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收養關係無效?釐清法律真相,守護家庭權益

收養關係無效?釐清法律真相,守護家庭權益

律點通
2025-07-17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收養法律家事訴訟
LINE

收養關係無效?釐清法律真相,守護家庭權益

家庭關係是我們生活中最重要的一環,而「收養」更是建立親子關係的重大決定。然而,有時因為各種原因,您可能會發現自己或家人面臨「收養關係可能無效」的困擾。這不僅讓身分關係產生混淆,更可能影響到繼承、扶養等重要權益。身為律點通,我們理解您心中的焦慮與疑問,這篇文章將深入淺出地為您解析台灣法律上「確認收養關係無效」的相關規定與實務見解,幫助您釐清真相,找到解決之道。

什麼是「收養無效」?關鍵在於「真意」與「程序」

收養,在法律上是一種建立親子關係的契約行為。要讓這個契約有效成立,有兩個最重要的核心要素:

  1. 收養的「真意」: 這指的是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或其生父母)之間,必須真的有「建立親子關係」的真實意願。如果只是為了改姓、繼承、規避債務,或只是形式上辦理,而沒有實際共同生活、扶養或情感交流,就可能被認定缺乏收養真意。
  2. 收養的「要式性」: 台灣《民法》對收養設有嚴謹的程序規定。在民國74年6月3日民法修正後,收養除了必須以書面為之,更重要的環節是必須向法院聲請認可。如果收養行為發生在74年修法前,則僅需書面契約即可生效。法院在審核時,若發現有法律規定的無效或得撤銷原因,就會不予認可。

值得注意的是,戶籍登記僅是行政上的處理,它並非收養關係成立的必要條件。即使戶籍上記載了收養關係,但如果實際欠缺收養的真意或未符合法定程序,這份收養關係仍可能被法院確認為無效或不存在。

哪些法規與「收養無效」息息相關?

當您想確認收養關係是否存在或無效時,主要會依據《家事事件法》與《民法》的相關規定來處理:

  • 《家事事件法》: 這部法律專門處理家庭事務的訴訟,確認收養關係就是其中一種。它規定了提起這類訴訟的要件:

《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就法律所定親子或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 這表示,您必須因為收養關係的存在與否,導致您的身分或財產權益處於不確定狀態,且這種不安可以透過法院判決來解決,才能提起訴訟。

  • 《民法》: 《民法》詳細規範了收養的實質要件,如果違反這些規定,收養就可能無效。
  • 年齡差距: 收養者與被收養者應相差20歲以上(《民法》第1073條)。
  • 血親姻親限制: 直系血親、直系姻親不得收養(《民法》第1073條之1)。這條非常重要,違反者收養無效。

《民法》第1073條之1:「直系血親、直系姻親不得收養。」

  • 夫妻共同收養: 夫妻收養子女應共同為之,除非有特殊情況(《民法》第1074條)。
  • 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養子女: 違反者收養無效(《民法》第1075條)。
  • 法院認可: 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民法》第1079條)。

《民法》第1079條第1項:「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這表示,如果收養行為發生在民國74年6月3日《民法》修正之後,卻沒有經過法院認可,原則上收養關係就不會成立。

  • 《民事訴訟法》: 這部法律規定了訴訟的程序,其中最重要的是「舉證責任」。在確認收養無效的訴訟中,主張收養無效的一方,必須提出證據來證明收養確實有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實務案例解析:從真實故事看「收養無效」

透過實際案例,更能幫助您理解法院如何認定收養是否無效:

案例一:簽名非本人,欠缺收養真意

王女士發現自己的戶籍資料上莫名多了一位養子小陳,但她與小陳及其生父母素昧平生,從未見過面,也從未同意收養,更沒有扶養過小陳。她懷疑當年的收養同意書上的簽名並非本人所簽,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她與小陳之間的收養關係不存在。

法院審理後發現,收養契約書上的簽名筆跡確實不是王女士本人所寫,且小陳的生母也證實,當年的收養事宜是由她的母親代辦,她本人從未見過王女士。考量到王女士與小陳原本不認識,也沒有任何扶養事實,法院最終認定王女士確實沒有收養小陳的真實意願。儘管戶籍上存在登記,法院仍判決確認王女士與小陳之間的收養關係不存在。這個案例強調,收養的成立核心在於當事人是否有建立親子關係的「真意」,戶籍登記只是行政程序,不能取代實質的收養意思。

案例二:為改姓而收養,缺乏實際親子關係

阿明先生的家人發現,阿明早年被張先生、張太太收養,但這個收養的唯一目的,只是為了讓阿明改姓張,以便將來奉祀祖先,並無實際共同生活及互相扶養的事實。阿明的家人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阿明與張先生、張太太之間的收養關係不存在。

法院審理後認為,收養行為必須是雙方當事人有成立真實親子關係的意願合致,並且有共同生活的事實。本案根據相關文件與證詞顯示,這個收養登記僅是為了方便改姓祭祀祖先的權宜措施,並非真的要建立親子關係,且阿明與張先生、張太太也從未共同生活。因此,法院判決確認阿明與張先生、張太太之間的收養關係不存在。這個案例再次證明,即使有書面契約和戶籍登記,但如果收養目的僅是為了特定目的,而無建立真實親子關係的意願及共同生活事實,該收養仍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我想提起「收養無效」訴訟,該怎麼辦?

如果您認為收養關係可能無效,並考慮提起訴訟,以下是一些重要的實務指引:

誰可以提起訴訟?

  • 原告: 任何因為收養關係的存在與否而有爭執,並且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的人,都可以提起。這包括收養關係的當事人(養父母、養子女),或是因為這個收養關係存否而權益受影響的第三人(例如繼承人)。
  • 被告: 通常會以收養關係的當事人雙方為共同被告。如果其中一方已經過世,則以生存的另一方為被告。

舉證責任:您需要證明什麼?

主張收養無效的一方,必須提出證據來證明收養行為確實存在無效的事由。常見的證據類型包括:

  • 筆跡鑑定: 證明收養契約書上的簽名或印章並非本人所為。
  • 證人證詞: 尋找了解當時情況的親友或知情人士,證明當事人之間素昧平生、從未共同生活或扶養、收養目的並非建立親子關係等。
  • 其他客觀資料: 舉凡能證明雙方沒有實際親子互動的資料,如缺乏共同生活照、通訊紀錄、學籍資料、醫療紀錄等,都可以作為輔助證明。

特別提醒:關於已故當事人的訴訟限制

最高法院曾有裁定指出,為了維護法律秩序的安定性,並避免舉證上的困難,如果收養關係的當事人一方已經過世,且未在生前主張收養無效,原則上不允許第三人在其死亡後才提起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的訴訟。這表示,如果相關當事人已過世,要挑戰收養關係會面臨更高的門檻。

結論:釐清真相,守護您的家庭權益

面對收養關係的爭議,往往涉及複雜的情感與法律問題。透過這篇文章,我們希望能幫助您初步了解「收養無效」的法律概念、相關法規、實務案例以及訴訟上的注意事項。請記住,收養的「真意」與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是判斷其有效性的核心。如果您正處於這樣的困境,釐清事實、收集證據,是您維護自身權益的第一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情況下收養關係會被認定為無效?

A: 收養關係會被認定為無效,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欠缺收養的「真意」,例如收養只為改姓、繼承或規避債務,而無實際共同生活、扶養或建立親子關係的意圖;二是違反法律的「強制規定」,例如收養者與被收養者年齡差距不足20歲、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間收養、一人同時被兩人收養、或民國74年後未經法院認可等。這些情況都會導致收養關係自始、當然無效。

Q: 戶籍上的收養登記就一定是真的嗎?

A: 不一定。戶籍登記僅是一種行政上的登記,它並非收養關係成立的必要條件。即使戶籍資料上記載了收養關係,但如果實際欠缺收養的真意(例如簽名是偽造的、雙方從未有收養意圖和共同生活),或者收養行為本身違反了《民法》的強制規定,那麼即使有戶籍登記,該收養關係仍可能被法院確認為無效或不存在。戶籍登記雖然有形式上的證明力,但可以透過提出反證來推翻其真實性。

Q: 我要怎麼證明收養關係是無效的?需要準備哪些證據?

A: 證明收養關係無效的責任在於主張無效的一方。您需要準備的證據包括但不限於: - 文件證據: 例如收養契約書的筆跡鑑定報告,證明簽名或印章非本人所為。 - 證人證詞: 尋找了解當時情況的親友或知情人士,證明當事人之間素昧平生、從未共同生活或扶養、收養目的並非建立親子關係。 - 生活事實證據: 舉凡能證明雙方沒有實際親子互動的資料,如缺乏共同生活照、通訊紀錄、學籍資料、醫療紀錄等,都可以作為輔助證明。

Q: 如果收養關係的當事人已經過世了,還能提起訴訟嗎?

A: 這是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原則上,如果收養關係的當事人(養父母或養子女)已死亡,且未在生前主張收養無效,最高法院的實務見解傾向於,為維護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及避免舉證困難,原則上不允許第三人在其死亡後才提起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的訴訟。但這並非絕對,仍需視個案具體情況判斷。若您面臨此情況,建議您仔細評估證據的可行性與訴訟的必要性。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相關文章推薦

需要專業法律諮詢?

立即加賴,綁定貼身法律助理

律點通
法律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