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收養關係與原生家庭繼承權:您不可不知的法律眉角

收養關係與原生家庭繼承權:您不可不知的法律眉角

律點通
2025-07-1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繼承法收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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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關係與原生家庭繼承權:您不可不知的法律眉角

許多人心中都有一個疑問:一旦被收養,是不是就永遠無法繼承原生家庭的財產了?或是,如果原生父母不幸離世,我還有機會主張繼承權嗎?這些問題牽涉到複雜的法律規定與實務見解。身為「律點通」,今天我們將深入淺出地為您解析,台灣《民法》如何規範收養關係對原生家庭繼承權的影響,並透過實際案例,讓您更清楚自己的權益。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的繼承關係:法律怎麼說?

在台灣的法律中,收養關係會對被收養人與本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最核心的法條就是《民法》第1077條:

《民法》第1077條:「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 「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這條文告訴我們幾個重點:

  • 視同婚生子女: 養子女一旦被收養,在法律上就如同養父母的親生子女一樣,享有相同的權利義務,當然也包括繼承權。
  • 與本生父母的權利義務「停止」: 這是關鍵!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養子女與本生父母(以及他們的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會被「停止」。這表示,在此期間,養子女通常無法繼承本生父母的遺產,反之,本生父母也無法繼承養子女的遺產。
  • 特殊例外: 如果是夫妻中的一方收養另一方的子女(例如繼父收養繼子),那麼被收養的子女與其未出養的本生父母(例如生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則不受影響。這代表,繼子仍可繼承其生母的遺產。

那麼,如果收養關係終止了呢?《民法》第1083條對此有明確規定:

《民法》第1083條:「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這條文強調的是「自終止時起」回復。這表示終止收養的效力是向後發生,並不溯及既往。換句話說,如果您的本生父母在您被收養期間過世,即使您後來終止了收養關係,您也無法回溯主張繼承他們的遺產。

判斷繼承權的關鍵時點:被繼承人死亡那一刻

《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它意味著,判斷一個人是否有繼承資格,必須以被繼承人死亡的那一刻,其法律身分狀態為準。

簡單來說,如果您的本生父母在您被收養期間不幸離世,那麼在他們死亡的那一刻,您與他們的繼承權是處於「停止」狀態的,因此您就沒有繼承資格。即使之後您終止了收養,也無法改變這個既定的事實。

實務案例解析:讓法律更貼近生活

為了讓您更清楚這些法律規定在實際生活中如何適用,我們來看看兩個真實的法院案例:

案例一:終止收養能回溯繼承嗎?

多年前,一位王女士在幼年時被他人收養。她的親生哥哥在民國92年不幸過世,當時王女士仍處於被收養的狀態。直到多年後,約民國101年,王女士才與養父母終止了收養關係。之後,王女士主張自己是親生哥哥的唯一繼承人,希望能繼承哥哥的遺產。

法院怎麼說? 法院最終駁回了王女士的主張。法院認為,當王女士的親生哥哥在民國92年過世時,王女士與其親生哥哥之間的繼承權因收養關係而處於「停止」狀態,因此不具備繼承資格。即使她後來終止了收養關係,這個終止的效力也不溯及既往,無法讓她取得在繼承開始時原本就沒有的繼承權。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繼承權的有無,完全取決於被繼承人死亡那一刻的法律狀態。如果當時您正處於被收養狀態,即使之後終止收養,也無法回溯主張繼承權。

案例二:為繼承原生家庭財產而終止收養,法院會准許嗎?

小明是一位被收養的成年人。他的養母已經過世。小明向法院聲請終止與已故養母的收養關係,其主要理由是希望能夠繼承原生家庭祖父母留下的財產。

法院怎麼說? 法院最終駁回了小明的聲請。法院指出,無論小明的原生家庭祖父母是在小明被收養前或收養後過世,只要在他們死亡時小明仍處於被收養狀態,小明就沒有繼承權。即使終止收養,也無法溯及既往取得繼承權。此外,法院也考量到,如果僅僅為了繼承原生家庭的財產而聲請終止與已故養母的收養關係,對於已故的養母而言,顯然是不公平的,也可能違背收養關係的本意。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 法院在審核終止收養的聲請時,會考量其目的。如果終止收養的唯一或主要目的,僅是為了回溯繼承在法律上已喪失的原生家庭遺產,法院很可能基於「顯失公平」的原則而不予許可。

實務操作指引:釐清您的繼承權益

綜合以上分析,以下是您在面對收養與繼承問題時,需要留意的實務建議:

  • 收養關係存續期間: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間的繼承權處於停止狀態。這意味著,如果本生父母在養子女被收養期間死亡,養子女無法繼承其遺產。
  • 終止收養的時機: 如果養子女希望回復與本生父母的繼承權,必須在本生父母死亡前,合法終止收養關係。終止收養的效力不溯及既往,無法回溯取得已發生的繼承權。
  • 特殊情況下的繼承權:
  • 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 若繼父收養繼子,繼子與其生母(繼父之配偶)的親子關係及繼承權不受影響。
  • 養父(母)與生母(父)結婚: 若養父(母)在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的本生父或母結婚,則養子女與該本生父或母的權利義務關係會回復,包含繼承權。
  • 收養「無效」與「終止」的區別: 這是非常重要的概念。如果收養關係本身從一開始就存在法律上的「無效」事由(例如收養直系血親卑親屬,或未經法院認可等),經法院判決確認無效後,則收養關係自始不存在,養子女與本生父母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從未停止,自然保有繼承權。這與「終止收養」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因為「無效」是溯及既往的。

結論

收養關係對原生家庭繼承權的影響是深遠且關鍵的。最核心的原則是:繼承權的判斷時點是被繼承人死亡的那一刻。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養子女與本生父母之間的繼承權處於「停止」狀態。若要回復繼承權,必須在繼承發生前合法終止收養關係,且終止的效力不溯及既往。此外,務必釐清您的收養關係是屬於「有效但已終止」還是「自始無效」,這兩者對繼承權的影響截然不同。

理解這些法律規定,能幫助您在面對繼承問題時,做出更明智的判斷,確保您的權益不受損害。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養子女在收養期間,可以繼承本生父母的遺產嗎?

A: 一般情況下,不可以。根據《民法》第1077條第2項,在收養關係存續中,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處於「停止」狀態,這包含了繼承權。因此,若本生父母在養子女被收養期間過世,養子女通常無法繼承其遺產。

Q: 如果我終止了收養關係,就能回溯繼承我本生父母的遺產嗎?

A: 不可以回溯繼承。根據《民法》第1083條,收養關係終止的效力是「自終止時起」回復,不溯及既往。這意味著,如果您的本生父母在您被收養期間過世,即使您後來終止了收養關係,您也無法回溯主張繼承他們在世時的遺產。繼承權的有無,是以被繼承人死亡那一刻的法律狀態為準。

Q: 我被繼父收養後,還能繼承我親生母親的遺產嗎?

A: 可以。這是一個特殊的例外情況。根據《民法》第1077條第3項但書規定,當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被收養人與其未出養之本生父母(例如您的親生母親)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不受影響。因此,您仍然可以繼承您親生母親的遺產。

Q: 如果我的收養關係從一開始就是「無效」的,我還能繼承本生父母的遺產嗎?

A: 是的,如果收養關係經法院判決確認「自始無效」,則您與本生父母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從未停止,自然保有繼承權。這與「終止收養」不同,因為無效是指收養行為根本不具備法律要件,效力是溯及既往的,視同收養關係從未成立。若您認為收養關係可能無效,應尋求法律途徑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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