殊情況,設有例外規定。

《民法》第1076條之1第1項規定:

《民法》第1076條之1第1項:「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這表示,如果父母長期未盡照顧教養責任,或有明顯不利於孩子的情形,即使他們拒絕同意,法院仍可能在符合孩子最佳利益的前提下,認可收養。

您的主張,誰來證明?——舉證責任大解析

在法律訴訟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也就是說,當您提出某項事實時,原則上就需要由您來提供證據證明。然而,在收養這類涉及身分關係的案件中,法院有時會行使「職權調查」的權力,特別是當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的權益時,法院會更積極地去探求真相。但即便如此,當事實仍不明確時,舉證責任最終還是會回到主張該事實的當事人身上。

三種常見收養訴訟,您該怎麼辦?

收養訴訟主要分為幾種類型,不同類型有不同的舉證重點:

1. 認可收養事件:申請人的責任

當您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時,您必須證明以下幾點:

  • 有書面收養契約: 這是收養關係成立的法定要件,依據《民法》第1079條第1項規定。
  • 符合「養子女最佳利益」: 特別是針對未成年人收養,您需要提供充分證據,例如您的財力證明、健康報告、家庭狀況、您與孩子的生活互動照片、學校聯絡簿等,證明您能提供孩子一個穩定、健康的成長環境。此外,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7條,針對兒童及少年收養,應檢附收出養評估報告。
  • 取得父母同意或符合例外: 您需要提供父母的同意書,如果無法取得,則需證明父母有《民法》第1076條之1第1項但書所列的例外情形(例如長期未盡保護教養義務、事實上無法表達意見等)。

實務案例分享:收養不只看條件好,更要看「必要性」

小華的阿姨夫婦經濟穩定、家庭和睦,與小華感情非常好,也一直很想收養小華。於是,阿姨夫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小華。他們提供了許多證明,顯示自己有足夠的能力照顧小華,也與小華建立了深厚的情感。然而,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小華的親生父母雖然經濟狀況不佳,但仍然有盡到照顧和扶養小華的責任,原生家庭的功能其實是健全的。法院認為,收養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障那些缺乏家庭照顧的孩子,如果孩子並無失養的危險,就不應僅為了減輕原生家庭的負擔或滿足收養人的願望而認可收養。最終,法院裁定駁回了阿姨夫婦的聲請,因為不具備「出養之必要性」,不符合養子女的最佳利益。

這提醒我們,在聲請認可收養未成年人時,除了證明收養人自身條件優良,更要證明收養對孩子而言是「必要」且「最佳」的選擇。

2. 撤銷收養之訴:當關係不再適用

如果您希望撤銷已成立的收養關係,例如因為收養違反了某些法定要件,或存在詐欺、脅迫等情況,您作為提起訴訟的一方,就必須舉證證明這些法定撤銷事由的存在。依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75條,撤銷收養之訴的被告為收養人及被收養人。

3. 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之訴:揭露虛假意圖

這種訴訟通常發生在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例如繼承人)主張收養關係從一開始就不存在,最常見的原因就是「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實務案例分享:假收養,真繼承?舉證困難重重

老王過世後,他的親生子女在整理遺產時,驚訝地發現父親多了一位「養子」小陳,而這位養子將會分走一部分遺產。親生子女懷疑,父親與小陳之間的收養登記,根本是為了規避某些法律規定或為了繼承財產,並非出於真實的親子意圖。於是,他們向法院提起了「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之訴」,主張這是一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然而,法院指出,主張收養關係是出於通謀虛偽意思者,必須就此事實負舉證責任。由於證明他人內心的真實意圖極為困難,親生子女必須提出充分的間接證據,例如老王與小陳之間毫無親子互動的證明、經濟往來模式、以及收養登記背後的真實目的等,才能說服法院。最終,如果無法提出足夠證據證明虛偽,法院仍可能認定收養關係存在。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如果主張收養關係是假的,舉證責任在您身上,而且證明「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是實務上非常困難的挑戰。

實務操作指引:為您的權益做好準備

無論您是收養人、被收養人,或是其他利害關係人,在收養訴訟中,以下幾點是您必須注意的:

  • 準備充分的書面證據: 舉凡收養契約、財力證明、健康報告、家庭狀況照片、學校聯絡簿、社工訪視報告、父母同意書等,都是重要的證據。
  • 證明「養子女最佳利益」: 如果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請務必將所有證據與論述,都圍繞在如何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上。
  • 收集間接證據: 特別是在主張「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時,由於難以直接證明內心意圖,您需要收集大量的間接證據來推斷,例如通聯記錄、證人證詞、生活互動模式、經濟往來記錄等。
  • 重視程序嚴謹性: 收養是重要的身分行為,法院審理非常嚴謹,務必遵守所有法定程序與要件。

結論

收養訴訟的確複雜,但透過對法律條文、舉證責任和實務案例的了解,您可以更有信心地應對。請記住,在台灣的收養法律中,「養子女最佳利益」永遠是法院最核心的考量。只有充分準備、明確主張,並提供有力證據,您才能在收養爭議中,最大化地保障自身及相關關係人的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收養合意是什麼意思?如果收養不是真心,會有什麼後果?

A: 收養合意是指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間,必須有建立真實親子關係的意願。如果雙方簽訂收養契約時,內心並無此意圖,而是為了其他目的(例如繼承財產、規避債務),這在法律上稱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一旦被法院認定為通謀虛偽,該收養行為將會被視為無效。

Q: 法院在審理未成年人收養案件時,最重視什麼?

A: 法院最重視的是「養子女最佳利益」。這是一個綜合性的判斷標準,會考量收養人的經濟能力、健康狀況、家庭環境、親職能力、與孩子的感情連結,以及收養對孩子未來成長的影響等。即使收養人條件優渥,若收養對孩子並非「必要」且「最佳」的選擇(例如原生家庭功能仍健全),法院仍可能不予認可。

Q: 如果孩子的親生父母不同意收養,還有機會成功收養嗎?

A: 根據《民法》第1076條之1第1項的規定,原則上子女被收養需取得父母同意。但若父母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或「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則可免除其同意。您需要提供具體證據證明這些例外情況,例如父母長期未支付扶養費、未關心探視子女、或有虐待行為等。

Q: 我想主張收養關係是「通謀虛偽」而無效,需要準備哪些證據?

A: 主張收養關係是「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在實務上舉證困難,因為這涉及證明當事人內心的真實意圖。您需要收集大量的間接證據來推斷,例如證明雙方在收養後並無真實的親子互動(如生活照、通聯記錄、證人證詞),以及收養登記背後的真實目的(如繼承、規避債務、取得身分等)。法院會綜合判斷這些證據鏈。

Q: 收養訴訟中,法院會聽取孩子的意見嗎?

A: 會的。尤其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收養案件中,法院會尊重具備表達意願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願,並會給予他們陳述意見的機會。孩子的意見會被法院納入「養子女最佳利益」的綜合考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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