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養子女如何繼承生父母遺產?釐清收養關係是關鍵!

養子女如何繼承生父母遺產?釐清收養關係是關鍵!

律點通
2025-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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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婚姻/繼承繼承法律親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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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子女能繼承生父母遺產嗎?釐清收養關係是關鍵!

對於許多繼承關係人來說,家庭成員間的血緣與法律關係往往錯綜複雜,尤其是當收養關係介入時,繼承權的歸屬更可能引發疑問。您或許會好奇:一個被收養的孩子,長大後是否還有權利繼承親生父母的遺產?這個問題的答案,關鍵在於「收養關係是否有效」。

繼承與收養:法律關係的建立與停止

首先,讓我們快速了解繼承的基本原則與收養關係對繼承權的影響:

誰是法定繼承人?

根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除了配偶之外,遺產繼承人有其法定順序:

《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這表示,您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是第一順位的繼承人。

收養如何影響繼承權?

收養是一種法律行為,它旨在將原本沒有血緣關係的他人子女,透過法律擬制為親生子女關係。一旦收養關係合法成立,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原則上與婚生子女相同。同時,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是「停止」的,這當然也包含了繼承權。

《民法》第1083條:「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收養者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結婚時,養子女回復與本生父或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換句話說,如果收養關係是有效的,那麼養子女在養父母存續期間,就無法繼承親生父母的遺產。

複雜的法律問題:生父收養親生子,收養關係有效嗎?

然而,法律關係並非總是如此單純。本案的核心爭議在於,當親生父母中的一方收養自己的親生子女時,這個收養行為是否有效?

「不得收養直系血親」的原則

《民法》第1073條之一規定了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的年齡限制,以及禁止某些近親收養。雖然條文內容並未直接明文列出「不得收養直系血親」的具體倫理原則,但根據法律解釋與實務見解,收養的本質是收養「他人」的子女。因此,「不得收養直系血親為養子女」是維護我國傳統倫理觀念的重要規定,此類行為被認為有礙公序良俗。

《民法》第1073條之一(於74.06.03增訂公布,並經96.05.23修正):本條主要規定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的年齡限制,以及禁止收養直系血親、直系姻親等近親。雖然條文內容未直接列出「不得收養直系血親」的具體倫理原則,但根據法律資料庫中的解釋, 「不得收養直系血親為養子女」是維護我國傳統倫理觀念的重要規定,此行為有礙公序良俗。本案中,若親生父親收養其親生子女,此行為顯然違反此一倫理原則。

法院認可的效力與收養的「無效」或「得撤銷」

收養關係的成立,除了當事人合意之外,必須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這是國家對收養行為的監督機制。

《民法》第1079條:「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如果收養行為有問題,法院應不予認可:

《民法》第1079條之一:「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然而,問題來了:如果法院錯誤地認可了一個本質上無效的收養行為,這個收養關係是「自始無效」還是「在撤銷前仍有效」?

  • 無效(Void):指法律行為自始、當然、絕對不發生效力,任何人均可主張。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妨害公序良俗的行為,通常會被認定為無效。
  • 得撤銷(Voidable):指法律行為在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前仍屬有效,但經撤銷後溯及失效。撤銷權通常有時效限制。

實務上對於「生父收養親生子」這種情況,多數見解傾向認為其違反倫理觀念與公序良俗,應屬「無效」。若收養無效,則收養關係自始未成立,親生父母與子女的關係從未停止,子女當然對親生父母有繼承權。

真實案例解析:生父收養親生子,繼承權如何判斷?

想像一下這樣一個情境:王先生與李小姐是夫妻,但王先生在婚外與陳小姐生下一個兒子小明。後來,王先生為了某些原因,與李小姐共同收養了小明,並經過法院的認可裁定。多年後,陳小姐不幸過世,小明長大成人,他想知道自己是否還有權利繼承生母陳小姐的遺產?

這個案例反映了台灣實務上的一大爭議點。對於這種「生父收養親生子」的狀況,法院與學說曾有不同看法:

  • 觀點一(小明有繼承權):認為王先生收養小明的行為,因違反「不得收養直系血親」的倫理原則與公序良俗,應屬「無效」。既然收養自始無效,小明與生母陳小姐的親子關係從未斷裂,因此小明對陳小姐的遺產仍有繼承權。法務部早年的函釋也曾指出,收養係收養「他人」子女,不應許收養自己子女,此種收養關係難認有效。
  • 觀點二(小明無繼承權):認為收養既然經過法院認可,在法院未撤銷或宣告無效前,應維持其效力,以確保公權力之權威與法律關係的安定性。若要主張無效,需透過訴訟程序才能確立。
  • 觀點三(小明無繼承權,部分有效):認為王先生收養小明的部分無效,但李小姐(非小明生母)收養小明的部分可能有效。在李小姐與小明間的收養關係未被合法撤銷前,小明對生母陳小姐的繼承權仍受影響。

儘管實務上存在不同見解,但主流觀點仍傾向於認為,收養直系血親的行為因違反基本倫理與公序良俗,應屬自始無效。這也意味著,即使經過法院認可,也無法使一個本質上無效的行為變得有效。

為自己爭取權益:您可以這樣做

如果您是類似情況下的繼承關係人,想要釐清並爭取對親生父母遺產的繼承權,首要之務是確認您與養父母之間的收養關係是否有效。

提起「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之訴」

您可以考慮向法院提起「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之訴,請求法院確認您與養父母之間的收養關係自始無效。在訴訟中,您需要:

  • 舉證證明:您是該收養人(如本案中的甲男)的親生子女,且該收養行為違反了「不得收養直系血親」的法律原則或公序良俗。
  • 訴訟對象:應以您的養父母為被告。若養父母已過世,則以其繼承人為被告。

重要提醒:確認之訴原則上沒有時效限制。然而,法院最終的判斷仍會考量個案事實、法官心證以及對相關法條精神的解釋適用。若法院認定收養僅為「得撤銷」而非「無效」,則撤銷權可能受除斥期間限制,但對於違反強制規定導致無效的情況,通常不適用此類時效。

結論:繼承權益,細節是關鍵

繼承權的有無,往往取決於法律關係的細微之處。對於涉及收養的繼承案件,核心在於辨明收養關係的法律效力。特別是當收養行為本身存在重大瑕疵(如親生父母收養自己的子女)時,即使曾獲法院認可,其效力仍可能被質疑。透過法律程序釐清收養關係的真實狀態,是保障您繼承權益的重要一步。請記住,每個案件都有其獨特性,深入了解相關法律規定,才能做出最有利於您的判斷。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收養關係一旦經法院認可,就不能再被推翻了嗎?

A: 不一定。雖然法院認可裁定具有公信力,但如果收養行為本身存在「自始無效」的重大瑕疵(例如違反公序良俗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即使經過法院認可,該收養關係仍可能被認定為無效。此時,您可透過提起「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之訴」來挑戰其效力。

Q: 如果我的生父(或生母)收養我,但不是跟他的配偶一起收養,這會影響繼承權嗎?

A: 無論是生父單獨收養您,或與配偶共同收養,只要收養對象是您的直系血親,這個收養行為都可能因違反「不得收養直系血親」的原則而被認定為無效。若收養無效,您與生父母的親子關係從未停止,您對生父母的繼承權就不會受到影響。

Q: 提起「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之訴」有時間限制嗎?

A: 原則上,「確認之訴」沒有時效限制。但請注意,如果法院最終認定收養關係是「得撤銷」而非「無效」的情況(例如僅是程序瑕疵而非本質違法),則撤銷權可能會有除斥期間的限制。對於收養直系血親這種違反強制規定和公序良俗的行為,實務上通常傾向認定為無效,因此較不受撤銷權時效的限制。

Q: 如果法院只認定生父收養我的部分無效,但生父配偶收養我的部分有效,我的繼承權會如何?

A: 這是一個複雜的實務爭議點。如果法院採此「部分無效」的觀點,認定您與生父配偶的收養關係仍然有效,那麼根據《民法》第1083條規定,您與生父母(包括生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含繼承權)仍會因與生父配偶的收養關係而停止。此時,您可能需要進一步評估是否有其他法律途徑來終止與生父配偶的收養關係,以恢復對生父母的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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