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收養關係有疑慮?解析收養無效訴訟的關鍵與實務

收養關係有疑慮?解析收養無效訴訟的關鍵與實務

律點通
2025-07-17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收養法律家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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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關係有疑慮?解析收養無效訴訟的關鍵與實務

您是否正參與收養調解,或對過去的收養關係抱有疑問?在台灣,收養不僅是家庭成員的增加,更是一項嚴謹的法律行為。如果收養關係存在瑕疵,日後可能引發許多爭議,甚至影響到身分、繼承等重要權益。身為律點通,我將帶您深入了解「收養無效」這個重要的法律概念,幫助您釐清疑惑,守護自身權益。

什麼是「收養無效」?為何會發生?

收養,是法律上建立親子關係的一種方式。根據《民法》第1072條,當一個人收養他人的子女為子女時,雙方就建立了養父/養母與養子/養女的關係。然而,並非所有的收養行為都能合法有效成立。如果收養行為在成立時就存在法律上的重大瑕疵,導致其自始不生效力,這就是所謂的「收養無效」。

確認收養關係無效的訴訟,主要依據《民法》親屬編、《家事事件法》及《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

收養無效的常見原因

要判斷收養是否無效,主要會從以下幾個面向來檢視:

1. 欠缺「收養真意」或「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收養行為的核心,在於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間,必須有真正建立法律上親子關係的意願。這種意願不只是形式上的簽名或登記,更是實質上願意像親生父母子女般共同生活,並履行與享有親子間權利義務的意願。

如果雙方只是「假借收養形式」來達成其他目的,例如:

  • 為了規避兵役
  • 為了繼承財產
  • 為了讓子女改姓
  • 為了除去戶籍上「父不詳」的記載

而實際上卻沒有共同生活的計畫,也沒有建立親子關係的真實意圖,這種情況在法律上就可能被認定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導致收養行為無效。

2. 未依「要式行為」規定辦理

自民國74年《民法》修正後,收養子女的程序變得更加嚴謹。現在,收養必須「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才算有效。這就是所謂的「要式行為」。

《民法》第1079條:「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這條文的意思是,收養關係必須有書面契約,而且還需要經過法院的認可裁定才能生效。如果欠缺書面契約,或是根本沒有向法院聲請認可(尤其是在74年民法修正後),那麼這個收養關係就根本沒有生效。

3. 違反「輩分倫理」或「公序良俗」

台灣的《民法》親屬編,在立法上非常重視倫理觀念。即使在《民法》修正前,對於某些會混淆親屬輩分、違反倫常的收養行為,法院實務上普遍認為其無效。

例如:

  • 收養自己的繼祖父或繼孫女
  • 姊夫收養小姨子

這些行為都會導致親屬身分關係混亂,有違社會善良風俗,其收養契約應屬無效。這部分雖然《民法》第1073-1條主要是針對結婚的限制,但其背後的倫理原則同樣適用於收養。

實際案例解析:從故事看懂法律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抽象,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案例故事,來看看法院是如何判斷收養是否無效的。

案例故事一:假收養,真目的?

小周的故事:

小周的戶籍上一直記載著他是「王伯伯」的養子。但小周從小就知道,他和王伯伯之間並沒有真正的父子感情,王伯伯也從未扶養過他。他聽家人說,當年之所以辦理收養登記,只是為了讓戶籍資料上不再顯示「父不詳」,並非真的要建立親子關係。

多年後,小周為了釐清自己的身分和繼承權益,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他與王伯伯之間的收養關係無效。

法院怎麼看?

法院認為,收養的目的是要讓沒有血緣關係的人之間建立親子關係。如果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根本無意像真正的父母子女一樣共同生活,也沒有實際的扶養與情感交流,只是假借收養名義來達成其他目的(例如本案中的「除去父不詳」登載),那麼即使有形式上的登記,也因為欠缺「收養真意」,這個收養行為應被認定為無效。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收養不僅是紙面上的手續,更重要的是當事人內心是否有建立真實親子關係的意願。

案例故事二:輩分亂了套?

小丁的故事:

小丁的先生過世後,她發現先生的繼母(丁○○)的戶籍資料上,竟然記載著她被自己的「姊夫」收養為養女。小丁覺得非常困惑,因為這在家族倫理上完全說不通。她認為,姊夫與小姨子之間,輩分明顯不相當,這種收養關係應該是無效的。

由於丁○○和她的養父(姊夫)都已經過世,小丁為了釐清家族關係和繼承問題,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這段收養關係無效。

法院怎麼看?

法院審理後指出,無論是台灣早期的習慣,還是現行的《民法》精神,親屬間的收養都必須符合「昭穆輩分相當」的原則。姊夫與小姨子在倫理上是平輩,姊夫收養小姨子會導致輩分混亂,這明顯違反了社會倫常與公序良俗,因此這段收養關係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這個案例也特別提醒,即使收養關係的當事人都已經過世,只要有利害關係人(例如繼承人)有釐清身分關係的法律上利益,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在這種特殊情況下,法院會類推適用《家事事件法》的規定,以檢察官作為被告,來協助釐清身分關係,確保法律關係的真實與安定。

釐清收養關係,我該怎麼做?

如果您對某段收養關係的有效性有疑慮,並考慮提起「確認收養無效」的訴訟,以下是一些重要的實務指引:

1. 判斷您是否有「確認利益」

您必須向法院證明,因為這段收養關係的存在與否不明確,導致您在身分、繼承權或其他財產權益上處於不安或受損害的狀態。例如,戶籍資料上的收養關係影響了您的繼承順位,這就是一種「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2. 確認「當事人適格」

  • 如果收養關係的養父母與養子女都還在世: 應將雙方都列為被告。
  • 如果其中一方已過世: 則以生存的另一方為被告。
  • 如果收養關係的當事人都已過世: 且沒有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作為被告時,基於身分關係的公益性,您可以類推適用《家事事件法》的規定,以檢察官為被告,讓法院協助釐清關係。

3. 準備「證據」並負擔「舉證責任」

主張收養無效的一方,原則上需要提出證據來證明收養行為存在無效的事由。這可能包括:

  • 證明欠缺收養真意: 提出證人證詞、通訊記錄、生活照、戶籍遷徙記錄等,證明雙方沒有共同生活、沒有實際扶養、沒有情感交流,且收養目的僅為其他非親子關係的目的。
  • 證明偽造文書: 如果懷疑收養契約書上的簽名或印文是偽造的,可以聲請法院囑託專業機構(如法務部調查局)進行筆跡或印文鑑定。
  • 證明未經法院認可: 查詢法院是否有收養認可裁定。
  • 證明輩分不相當: 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證明親屬關係及輩分。

結語:釐清關係,走向安定

收養關係的有效性,關乎個人重要的身分權益,甚至牽動家族的繼承與倫理。當您對此感到疑惑或面臨爭議時,理解「收養無效」的法律要點至關重要。透過本文的說明,希望能幫助您對收養無效的判斷標準、常見原因及訴訟流程有更清晰的認識。釐清這些複雜的法律關係,不僅能為您帶來身分上的安定,也能讓您的權益得到應有的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收養關係已經登記很久了,還可以主張無效嗎?

A: 可以的。確認收養「無效」的訴訟,原則上沒有時效限制,因為無效的法律行為被視為從一開始就不生效力。只要您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就可以隨時提起訴訟。但如果您是主張「撤銷」收養(例如因為被詐欺或脅迫),則會有法定的期間限制。

Q: 如果收養只是為了繼承財產,這樣有效嗎?

A: 如果收養的唯一目的只是為了繼承財產,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並沒有建立實際的親子關係,也沒有共同生活的意願,這可能被法院認定為欠缺「收養真意」或屬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在這種情況下,即使辦理了收養登記,該收養行為也可能被法院判決為無效。

Q: 我的戶籍上寫著收養關係,但我從來沒被扶養過,怎麼辦?

A: 如果您戶籍上雖有收養關係,但實際上從未被養父母扶養,也沒有共同生活或情感交流,這可能是證明收養欠缺「真意」的重要證據。您可以收集相關證據(如證人證詞、生活狀況證明、通訊記錄等),向法院提起「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的訴訟,請求法院確認該收養關係無效。

Q: 如果收養的養父母都過世了,我還能提出訴訟嗎?

A: 可以的。即使收養關係的當事人都已過世,只要您有利害關係(例如繼承權益受影響),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的訴訟。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會類推適用《家事事件法》的相關規定,以「檢察官」為被告,由檢察官代表公益立場來參與訴訟,協助法院釐清身分關係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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